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5,2006

支持記者報導真相,不需向任何人透露消息來源

台北地院開庭審股市禿鷹案,聯合報記者高年億拒絕透露消息來源,遭合議庭罰三萬元,如果高某抵死不講,可能遭到連續罰。聯合報可能得代繳罰款。我支持高年億,呼籲朋友支持他不透露消息來源。

民主社會最可貴的資產就是言論自由,媒體是發表言論的工具之一,所謂「第四權」就是讓媒體工作者有自由,即新聞自由,媒體就能發揮監督作用。記者如果無法保護消息來源,以後沒有人願意再透露消息,人民「知」的權利就受到影響,就無法有效監督政府施政。

我們要走向進步民主的社會,應該仿美國有些州,訂定「盾牌法」(shield law),保障記者享有和醫生、神父、律師、輔導工作者一樣保護案主的權利。

這個案子出來,法官認為記者所保護的來源有影響社會大眾利益之嫌,以公眾權益高於消息來源的利益,所以記者必須透露來源,不講的話,一天三萬元,罰到講為止。我不認為法官這個方面站得住腳,法律雖然沒有保障記者不需透露消息來源,法律同時也沒有規定記者要講。類似案子在美國審判時,法官是以藐視法庭的罪名裁罰記者。(請見李子堅所著《紐約時報的風格》(台北市:聯經,1998)

我們了解股市禿鷹案影響金融秩序事大,法官希望迅速審決,給社會交待。但是,法官不可以這麼便宜行事,國家司法調查公器掌握在你們手裡,你們平常不是監聽(竊聽)很厲害,為什麼不責成檢調速速調查? 而干冒侵犯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虞,硬要記者透露消息來源。

 



Posted by bravo25 at 樂多Roodo! │19:32 │回應(1)引用(1)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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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各報紛紛為高年億報不平,我心中想到一段劇情。這故事應該多少可以反映,新聞自由可以操作成怎樣,記者涉及犯罪卻不供出消息來源,有什麼後果。
[惡搞] 新聞自由殺人事件【浪跡天涯】 at April 27,2006 21:14
回應文章

自由不是無限上綱
畢竟他透露並沒有任何安全疑慮
利用職務之便無的放矢,在輿論界興風作浪,此舉不可長
Posted by 徐文 at December 30,2007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