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

◆陳水扁等起訴書,檢察官的「道德性」字眼

【Comment】

據報紙所言,陳水扁案起訴的記者會怎一個「亂」字了得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應用科學,本來應充滿技術性與邏輯性的,但看台灣的司法文件,卻充滿情緒性與道德性的字眼。陳水扁案的起訴書結論部份,就是經典。

檢察官,猶如大清帝國(與以前)的縣太爺,或者宋代的包公,常以道德凌駕專業,似以羞辱為目的,從而混淆或貶損了專業。


其道德訓示字眼,就起訴書內陳水扁與吳淑珍的部份即有:
...冀求脫罪,毫無悔意;...極力撇清罪行,甚至;...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理當輔佐總統,盡心國事,況長年犯罪手段十分惡劣;...貪得無厭,品行甚差;...不但否認犯行,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犯罪後態度卑劣;為搜刮財物;...任意指揮政府官員,大肆干政,嚴重紊亂行政體制,並妄費公帑,犯罪所生危害重大;...其毫無悔意;...個人貪婪成性,濫用權勢,敗壞官箴;...從重量刑等等。

特偵組嚴厲訓斥卻不依法具體求刑欲持續羈押卻不抗告法院釋放裁定,種種行為缺乏法律邏輯之一貫性,令人無法理解。


陳水扁等起訴書部份內容

(二)、核被告陳水扁所為:

.國務機要費部份: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絛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份,並請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陳水扁與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人間就上開貪污罪嫌、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及連續犯論處。又被告陳水扁所犯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龍潭購地案部分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陳水扁與被告吳淑珍、李界木、蔡銘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洗錢案部分

被告陳水扁在96年7月11日前之洗錢行為,請依96年7月1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連續犯論。

在96年7月11日後之洗錢行為,請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分別論處。

4.被告陳水扁就上開三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分論併罰。

被告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照憲法第48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危害非輕。其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5.扣案之蓋有偽造印文之「總統府(總統辦公室季獎勵)總統犒賞清冊」請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前述貪污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198萬元,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2項追繳或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吳淑珍部分:

.國務機要費部份: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絛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人間就上開貪污罪嫌、偽造文書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並請依連續犯論處。又被告吳淑珍所犯之貪污與偽造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龍潭購地案部分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陳水扁、李界木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蔡銘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施此部份犯罪,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

.南港展覽館案部分

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吳淑珍雖未具公務員身分,然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共犯余政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施此部份犯罪,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淑珍所犯之前開兩罪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洗錢案部分

被告吳淑珍在95年7月1日前之洗錢行為,係犯96年7月1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並請以連續犯論。在95年7月1日後之洗錢行為,請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1項及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分別論處。

5.被告吳淑珍就上開四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分論併罰。被告吳淑珍身為總統夫人,理當輔佐總統,盡心國事,況長年享受國家最優渥俸給,生活已甚富裕,竟利用總統夫人地位,為圖夫妻及子女私利,巧取公務及私人巨額不法財物,再以人頭洗錢隱匿犯罪所得財物。

以其洗錢手法遍及國內外各地區,追查困難,犯罪手段十分惡劣。復利用權勢大量蓄積財物,貪得無厭,品行甚差。犯罪後不但否認犯行,更推諉責任予聽命無奈之公務員,犯罪後態度卑劣。其為搜刮財物,竟利用總統夫人身分,在官邸任意指揮政府官員,大肆干政,嚴重紊亂行政體制,並妄費公帑,犯罪所生危害重大,請審酌其毫無悔意,及因其個人貪婪成性濫用權勢敗壞官箴等情,予以從重量刑。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6.前述侵占及詐領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471萬5500元,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2項追繳或追徵其價額。


Posted by hoonting at 樂多Roodo! │15:07 │回應(1)引用(0)社會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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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s a link how Chinese culture use morality to rule the country people.

http://paper.udn.com/udnpaper/POC0002/149142/web/index.html

We all trapped into this moral net without knowing it.
Posted by frank chen at 2009年01月13日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