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23日
桃產總通訊 -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小應用
大砲在X公司工作已經二十四年了,原本滿心歡喜積極規劃退休生活的他,最近卻不時眉頭深鎖。
原來,大砲當年在X做滿五年的時候曾經離職一年,後來因為主任千拜託萬拜託,說公司擴大經營人手不足新進人員經驗又不夠,才願意回X公司幫忙。當年人事主管曾請他簽署一份「復職單」,承認過去在X公司工作的年資和薪資計算條件。
誰知道事隔多年,當年存放在人事部的復職單居然不見了!而且現在的出缺勤表,又是從大砲復職當日起開始紀錄。就算留有前段年資的出缺勤紀錄,對大砲也未見有利之處。因為根據勞基法第十條規定,不定期契約若因故停止履行,如果在三個月內沒有履行原約,資方是不需要將前後段年資併計的。
雖然自己是資深員工,老同事們又多半都是同鄉,基於多年情感和互信,這件事情處理起來應該是不會太棘手的。但公司已連續虧損五年,管理高層早就放出風聲說,如果沒有辦法開源,當然要設法節流!去年的年終獎金還是由他代表工會出馬和資方協調了好幾次,最後才依照往年拿到二點五個月;而公司更早就不太讓他們這些老鳥加班,深怕多付一塊錢的資遣費給他們。
想到情勢似乎對自己不利,內心焦慮的大砲只好拿起電話,打電話給產總杜秘書一吐苦水••••
翻閱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所述如下:「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如果以大砲前後總計二十五年的年資來算,他今年應該有:14+10=24日的特休假;而如果公司不計前一段的五年年資,則只剩下:14+5=19日的特休假。
因此,如果公司在年資上有刻意刁難,大砲便可提出特休假的日數,證明前後年資併計已被承認的事實,如果公司想要對退休金上打歪腦筋,可是說不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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