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2,2005
[舊文]關於賄選是否應該被處罰
賄選當然是違反現行法的,不過在看下去之前請先把「現在違不違法」這件事拋開。
簡單的說,我們要討論一個行為應不應該被處罰,首先要討論這個行為,
是否侵犯了什麼法益?
對於賄選的行為,這個行為侵犯的是什麼法益? 如果賄選本身沒有侵犯任何法益,
那麼就不應該處罰賄選的行為。
當然,首先賄選不可能侵犯到個人的財產權,以及生命、自由、財產權。
如果是賄選的行為包括某種黑道介入,對於選民的上述權利造成威脅,
那麼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所以我這邊說的賄選,是指一般
「給你錢,你投我」的單純買票行為,不包括什麼保證。
那麼,如果賄選本身不會造成上述的法益侵害,那麼他侵害了什麼呢?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這個通常不會被拿來作為刑罰的判斷標的,
(何況如果有影響的話那麼不要選舉社會最安定了 XD)
那是什麼,選舉的公平性? 我想最多人認定的應該是這點。
不過事實上,我們必須體認到幾點,
1.選舉真的有公平性嗎? 每個候選人都叫候選人,但是卻差很多,有的人
選了幾十年一次也選不上,例如北市南區有個叫方景鈞的阿伯,無黨無
派,選了幾十年從沒選上過,有個叫吳育X的,從來沒選過民代,但是因
為有個馬子挺他,輕輕松松最高票當選,你說,這樣是公平的嗎?
而有錢、有學歷、有政黨或是地方政治勢力背景的人,就比別人有優勢,
既然如此,那麼有賄選的能力何嘗不是一種優勢?
2.有些人不僅有資源,還有政策資源,例如執政黨(這邊不是專指民進黨)
允諾支持某縣市長候選人,他當選就給縣市資源,沒當選就沒有,
這些資源如果換算成現金,可能一個人分配到的遠超過賄選的利益,但是
我們不會說這是期約賄選,而是行政資源的誘因。而如果選民被這些誘因
吸引而改變投票意向,這當然是被認可的。我們今天不可能看一黨總統說
不減稅,另一黨總統候選人說要減稅,就去質疑後者是期約賄選,我們頂
多會說這是一種空頭承諾,但是無疑的,這種政策的差異化是很普遍的,
(好吧,其實台灣投票不是很注重政策,例如從沒有總統候選人對墮胎表達立場)
因此,同樣是利益的給與,只不過一個是期約,一個是先給而已,那麼我
們怎麼可以就粗糙的分類,認為後者就是違法的,是不正當的。而前者卻
不是?
3.比上述論點更強烈的理由是,其實選前賄選理論上而言,比政策賄選更難以
改變選民的意向,今天選民如果想在選後得利,那麼他們必須投票給他們
認為政策比較有利的候選人,因此改變選民意向的誘因比較強,但是對於
選前的賄選,基本上選民拿了錢是一回事,要不要投給這個候選人是另一
回事,在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上,候選人基本上不太可能掌握某個選民是否
是真的投給他與否。 選民大可以同時收受幾份賄款,但是卻投其他候選
人。事實上選民要投給誰,這應該是選民自身的責任,而不是候選人的責
任,民主政治本身的假設就是每個選民具有參與政治的能力,今天選民投
票給誰,不能以「因為我收了錢就要投他」來卸責,除非候選人有能力知
道個別選民投給誰,不然選民理所當然要對自己所作的決定,負完全的責
任。我知道這個是理論,事實上就是會有很多選民「拿錢辦事」,但是如
同民主政治也是理論一樣,「相信選民的自主權」應該,也是必須的,如
果我們對於選民的自主性沒有把握,那麼應該是從教育上著手,而不是用
法律來禁止。因為這種禁止一點道理都沒有。
4.反對賄選的另一個理由是,賄選的候選人,通常會在當選後想辦法把錢賺
回來撈本,邏輯上固然說的通,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卻不對,如果以這
個理由去禁止賄選,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貪污是違法的,這個行為本身侵害了整體社會的財政秩序,所以違法
毫無疑義,而相對於此,賄選是貪污這個不法行為的一個前行為,而且事
實上其關聯性相當薄弱。首先,不是每個賄選的候選人都會當選,如果他
沒有當選,那麼就沒有後面貪污違法行為的問題,如果一個違法行為並沒
有發生,那麼我們怎麼可以說他的前行為是一個違法行為呢? 其次,賄選
的候選人,亦不見得一定會貪污,有些候選人什麼都沒有,就是錢用不完,
他從政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增加名譽地位,而從政的收支對他來說可
能是九牛一毛而已。因此,如果我們不能認定賄選必然導致貪污,那麼又
為何要處罰賄選呢?
