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1,2007
當性犯罪的被害主角,變成小孩時......
台灣對性,越來越開放,很多人年紀輕輕,就開始嘗試,但是,年紀多小的孩子,算是未成年,什麼樣的行為,稱之為戀童呢......
在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提到,診斷為戀童症的人,必須大
於十六歲而性對象需小於十三歲;也就是說該症患者偏好發生在成人與小孩問
的性行為。
這個年代,其實是個主張"性自主"的年代!
我讚同"性自主"的觀念,並且很鼓勵大家討論各種有關的"性事"
我對於只要是"成年人之間"的各種"性傾向"或是"性癖好",只要雙方情願,我都覺得,外人沒有指指點點的權力!
但是,對於未成年的孩子,我就不這麼認為了!
兩個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初嘗禁果,算不算是性侵?我覺得這可能還有所商榷
但是一個成年人,跟一個未成年的人,跨年齡的性交,我覺得這就很有問題了
談到初次性交的適當年齡,我想對很多人來說,意見就更不相同了。
什麼樣的年齡,才是適當性交的年紀?多大的年紀能夠被稱之為成年?
我想見仁見智,有的孩子早熟,有的則不然。在荷蘭,有一群人認為十二歲的人,就可以擁有法定的自由性交權利,更擁有抽煙、喝酒、投票,甚至拍色情片的權利。
也許吧,在荷蘭,也許他們能自傲的說,他們擁有完整又完善的各種制度與教育,使得他們的小孩,在12歲時,就可以培養出完全獨立的人格與判斷能力,可以清楚明白的了解自己的需求,以及在這個社會中所需面對的權利與義務。他們也許可以,但是我們能嗎?.....
一個成年人與小孩之間的性交,除了剝削的實質外,我看不出有任何的善意,或是正面的意義。
我所了解的廣義的戀童,並不一定真的會對小孩造成真正的傷害。天生有戀童傾向,甚至說潛意識的人,也許終其一生,都不會傷害小孩,只有在他選擇伴侶時,他可能會喜歡身材嬌小,表情天真,甚至長著娃娃臉的女子,共度一生。只有少部分的人,會真的下手實現,他將小孩當成共度一生的伴侶,想跟小孩談戀愛,想跟小孩做愛的幻想。
真正會傷害小孩的,大多數反而都是所謂的正常人,但是他們對小孩的傷害,往往卻是最嚴重,範圍也最廣。他們多半是"後天"才產生戀童的人,他們中,有的是因為生活遭遇挫折,怒氣難消,卻又不敢找同年紀的人麻煩,就挑選年紀幼小,抵抗力低的孩童,作為發洩怒氣、不滿情緒的對象。有的人,則是被所謂的兒童A片,色情照片,激發出不正常的性慾,就此淪陷在和小孩性交的性幻想中。這兩種人,數量最多,而且殺傷力最強,也是孩童遭受性侵,最主要的行凶者!
這些戀童症的最重要的特徵是一再重複地把兒童當成激發當事人性興奮的素材,其性幻想內容、性衝動甚或性行為均指向幼童(一般而言為十三歲或更年幼),對當事人來說,一般同年齡男女的親密關係(如接吻、愛撫、性交等)反而無法使其得到性滿足,有些人甚至會出現陽痿、早洩等性功能障礙,無法擁有一般正常的兩性關係。
我想有的人會問,為何發洩怒氣,會與"性侵"發生關連
這個問題,其實就跟強暴犯,為什麼發洩怒氣,要以性侵女子作為手段,是一樣的道理
當他們遭遇挫折時,這些人基本上是處於一種自卑的環境中,但是他們卻又有極度的大男人心態,所以當他們要發洩怒氣時,除了揮揮拳頭打人之外,他們更需要"治療"他們受創的自卑心情;而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性"來滿足他們這種心態。
"性"這種行為,對他們而言,不代表親密的情愛,他們認為,這是一種"佔有"一種"權力"的表示,他佔有了你,不僅可以在行為上羞辱女性,更可以代表他才是發號施令的老大,而不是你。
