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25日

◆與美國談CECA

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說CECA「可能是兩岸邁向統一的重要一步」,台灣輿論的反彈也相當強烈,總統府因而表示,協定名稱、方式及內容未來都將廣徵社會意見,尋求社會共識,「名稱是可以討論的」。無論換上怎樣的名稱,涉及主權議題,都與台灣的「領土地位」密切相關。為此,我們首先該問:台灣與中國到底是「國內」,還是「國際」關係?

前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曾定義:無論是台灣或所稱的ROC,都不是「國家」。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二○○七年曾誤解第二七五八號決議為「台灣屬於中國」;結果不只美國,連日本都正式去函要求更正。這些事實說明了:台灣雖非國家、卻也不屬中國,答案只能是「地位未定的自治領土」。

目前對台灣地位的主張中符合此一前提的,至少有「美屬說」:台灣是「美國憲法」下的海外非整併領土;與「佔領說」:台灣是以美國為主的戰勝國或聯合國的自治 託管領土。台灣當局(或所稱的ROC)只是「受託管理者」而非「擁有者」-不但沒資格以「國內當局」與中國私相授受,更無法以「兩國政府」與中國談論合併事宜。台灣當局,就是不得片面改變現狀。

由於國際法下,領土移轉的唯一形式是「條約」。台灣的地位在「美屬說」或「佔領說」的主張中,皆須由「有權的」美國或聯合國設立的特別委員會,與台灣當局(或中國等)洽商辦法、簽署條約,再經由台灣人民公投同意等國際法、國內法的複雜程序後,才能確定下來。

這並不是特例,即使堅稱香港為固有領土,中國也要先透過修憲設立「特別行政區」(一九八二)、與英國簽署國際條約〈中英聯合聲明〉(一九八四),最終通過 〈基本法〉(一九九○)完成整套法制準備後才能安心收納。對有權國家而言,必須通過「從國際法到國內法」雙重法體系的機制轉換,才能完成領土的讓受過程,並非總統一人可恣意揮灑。

CECA的確將讓台灣與中國更緊密的整合在一起。而這是源自國際社會長久混淆「台灣地位」與「中國代表權」兩議題,從而無視台灣人也應享有最基本的「領事權利」所致。相關國家必須謹慎對應台灣因缺乏「領事權利」,被迫與中國「生米煮熟飯」的局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25/today-o4.htm

 

相關閱讀:
台灣與中國洽談劃時代的自由貿易協定 ■華盛頓郵報(2009.02.20)雲程譯
〈菲律賓獨立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 ■雲程譯
08-5078官司法庭辯論(完成稿) ■雲程譯
UN開議前論台灣地位UN下的特別自治區
不是國家而有外交權的單位可能是什麼



Posted by hoonting at 樂多Roodo! │08:19 │回應(1)引用(0)政經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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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雲程很認真在挖掘戰後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問題』之相關面向,這是民間最努力的人之一,值得嘉許。

NSC 37/9與NSC 48/1兩案均於1949年12月29日會議討論,有艾奇遜、Omar N. Bradley、J. Lawton Collins、Lauris Norstad、Forrest Sherman、Dean Dusk、W.W. Butterworth、Livingston T. Merchant等8人舉行座談會,其備忘錄中相當精彩:

「我要指出,共產黨現在事實上控制整個China,這場勝利不是由於軍事力量而是KMT的崩潰,存在著長期悶燒的土地問題成為共產黨的資產。我們必須面對沒有Chinese作為基本的抵抗共產主義之事實,也要面對確實的事實是共產主義將在東南亞尋找控制區,也許是透過顛覆法而非入侵。我們必須盡全力強化China鄰國。」

艾奇遜:「依JCS建議,我們可能將台灣淪陷時間延長一年,但一年後台灣失去,所付出威信代價甚大。我們將遭Chinese一致的攻擊,也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蘇聯的責難,何況台灣又非我們真正的防線。」Bradley:「國務院的觀點出自政治,JCS觀點出自軍事。國務卿似乎暗示,根據政治的理由,美國以放棄台灣為較好。」艾奇遜:「我只說防衛台灣代價太大,而未說放棄台灣。」

幾天之後,19500105杜魯門在新聞上宣示放棄ROC。大部份人以為包括台灣,但事實不然。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在上台沒多久,1949/2/24提出「靜待塵埃落定」之說,主張撤離對China的軍經援助。1950/1/5杜魯門宣佈放棄KMT政權。在這脈絡下,台灣似乎不在放棄之列。其中最值得讀者細思的是,在韓戰19500627之前宣佈西螺大橋援助案(5/10西螺大橋美同意續建),顯然美國援助台灣這事一直沒有想要中斷。而文獻顯示西螺大橋援助案是軍協。

根據雲程的研究,台灣又回到1951.09.05「舊金山會議」前,【美國感到最好的方案是讓允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而讓它們歸給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
Posted by 林炳炎 at 2009年02月25日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