5.事實上會處罰犯罪前行為的規範並不是沒有,例如酒後駕車就是。
酒後駕車本身並沒有產生什麼實害,但是為什麼酒後駕車會被處罰? 那是
因為酒駕本身與開車肇事在科學上的統計證明其關聯性相當高。並且,車
禍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害,基本上是不可回復的,這和貪污的財產是可回
復的無論在侵害的層級及緊急性上都相距甚遠。出車禍很可能就會失掉人
命,而貪污只不過是造成財產的轉移,既然貪污不管原因為何都是違法的
行為,那麼要處罰貪污的話,就針對貪污處罰就好,為什麼要針對「所謂」
貪污的前行為賄選來處罰? 這是不合理的,貪污與賄選的關聯性也不比酒
駕與車禍的關聯性,而比較類似開車與車禍的關聯性,如果是如此,我們
能不能因為車禍會造成傷亡,因此就禁止所有人民開車? 不能嘛。
我並不是肯定賄選,而只是覺得賄選姑且不管正確與否,但是其實並不算
違法。為什麼把錢送人是一種違法行為呢? 為什麼呢?
簡單的說,我們要討論一個行為應不應該被處罰,首先要討論這個行為,
是否侵犯了什麼法益?
對於賄選的行為,這個行為侵犯的是什麼法益? 如果賄選本身沒有侵犯任何法益,
那麼就不應該處罰賄選的行為。
當然,首先賄選不可能侵犯到個人的財產權,以及生命、自由、財產權。
如果是賄選的行為包括某種黑道介入,對於選民的上述權利造成威脅,
那麼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所以我這邊說的賄選,是指一般
「給你錢,你投我」的單純買票行為,不包括什麼保證。
那麼,如果賄選本身不會造成上述的法益侵害,那麼他侵害了什麼呢?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這個通常不會被拿來作為刑罰的判斷標的,
(何況如果有影響的話那麼不要選舉社會最安定了 XD)
那是什麼,選舉的公平性? 我想最多人認定的應該是這點。
不過事實上,我們必須體認到幾點,
1.選舉真的有公平性嗎? 每個候選人都叫候選人,但是卻差很多,有的人
選了幾十年一次也選不上,例如北市南區有個叫方景鈞的阿伯,無黨無
派,選了幾十年從沒選上過,有個叫吳育X的,從來沒選過民代,但是因
為有個馬子挺他,輕輕松松最高票當選,你說,這樣是公平的嗎?
而有錢、有學歷、有政黨或是地方政治勢力背景的人,就比別人有優勢,
既然如此,那麼有賄選的能力何嘗不是一種優勢?
2.有些人不僅有資源,還有政策資源,例如執政黨(這邊不是專指民進黨)
允諾支持某縣市長候選人,他當選就給縣市資源,沒當選就沒有,
這些資源如果換算成現金,可能一個人分配到的遠超過賄選的利益,但是
我們不會說這是期約賄選,而是行政資源的誘因。而如果選民被這些誘因
吸引而改變投票意向,這當然是被認可的。我們今天不可能看一黨總統說
不減稅,另一黨總統候選人說要減稅,就去質疑後者是期約賄選,我們頂
多會說這是一種空頭承諾,但是無疑的,這種政策的差異化是很普遍的,
(好吧,其實台灣投票不是很注重政策,例如從沒有總統候選人對墮胎表達立場)
因此,同樣是利益的給與,只不過一個是期約,一個是先給而已,那麼我
們怎麼可以就粗糙的分類,認為後者就是違法的,是不正當的。而前者卻
不是?
