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

971104-2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喔,好煩= =
扁扁退休後的生活似乎和在位時一樣香豔刺激。

要告趕快告,讓我們拭目以待法官的判決吧~


Posted by supermiffy1075 at 樂多Roodo! │22:37 │回應(0)引用(0)爆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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