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10日
◆大清的覺醒:原來有國際法!?
曾經與台灣史的朋友談過話並試圖介紹國際法與台灣地位的關係,無奈這位朋友說「國際上只有強權,沒有法律這回事」,遂終止了這項跨領域的對話。
這並不奇怪,這是在國民黨長期的洗腦統治之下,將自己把台灣「化佔領為竊據」的不公義怪罪為國際的打壓,終於內化為(包括DPP在內)所有人民意識型態的內容,以鞏固政權的手法。
事實上,在「主權至上」的思維下,將國際社會形容為叢林,以致於只有叢林法則而無論理折衝是相當具吸引力的。然而,國民黨在台灣的洗腦作為並非毫無所由的全新發明,它是上承19世紀大清政府對於國際社會與規則從顢頇、疑慮、覺醒到接受的漫長過程。國民黨的紹興師爺體會了這個過程,從而能夠在台灣複製經驗,並將台灣人限制在顢頇與疑慮的圈圈中,並阻止台灣人民提升到覺醒與接受的境地。
傳統中華秩序(Chinese World Order)的意識型態中並無平等外交這回事,所有的涉外事務無不化為進貢與朝覲。但經過多次和平與戰爭的涉外經驗後,大清政府隱約察覺泰西國家有一套自己所不熟悉的規則,但仍然對此有疑慮。必須證明這套規則也可以對自己有利之後,才會放大腳步接受。
以下是這段從覺醒到接受的經歷:
1836年亨利‧惠頓(Henry Wheaton)所著《萬國公法》(又稱《外國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出版。惠頓的著作不僅吸收了最新的科學成果,而且被公認為一部全面公正的著作,因此風行於整個歐洲。尤其是在英國,它是外交官考試的教科書。1862年大清總理衙門已經研究了該書的一些節譯。1863年美國印地安納州的長老會傳教士丁韙良(Martin,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1824-1916)將該書權譯為中文。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將此書部分章節推薦給總理衙門,經過討論,總理衙門接受了該書。
1864年書成不久,普魯士-丹麥戰爭爆發,普魯士新任駐華公使李福斯(von Rehfues)透過普軍艦在中國大沽口拿捕三艘丹麥商船,恭親王援引《萬國公法》中領海概念和〈中普條約〉(一稱〈中德條約〉)有關條款與普魯士交涉,申明按照國際法,中國水域屬於中國主權範圍,普魯士不得在此拿補第三國船隻;恭親王並拒絕接見普魯士新任使節。普魯士理屈,最後釋放了丹麥商船,並賠償中國1,500英鎊。這一外交的成功證明國際法雖然不是中國文化的東西,但確實有實用上的效力,「該《外國律例》一書,衡以中國制度,原不盡合,但其中亦間有可采之處。」於是決心接受這套規則。
恭親王即以500兩銀出版了此書,並為其寫了序言,廣為發行。赫德(Robert Hart)建議分送大清政府中央各省及五口涉外人員,供對外交涉依據,同時也作為總理衙門處理與西方外交事務的指引之書。
台灣的地位問題,根源在戰後國際秩序的調整與延宕,本屬於戰時國際法與平時國際法的管轄範圍,卻因為ROC流亡的緣故,僅僅停留在國內法視野之中打轉,以致於讓我們不但不知國際法對台灣的重要性,甚至從根本上否定其存在與有效性。
大清政府的這段從顢頇、疑慮、覺醒到接受的歷史,足供台灣人為鑒。
引用URL

萬國公法的翻譯不僅影響到中國,甚至流傳日本。
其次,中國最早對國際公法進行翻譯的並不事由洋人丁韙良翻譯的萬國公法。根據比較可靠的資料,早在林則徐時就以積極翻譯並運用於實際。他翻譯的是滑達爾的原本。其原件可見魏源海國圖志
版主回覆:
多謝告知與分享。
從林則徐被派到前線來看,兄的說明應該是真的。可是,接下來疑問是:林則徐若有應用,為何會搞到「沒收」與「開戰」?英國人,當時只要「貿易」。真是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