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29日
◆〈台北和約〉的見樹不見林
〈台北和約〉的見樹不見林
馬英九28日表示:「若日本不是把領土讓渡給中華民國,就不會簽中日和約(台北和約);中日和約再確認終戰、台澎主權移轉中華民國,同時開展與日本友好關係。」[1]
這種說法最大的問題是「見樹不見林」,甚至於選擇性的詮釋歷史。王景弘先生與陳儀深教授已有文章論述,茲稍做以下補充:
馬英九28日表示:「若日本不是把領土讓渡給中華民國,就不會簽中日和約(台北和約);中日和約再確認終戰、台澎主權移轉中華民國,同時開展與日本友好關係。」[1]
這種說法最大的問題是「見樹不見林」,甚至於選擇性的詮釋歷史。王景弘先生與陳儀深教授已有文章論述,茲稍做以下補充:
平心而論,日本在和約中對ROC說放棄台灣意味著台灣屬於ROC,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然而ROC與日本簽署〈和約〉的理由,是因為ROC在1941年緊隨美國與日本宣戰,並於1942年元旦正式加入盟國陣營,即〈聯合國宣言〉[2]。換言之,沒有宣戰、沒有太平洋戰爭、未加入盟國,就不會有〈和約〉。既然太平洋戰爭先簽的主要和約為〈舊金山和約〉,日本又已在SFPT中「放棄對台灣與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它已無權利再放棄一次。〈台北和約〉中第二條只能以「承認SFPT的條約文字」來鋪陳,即「日本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退一萬步說:假使台灣因〈台北和約〉屬於ROC,台灣更應當因SFPT而為「戰勝國全體的聯合國」所有。
馬英九也提到日蘇的「類似和約」。實際上是1956年10月16日簽署的〈日蘇共同宣言〉[3]。根據SFPT第26條,日本與其他戰勝國簽署和約的義務期限為三年。1956年時日本無此和約義務,她只是根據國際法,透過宣言恢復國交。〈宣言〉提及的是「戰爭狀態宣告結束...重新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至於馬英九所言的領土(北方四島),〈宣言〉第九點講的是雙方重新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以後恢復締結和約的談判」,北方四島則是承認佔領兩島,但「同意...和約締結後才實際移交日本」。至今,顯然沒有和約,北方四島也還盪在半空中。
至於馬總統所言:為什麼日本只是「放棄」過去佔領的領土,但並沒有說歸還給誰?這答案,要去看1968年黃昭堂前輩的博士論文。[4]
當年〈馬關條約〉不僅出現三國干涉還遼而已,日本取得台灣與澎湖之後,法國、德國等國都想佔為己有。經過複雜的折衝與思考,外相西園寺在1895年7月19日向俄德法三國駐日公使宣佈:「帝國政府宣佈台灣海峽完全是各國的公共航路,因此,該海峽並非日本專有或屬於日本管轄。帝國政府約定不把台灣及澎湖群島轉讓給其他國家。」這一白紙黑字,與半世紀後日本在SFPT與〈台北和約〉中不言「割讓」只言「放棄」有時間軸上的嚴謹相映。日本在三個和約中並未「出爾反爾」。從而,也不能因日本的「放棄」而認為台灣必然屬於任何一個國家。
看起來,馬英九又被蒙蔽了嗎?
【相關閱讀】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的聯合宣言〉(1956.10.19)
〈台灣關係法〉與〈台北和約〉的綜合理解 ■陳儀深
「金馬併吞台澎」論 ■王景弘(2009.04.21)
各家論〈台北和約〉
北方4島變3.5島?
[1] http://www.cna.com.tw/ReadNews/FirstNews_Read.aspx?magNo=4&magNum=4199&pageNo=1
[2]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3231&prev=3232&next=3046&l=f&fid=22
[3] http://avatoli.ioc.u-tokyo.ac.jp/~worldjpn/
[4] 黃昭堂著,張國興、黃英哲、王義邦等譯,《台灣淪陷》,前衛出版社,台北,2005,p.40
馬英九也提到日蘇的「類似和約」。實際上是1956年10月16日簽署的〈日蘇共同宣言〉[3]。根據SFPT第26條,日本與其他戰勝國簽署和約的義務期限為三年。1956年時日本無此和約義務,她只是根據國際法,透過宣言恢復國交。〈宣言〉提及的是「戰爭狀態宣告結束...重新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至於馬英九所言的領土(北方四島),〈宣言〉第九點講的是雙方重新建立「正常外交關係以後恢復締結和約的談判」,北方四島則是承認佔領兩島,但「同意...和約締結後才實際移交日本」。至今,顯然沒有和約,北方四島也還盪在半空中。
至於馬總統所言:為什麼日本只是「放棄」過去佔領的領土,但並沒有說歸還給誰?這答案,要去看1968年黃昭堂前輩的博士論文。[4]
當年〈馬關條約〉不僅出現三國干涉還遼而已,日本取得台灣與澎湖之後,法國、德國等國都想佔為己有。經過複雜的折衝與思考,外相西園寺在1895年7月19日向俄德法三國駐日公使宣佈:「帝國政府宣佈台灣海峽完全是各國的公共航路,因此,該海峽並非日本專有或屬於日本管轄。帝國政府約定不把台灣及澎湖群島轉讓給其他國家。」這一白紙黑字,與半世紀後日本在SFPT與〈台北和約〉中不言「割讓」只言「放棄」有時間軸上的嚴謹相映。日本在三個和約中並未「出爾反爾」。從而,也不能因日本的「放棄」而認為台灣必然屬於任何一個國家。
看起來,馬英九又被蒙蔽了嗎?
【相關閱讀】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日本的聯合宣言〉(1956.10.19)
〈台灣關係法〉與〈台北和約〉的綜合理解 ■陳儀深
「金馬併吞台澎」論 ■王景弘(2009.04.21)
各家論〈台北和約〉
北方4島變3.5島?
[1] http://www.cna.com.tw/ReadNews/FirstNews_Read.aspx?magNo=4&magNum=4199&pageNo=1
[2]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3231&prev=3232&next=3046&l=f&fid=22
[3] http://avatoli.ioc.u-tokyo.ac.jp/~worldjpn/
[4] 黃昭堂著,張國興、黃英哲、王義邦等譯,《台灣淪陷》,前衛出版社,台北,2005,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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