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1,2007

約定

兩年前的今天,我和他立下了一個約定,約定在隔年的同一天,假如彼此沒有男女朋友,就在板橋好樂迪見,然後復合。在我跟他的部落格式這麼說的。

2006年6月23日

晚上7點-8點,

板橋好樂迪見。

若未到,

打一通電話給對方祝福。

這是一個很戲劇化的約定,為了這個約定我把我的積蓄全都花光了,我也把我的身體給弄壞了,弄到最後還是沒有復合。而期間他也不知道跟多少人在一起過,但是還是會來找我。我就這樣亂七八糟的過了一年,潦倒不說,現在呼吸時肺部似乎會隱隱作痛。

問我如果再來一次,還會立下這個約定嗎?

我會。為什麼?因為值得,因為愛,因為我真的愛他。

很笨對不對?



Posted by henrycity at 樂多Roodo! │01:46 │回應(2)引用(0)忘都忘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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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是什麼約定會把積蓄全都花光了

為了證明愛情把積蓄花光
就像女人為了證明愛情而毀容
的確是讓男人相信這女人是愛自己
但他也沒必要繼續愛這個女人
因為
第一.情緒化(幼稚)
第二.醜八怪一個

女人不需要男人用瓊瑤式的灑狗血表現愛情
男人穩重務實才是女人可以依靠的對象

共勉之
Posted by 小白 at October 30,2007 23:38

有時放手讓他(她)走,才是真正的愛他(她)...也才是真正愛自己..當你懂得愛自己時,才有能力去愛人。
Posted by 安 at March 6,2008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