相對的,會把性侵小孩這種行為,來當成發洩自己怒氣的人,就更為可鄙,因為他連去綁架一個同年齡的女性的本事和信心都沒有,他們只敢找打不過他的小孩子,欺負弱小,來滿足自己的權力慾。
但是不論任何情節,都不是可以美化"性侵小孩"成為正當化的理由
就更不要說是推廣"戀童"了
為了研究戀童這個題目,無意中,我找到了一個網站
這個網站,以人權為名,鼓吹同志和戀童的人權
我對於同志人權的議題,非常的贊成,甚至對於你情我願的SM,我也認為那是人家關上門的私事,我們無權過問,更沒有理由歧視。
可是,鼓吹戀童者的人權,跟面對兒童性侵的問題,我不認為這有空間可以商榷
當然,對於贊成戀童的人來說,甚至鼓吹戀童稱之為"人權"的人們,他們也是有很多話要說,讓我,不禁開始檢討自己,是否對戀童者有太多的誤解,有太多的歧視。
因此我乖乖的去看他們的主張,去思考與小孩性交的正當性,但是我很遺憾的說,我真的無法接受這些論點,我認為這些論點,純屬詭辯,只是在玩弄文字的遊戲,說到底,他們根本沒有一個強而有力,能夠證明小孩也需要情慾的證據,只是反覆的在操弄著文字,說著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企圖去混淆你對"兒童性侵"這件事的堅持。
為了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所以,我也就把他們的言論,大致上整理一下,請大家看看,他們的主張是不是真的有理。。。。
他們所持的贊成理由大約如下:(粉紅色字為支持戀童者的主張)
1童年的定義,是有所區別的:一般人認定的童年觀念的核心,認為童年應該是天真幸福的,因而必須與成人醜惡現實世界相隔離;而這樣的觀念,也使得我們認為兒童缺乏文化調教,必須接受成人不斷的監護管教,以及教養。但是,戀童者認為,這樣的觀念,忽略了兒童也有許多個別差異和主體性,結果反而迫使很多與眾不同兒童逃家離家,使很多有職業天分的兒童無法以工作實現自我,使很多不喜歡傳統教育的兒童被迫讀書,也使很多早熟兒童被視為社會問題。所以他們主張,也許我們需要調整童年觀念,開始接受兒童本身也是主體,也可以在協助下自我管理。成人不能因為兒童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情慾與價值觀念不符合成人社會的規範,便認為兒童需要成人的「管教」,而強迫兒童接受規範。
而且,就科學而言,女子的身體平均在十四、五歲早已成熟(男子稍晚),此後,就皮膚變粗、有皺紋,變老變「醜」。法律的十六歲規定,不就是剝奪他們享有性行為的權利?
(藍色字是我的看法)
但是這個主張下,我卻看不到,主張這個觀念的人,可以清楚明白的說服我,孩童是擁有情慾需求的主體,孩童,之所以稱之為孩童,就是因為他們在生理上,身體的構造上,尚不完全發育。一個發育尚且不完全的"人",對於情慾有多麼強烈的需求,我是真的很質疑。
同時,面對一個生理剛開始成熟,年紀卻仍在10多歲的少年或是少女,也許生理上已有情慾的需求,但是他們對於自己的情慾到底有少的自主力,足以能夠跟你我成年人一般的在性事抗衡,或是說平分秋色,我同樣是質疑。
如果說,孩童或是少年少女,在應對上,在歷練上都不如我們這些成年人,那麼,就不會有雙方你情我願的狀況發生,因為你正用你的人生歷練,正用著你的經歷,你的經濟實力,在"剝削"他們!
2碰觸兒童性器官是否為性侵害?答案若是的話,他們立即反問那麼父母碰觸是否也算是性侵害,我們如何得知,父母碰觸兒童性器官,並不帶遐思,若無法確定,怎知有沒有父母是帶有遐思的猥褻自己的孩童。。。。如果說父母觸摸兒童性器官的某些方式不是性侵害,那麼當然非父母的其他人觸摸兒童性器官也未必就是性侵害。甚至還認為「任何人把手指頭伸進小孩子的小褲褲,孩子的一輩子都將深受影響」這類的說詞,是誇大之詞!
