2006年08月28日
車輛肇事 切記「放、撥、劃、移、等」處理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車輛肇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遵守「放、撥、劃、移、等」處理原則,以免違規受罰。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原則:放:放置警告標誌,撥:撥打110報警,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劃: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移:有人受傷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時,可將車輛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等:平心靜氣等候警察。
新制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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