3.比上述論點更強烈的理由是,其實選前賄選理論上而言,比政策賄選更難以
改變選民的意向,今天選民如果想在選後得利,那麼他們必須投票給他們
認為政策比較有利的候選人,因此改變選民意向的誘因比較強,但是對於
選前的賄選,基本上選民拿了錢是一回事,要不要投給這個候選人是另一
回事,在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上,候選人基本上不太可能掌握某個選民是否
是真的投給他與否。 選民大可以同時收受幾份賄款,但是卻投其他候選
人。事實上選民要投給誰,這應該是選民自身的責任,而不是候選人的責
任,民主政治本身的假設就是每個選民具有參與政治的能力,今天選民投
票給誰,不能以「因為我收了錢就要投他」來卸責,除非候選人有能力知
道個別選民投給誰,不然選民理所當然要對自己所作的決定,負完全的責
任。我知道這個是理論,事實上就是會有很多選民「拿錢辦事」,但是如
同民主政治也是理論一樣,「相信選民的自主權」應該,也是必須的,如
果我們對於選民的自主性沒有把握,那麼應該是從教育上著手,而不是用
法律來禁止。因為這種禁止一點道理都沒有。
4.反對賄選的另一個理由是,賄選的候選人,通常會在當選後想辦法把錢賺
回來撈本,邏輯上固然說的通,但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卻不對,如果以這
個理由去禁止賄選,是沒有道理的。
因為貪污是違法的,這個行為本身侵害了整體社會的財政秩序,所以違法
毫無疑義,而相對於此,賄選是貪污這個不法行為的一個前行為,而且事
實上其關聯性相當薄弱。首先,不是每個賄選的候選人都會當選,如果他
沒有當選,那麼就沒有後面貪污違法行為的問題,如果一個違法行為並沒
有發生,那麼我們怎麼可以說他的前行為是一個違法行為呢? 其次,賄選
的候選人,亦不見得一定會貪污,有些候選人什麼都沒有,就是錢用不完,
他從政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增加名譽地位,而從政的收支對他來說可
能是九牛一毛而已。因此,如果我們不能認定賄選必然導致貪污,那麼又
為何要處罰賄選呢?
5.事實上會處罰犯罪前行為的規範並不是沒有,例如酒後駕車就是。
酒後駕車本身並沒有產生什麼實害,但是為什麼酒後駕車會被處罰? 那是
因為酒駕本身與開車肇事在科學上的統計證明其關聯性相當高。並且,車
禍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害,基本上是不可回復的,這和貪污的財產是可回
復的無論在侵害的層級及緊急性上都相距甚遠。出車禍很可能就會失掉人
命,而貪污只不過是造成財產的轉移,既然貪污不管原因為何都是違法的
行為,那麼要處罰貪污的話,就針對貪污處罰就好,為什麼要針對「所謂」
貪污的前行為賄選來處罰? 這是不合理的,貪污與賄選的關聯性也不比酒
駕與車禍的關聯性,而比較類似開車與車禍的關聯性,如果是如此,我們
能不能因為車禍會造成傷亡,因此就禁止所有人民開車? 不能嘛。
我並不是肯定賄選,而只是覺得賄選姑且不管正確與否,但是其實並不算
違法。為什麼把錢送人是一種違法行為呢?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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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这个问题相当不错。
“賄選”不但难以定罪,而且难以寻找证据。
值得讨论。
我想将lz的文章在大陆的网站转载,敬请谅解。
“賄選”不但难以定罪,而且难以寻找证据。
值得讨论。
我想将lz的文章在大陆的网站转载,敬请谅解。
Posted by 上海某君
at July 23,2005 16:45
這樣子很不好,
首先我談的是台灣的法律制度,不是中國的。
其次你這樣先斬後奏,先轉貼了以後再告知,
我實在不太高興。
首先我談的是台灣的法律制度,不是中國的。
其次你這樣先斬後奏,先轉貼了以後再告知,
我實在不太高興。
Posted by 大豆
at July 23,2005 21:22
中國有法律!? (大驚)
我一直以為中國是武警格鬥派的時代
中國人民的肉體及精神力必須一直處於巔峰的狀態
否則隨時都可能遭中國官方的攻擊而命喪九泉
原來中國有法律... (筆記)
我一直以為中國是武警格鬥派的時代
中國人民的肉體及精神力必須一直處於巔峰的狀態
否則隨時都可能遭中國官方的攻擊而命喪九泉
原來中國有法律... (筆記)
Posted by 玩家
at July 27,2005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