這個主張,是企圖將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密關係,帶到一個充滿猥褻的環境中,
並企圖以這種觀點,將法律上禁止的行為,加諸到孩子的父母及親人身上。
我覺得,這是一種卑鄙的想像,並不是所有父母跟孩子的親密行為,都帶遐思。
反而,這個主張,證明了某些戀童者確實會因猥褻外面小孩風險過大,而猥褻自己的孩子;有的父親確實是帶有遐思,猥褻自己的子女,我們必須承認,確實是有這樣的不適任父母存在。
但是如果他們這樣做了,他們也同樣違法了,並不會因為他們是父母,就沒有法律上的責任,所以,這個主張,只是證明了,戀童者對於自己的小孩,也同樣下的了手,而且他們根本對於自己單方面的滿足性慾,而對小孩所做的行為,一點悔恨之意都沒有,難不成,你們覺得,小孩子也跟你們一樣幸福滿足嗎?
這樣的論點,對於說服我戀童的正當性,是一點幫助也沒有。
3為什麼強迫小孩性交就是不對,以下是他們的主張
如果「兒童缺乏行為能力」是共識,但哪些行為成人可強逼兒童做、哪些不可,卻似乎無標准。為甚麼父母違反孩子意願迫它們上學、學綱琴、吃東西、苦練運動等等,都不算侵害或最多是可以原諒的侵害,而強迫他們有性行為便是罪大惡極?當一個兒童不想吃卻被迫吃,他們這個被侵害的經驗也是充滿著無助、沮喪、挫折、焦慮、恐懼的情緒,他(她)的短期、長 期影響往往倍於成年的受害者,對嗎?
他們認為孩子討厭的事務那麼多,像是唸書,上學,吃青菜...他們都不喜歡,但是這個社會還是會強迫他們去接受,那麼,為什麼大人強迫小孩性交,就一定是不好,就一定會是充滿痛苦的回憶?
我想任何正常一點的人,都可以很清楚又明白的回覆以上的答案。唸書,上學,甚至吃青菜,雖然也都是違背小朋友的意願,但是,這些舉動,基本上是帶有善意的行為。可是強迫小孩性交,這就只是單純為了滿足大人的性慾及高潮,若要談這其中的善意,我想只能說這只是片面,單方面的愉悅,這跟小孩子有何關聯,小孩子有何滿足?
現今的社會,我們教育不出一個在12,13歲就能成熟了解自己需求,能擁有足夠知識與手腕與成年人在性事上抗衡,這種年紀下的孩童,面對成年人,年齡上的權威,就已經使得他們無法拒絕"大人"的要求,一個無法拒絕的關係,沒有你情我願的成分在,更沒有可以把"性侵害"美化成"性行為"的基礎。
他們認為:很多被害者在事情發生時並不以為意,但是在事件爆發後被家人和媒體急切逼問下反而會出現「創傷後壓力徵候群」。有的兒童則是在年紀稍長時才透過社會化而開始出現心理傷害的跡象。換句話說,性侵害本身並不必然形成特定傷害,社會文化如何看待性侵害更是關鍵
更是把他們所造成的傷害,全部推給媒體跟社會,似乎,他們的行為是被整個社會醜化了,所以小孩子才開始覺得受傷。
我認為,媒體嗜血的報導,確實是造成二度傷害的原因,因為,戀童者多半擁有蠻高的社會地位,像是校長或是老師。當他們為了反擊小孩和父母對他的指控時,一些膚淺的媒體,確實變成了施暴者的傳聲筒,發聲器。要知道,戀童者所性侵或是猥褻的對象,多半都會選擇單親,或是經濟狀況較差,或社會階級較低的家庭的小孩下手。因為這樣的孩子在四下無人時,沒有自信,不敢勇敢的拒絕,也沒有強而有力的親人能保護他們,自然在鼓起勇氣發出指控後,得不到社會各方的援助;反倒是戀童者,由於社會地位較高,自然就會有一些親朋好友忙著替他表態,振振有詞的替他做保,說什麼相信人格,說什麼他工作認真負責,他自己在推說是孩子誤會,甚至說孩子是挾怨報復。。。之類的,就可以安全脫身!
反而,那些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出來指控的小孩和家人,變成了誣告,或是自此不了了之,這才是社會給予的二度傷害!而且其傷害力,往往不亞於,戀童者性侵的傷害!
但是,這樣就代表,戀童者的行為,沒什麼大不了嗎?錯!歸根究底,還是戀童的行為造成小孩子的不愉快,所以才會有指控,有報導的問題發生!社會的無知,確實會造成公義無法伸張,但是躲在社會人群中的戀童者,卻像是一個四處游移的不定時炸彈,隨時隨地的尋找他們下一個被害者。這才是真正的社會問題所在!
