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6月29日
哈佛談判術
谷原誠/日本未來法律事務所律師
哈佛談判術有四項原則。
1.將人和問題分離
2.焦點不放在立場上,而放在利害上
3.決定行動之前,先考慮諸多的可能性
4.儘可能以客觀的標準來強調結果
以下將依序為你說明。
1.將人和問題分離
簡單而言,就是不要被感情牽著鼻子走。哈佛談判術特別著重不要在交涉的時候帶入感情。
舉例來說,當先生向太太說「我可不可以買一台新電腦」的時候,遭到太太以「你說這是什麼話,你只會考慮到自己的需要。休假的時候也不陪陪孩子,只會玩你的電腦。我怎麼可能會讓你買!」反駁。
如果是這種情況,先生應該感覺自己遭受攻擊了吧?所以他一定會反擊。
「妳說這是什麼話?妳以為妳是靠誰才有飯吃的?」
哇!相信你一定可以想像這個局面了吧。
不過,在這種狀況之下是完全無法討論事情的。這麼一來已經演變成人和人之間的感情問題,至於電腦的問題,早就被吹到九霄雲外了。
如果這時候先生的回應是「原來如此。真的給妳添麻煩了。這個禮拜六我帶孩子去打棒球好了。可是電腦是另外一回事。我的電腦如果有問題,我就不能在家裡準備工作用的資料了。」的話,接下來的發展應該就會截然不同了吧。
這 就是所謂「將人和問題分離」的原則。
2.焦點不放在立場上,而放在利害上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交涉的過程中不要死硬地抱著已經表明過的立場。
舉例來說,如果一開始的要求是現金1000萬。而在交涉的過程中,如果可以取得價值1000萬的不動產的話,所獲得的經濟效果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拘泥在「現金1000萬」的話,就會看不到其他的解決辦法,而變得無法靈活地進行交涉了。
3.決定行動之前,先考慮諸多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當先生提出要買電腦的時候,太太不應該立刻決定「不行不行,我反對」,而是應該先考慮「能不能把舊的電腦拿去修理」、「買一台中古的應該也一樣可以用啊」這類的其他可能性,再一一加以檢討。
4.儘可能以客觀的標準來強調結果
這是當相互之間受到意志或感情所左右而無法達成共識時,尋求專家的意見或法律、習慣等客觀的標準來取得平衡點,在決定階段排除感情的因素的一項原則。
舉例而言,當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涉的時候,賣方主張「5000萬」,而買方主張「4000萬」。這時候可以採取「那就委託不動產鑑定專家,再依鑑定的價格來交易吧」的做法,排除雙方的情感,藉由客觀標準來取得妥協。
你是不是也覺得,哈佛談判術是一項了不起的理論呢?
我想,我的一切問題全都獲得解決了。「真不愧是哈佛大學,層次完全不同」我深深受到感動,進而確信「用這套理論的話,一定可以讓交涉成功」,便運用在實戰上了。
哈佛談判術的缺點
然而,哈佛談判術在辯護的實戰中,經常也會出現無法活用的狀況。
「真是太奇怪了。應該很順利才對啊……」
不過,仔細想想,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律師的工作,是在解決紛爭的狀況中扮演一方的代理人。比方說,在爭吵不停的夫妻離婚官司中,代替一方的當事者和對 方展開交涉。在這樣的場面中,即使運用哈佛談判術,由於對方已經感情用事,完全無法理性思考了,因此完全發揮不了功效。
追根究底,哈佛談判術必須在對手處於理性的狀態下才能發揮作用。
然而,紛爭的當事人處於殺氣騰騰的戰鬥態勢,根本就不是使用哈佛談判術的好時機。(本文摘自《寫給老實人的交涉術》)
簡單而言,就是不要被感情牽著鼻子走。哈佛談判術特別著重不要在交涉的時候帶入感情。
舉例來說,當先生向太太說「我可不可以買一台新電腦」的時候,遭到太太以「你說這是什麼話,你只會考慮到自己的需要。休假的時候也不陪陪孩子,只會玩你的電腦。我怎麼可能會讓你買!」反駁。
如果是這種情況,先生應該感覺自己遭受攻擊了吧?所以他一定會反擊。
「妳說這是什麼話?妳以為妳是靠誰才有飯吃的?」
哇!相信你一定可以想像這個局面了吧。
不過,在這種狀況之下是完全無法討論事情的。這麼一來已經演變成人和人之間的感情問題,至於電腦的問題,早就被吹到九霄雲外了。
如果這時候先生的回應是「原來如此。真的給妳添麻煩了。這個禮拜六我帶孩子去打棒球好了。可是電腦是另外一回事。我的電腦如果有問題,我就不能在家裡準備工作用的資料了。」的話,接下來的發展應該就會截然不同了吧。
這 就是所謂「將人和問題分離」的原則。
2.焦點不放在立場上,而放在利害上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交涉的過程中不要死硬地抱著已經表明過的立場。
舉例來說,如果一開始的要求是現金1000萬。而在交涉的過程中,如果可以取得價值1000萬的不動產的話,所獲得的經濟效果是相同的。但是如果拘泥在「現金1000萬」的話,就會看不到其他的解決辦法,而變得無法靈活地進行交涉了。
3.決定行動之前,先考慮諸多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當先生提出要買電腦的時候,太太不應該立刻決定「不行不行,我反對」,而是應該先考慮「能不能把舊的電腦拿去修理」、「買一台中古的應該也一樣可以用啊」這類的其他可能性,再一一加以檢討。
4.儘可能以客觀的標準來強調結果
這是當相互之間受到意志或感情所左右而無法達成共識時,尋求專家的意見或法律、習慣等客觀的標準來取得平衡點,在決定階段排除感情的因素的一項原則。
舉例而言,當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涉的時候,賣方主張「5000萬」,而買方主張「4000萬」。這時候可以採取「那就委託不動產鑑定專家,再依鑑定的價格來交易吧」的做法,排除雙方的情感,藉由客觀標準來取得妥協。
你是不是也覺得,哈佛談判術是一項了不起的理論呢?
我想,我的一切問題全都獲得解決了。「真不愧是哈佛大學,層次完全不同」我深深受到感動,進而確信「用這套理論的話,一定可以讓交涉成功」,便運用在實戰上了。
哈佛談判術的缺點
然而,哈佛談判術在辯護的實戰中,經常也會出現無法活用的狀況。
「真是太奇怪了。應該很順利才對啊……」
不過,仔細想想,這是理所當然的。我們律師的工作,是在解決紛爭的狀況中扮演一方的代理人。比方說,在爭吵不停的夫妻離婚官司中,代替一方的當事者和對 方展開交涉。在這樣的場面中,即使運用哈佛談判術,由於對方已經感情用事,完全無法理性思考了,因此完全發揮不了功效。
追根究底,哈佛談判術必須在對手處於理性的狀態下才能發揮作用。
然而,紛爭的當事人處於殺氣騰騰的戰鬥態勢,根本就不是使用哈佛談判術的好時機。(本文摘自《寫給老實人的交涉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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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喵
at 2009年07月3日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