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

消費劵不能繳學費?寫信給院長與部長

受到社會與論的壓力,消費劵的適用範圍不斷放寬,截至目前為止還是不能用於學費支出

學費來源其實很多源,除了一般認知中進修學位繳納的學雜費,大學中還有社會人士短期進修購買課程的學費,對學校而言,這兩種收入都是【學費】,但屬性差異很大,前者是長期且固定收入(少數中途休學或退學除外);後者則是短期且變動的收入。

這次消費劵適用範圍討論過程中,政府部門一股惱將學費排除未能深究其中差異,感到很遺憾;雖然溫飽的一般性民生消費是基本需求,但台灣社會仍有許多溫飽之餘,企圖奮力提升自我專業與生活品質的大眾,卻無法從消費劵的專案中得到鼓勵與支持。這是政府執政胸襟不夠開放所致。除了溫飽訴求,政府還要鼓勵民眾自我投資,面對未來苦日子的過程中,培養個人的競爭實力。

從身為終身學習機構的一分子,十分樂意參與消費劵的專案當中,不單是銷售課程為出發,而是更積極的扮演社會角色發揮一己之力,提供更好的方案給有意投資自我的民眾,無奈消費劵不能用於學費,讓我們綁手綁腳,參與與付出的美意無法實踐。

消費劵不是要整體社會共襄盛聚嗎?為何硬生生要排擠終身學習機構呢?

無奈的老百姓,只能寫信給行政院長、教育部長,信是寫出去了,能夠有所期待嗎?

院長先生您好

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肯定政府發放消費劵刺激經濟,而且能聆聽社會的意見,修正使用範圍與對象,讓消費劵更容易的流通與使用。

這一段時間觀察行政院放寬消費劵的使用範圍的過程中,發現過多的焦點集中在一般性的民生消費上,這當然是最基本且無庸置疑的;然而對台灣民眾填飽肚子之外,以消費鼓勵投資自我的腦力與專業技能的需求,被嚴重的忽略了,因為使用範圍排除了學校的學費。

您曾擔任大學校長,深知學費有多種來源,其中一項是提供社會人士終身學習的短期學費;這種短期學費是社會人士為提升專業技能或豐富生活主動進修,與一般莘莘學子為取得學位的繳納的學雜費截然不同。

金融海嘯導致中高齡、高學歷的失業人數日趨增加,失業者第二專長培訓與在職訓練,除依賴勞委會提撥預算進行培訓之外,政府也應鼓勵民眾使用消費劵購買短期課程進行自我專長的提升,而不應一股腦的將學費排除適用範圍。

請您與政府團隊思考開放消費劵適用於購買短期課程之學費,這是屬於知識類商品(如同書籍、數位課程)的消費,發揮消費劵更多元的使用範圍,提供短期課程進修之機構也會提出配套刺激方案,活絡台灣整體經濟。

懇請您慎重考慮

***敬上

鄭部長先生您好

身為台灣社會一份子,非常肯定政府發放消費劵刺激經濟,而且能聆聽社會的意見,修正使用範圍與對象,讓消費劵更容易的流通與使用。

這一段時間觀察行政院放寬消費劵的使用範圍的過程中,發現過多的焦點集中在一般性的民生消費上,這當然是最基本且無庸置疑的;然而對台灣民眾填飽肚子之外,以消費鼓勵投資自我的腦力與專業技能的需求,被嚴重的忽略了,因為使用範圍排除了學校的學費。

您曾擔任大學校長,深知學費有多種來源,其中一項是提供社會人士終身學習購買短期課程的學費收入;這種短期課程是社會人士為提升專業技能或豐富生活主動進修,與一般莘莘學子為取得學位的繳納的學雜費截然不同。

金融海嘯導致中高齡、高學歷的失業人數日趨增加,失業者第二專長培訓與在職訓練,除依賴勞委會提撥預算進行培訓之外,政府也應鼓勵民眾使用消費劵購買短期課程進行自我專長的提升,而不應一股腦的將學費排除適用範圍。

您主持教育大政方針,懇請您能夠在消費劵的討論過程中,爭取適用範圍擴及購買短期課程之學費,這是屬於知識類商品(如同書籍、數位課程)的消費,不僅發揮消費劵更多元價值,相信提供短期課程進修之機構也會提出配套刺激方案,一起為活絡台灣整體經濟而努力。

消費劵的議題上,懇請您爭取一個機會給終身學習教育機構一起參與與付出。

懇請您慎重考慮

***敬上
2008/12/09

附註:貴部網站上的部長民意信箱,填妥信件內容後卻無法送出,因此改為傳真。


Posted by jane2201 at 樂多Roodo! │13:02 │回應(1)引用(0)中年女子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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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收到政府的回應,如下

【寄件日期】 TUE, 09 DEC 2008 12:15:11
【回覆內容】
第 97029358 號
*女士:您好!

感謝您關心國事與代為轉達 貴單位對消費券使用範圍之
疑慮,茲簡要說明如下:
受全球金融風暴衝擊,我國經濟成長動能轉弱,政府為提
振國內民間消費,而推動本案
一、 立法院業於97年12月5日完成「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
特別條例」立法,依據該條例,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
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但消費券可用於購買貨
物或勞務,不過,基於使用及後續稽查之便利性,原則上
限於有營業登記之商店方可於收受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店
章,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換現。 由於消費券可以流通
使用,因此未設有營業登記之商店如攤商等,只要願意收
取消費券,皆可受惠。但攤商亦有權利拒收。
二、依該特別條例規定,本會、內政部、財政部正研訂相
關辦法。您所提建議,本會已錄案參處,於研訂消費券使
用辦法時審慎參酌。未來辦法公布後,將加強宣導,倘若
尚有疑義,可再來函洽詢。
謝謝您的來函,敬祝
健康如意
行政院經建會敬啟
Posted by 窈窕大媽 at 2008年12月18日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