最後,他們主張,認為社會逼的他們走投無路,四處躲藏,所以他們要問"戀童者的人權又在哪裡?即使他們所做的行為,不被大眾所接受,但是他們仍應享有他們的基本人權,不可公佈他們的名字及照片,亦不可透露他們的住所",認為我們的社會對於「異質性」的容忍度非但沒有隨著民主化的提升而增加,異質團體反而更被打壓。我們輕易的將他人歸類為「與我同夥 」或「非我族類」,勢必將與我不同者排擠於自身的生活領域,甚至除之而後快。
他們後半部的主張,我確實認同,因為台灣這個社會,確實對於"非我族類"的團體,並不友善,像是之前的受虐兒中心,被迫搬離社區;愛滋患者照護中心,被趕出社區,這類的新聞,常常出現在報紙上。這確實是由於"偏見"造成的敵意,所產生的後果。
但是這個問題,涉及人權,我是認為,不論受虐兒或是愛滋患者,基本上他們都是環境或是家庭,或是疾病的受害者,因為他們本身所遭受的痛苦而歧視他們,確實是不義的舉動跟觀念。
但是,戀童者卻不然,他們一直都是採取主動的加害人,施暴者!面對一個主動加害他人的戀童者,跟一個被施虐的受害者,戀童者有什麼立場,要求相同的社會同情,憑什麼要求你們的基本人權?那些被你傷害的小孩,在被你傷害的那一剎那,他們的人權,戀童者又幫他們維護了多少?在他們說"不要"的時候,戀童者又尊重了他們多少?
所以在為了公益考量下,而凌駕了戀童者的人權,我是認為,並無任何不妥之處
以上是我整理出來,一些鼓吹戀童的主張,並以我淺薄的常識,一一反駁
之後我還整理出來一些,有關戀童者傷害小孩的方式,親近小孩的方式
希望能透過我的文章,能夠提供讓各位希望保護小孩的父母,社會人士,更容易,清楚識別他們,預防他們的方法
引用URL
不只在中國,包括古希臘.羅馬.埃及..幾乎都有這樣的文獻紀錄
不只是狎女童,也狎男童
我覺得這還是跟"階級"有關係
即便是在那些時代,有能力去戀童的,還是有權,有錢的人仕
一般老百姓,還是難阿
至於現代,我反而覺得"日本"是至今仍在社會觀念上相當"戀童"的民族跟文化漫畫
那"性侵"呢?
在罪惡的尺度上,他排在哪一個位置?是重度罪惡,還是很輕微的罪惡呢?
法律,其實是很浮動的,他代表了這個時期,人們的價值觀,以及罪惡觀
因此,法律需要常常修正,因為社會在變動,人們的想法也在改變
在早期,性侵,不算是什麼大罪,是男人一時衝動下的糊塗事
可是,到了21世紀,我們還這麼認為嗎?
如果我們不這麼認為,當然應該要求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
對於強暴犯,對於性侵小孩的,我們應該更積極去面對他們
您好我是一個球體關節人形(BJD娃/SD娃娃)的愛好收集者
但是最近我對這個嗜好圈中的某些觀點感到非常不舒服
如我部落格文中所述(http://www.wretch.cc/blog/Mekare/22267935)
像文中這類以展示配件或是藝術創作為名讓明明是幼童形像的娃娃穿上帶有性暗示的衣裝或擺出可能帶有性暗示的姿式讓人感到憂心
個人認為這些以娃娃或是動漫角色等非真人孩童但仍具兒童形像所製成接近兒童色情圖像與流行次文化中的蘿莉控(Lolita Complex)情節對於將戀童癖浪漫化與合理化的影響是必須正視的
所以可以的話我想將您對兒童性犯罪的討論轉貼於我的部落格中
希望您能允許
謝謝
Ellen
你好 ELLEN
十分歡迎您轉貼過去,希望對於這個社會有些許的幫助
很多人常常會說,正常人並不會因為這些而受到影響
但是,我卻要說
正常人確實是不會
但是心智薄弱,或是心智扭曲的人,卻會因此而獲得
"養其惡"的機會
這些正好提供了一個管道,一個充滿幻想的環境
會使得這些人,越來越以為,自己有能力將幻想實現
而當幻想實現的時候
就代表有"人"因此要受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