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2007
【性犯罪之討論】在台灣性侵未成年,不算重罪,最多判2-3年,還可以花錢消災
嫖妓捐錢緩刑》
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就是有這樣的法官判例在前
台灣現在才會有這麼多性侵小孩的案件出現,因為我們的司法根本不看重"性侵未成年"有多麼嚴重,造成重罪卻輕判,試問,這樣誰不敢作?
法律,其實是一種觀念,將之行諸於文字的表現
他代表著,這個時代,人們的價值觀,以及對罪惡的判斷
所以法律,其實是浮動的,是隨時都需要修正,以符合現代民情的
性犯罪,在台灣,一直都不被重視,許多法官,律師,警察,可能因為自己同是男而身的關係,下意識的看淡這個罪行,往往都以男人的一時衝動來解釋這樣犯罪的動機.
其實這樣的舉動以及觀念,是相當不尊重女性的做法.
一時衝動的犯行,反正強暴又沒有死人,就是被人給xx了,也沒有真正實質肉體的嚴重傷害,所以就無所謂嗎?
這個新聞的主角,如果不是台灣人,而是歐美人士,外國人,早就有10幾年的牢獄在等著他了,與未成年性交,不論他是強暴,還是花錢買春,都是犯罪,沒有任何藉口,沒有任何可以值得被原諒之處。
可是,在台灣,80萬就可以減免其刑,我們的司法,還有正義可言嗎?
跟未成年性交,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10幾.20幾年的重罪,只要罪証確鑿,不關到死,根本是不可以放出來的!反觀台灣,輕判2年,還說犯罪人其情可憫,如果他硬上一個12歲的女孩都其情可憫,那最近才犯下性侵5歲女童,玩3p的那對兄弟,又有什麼不可憐憫的?非要責怪他們的不可?
看看以前,想想現在,台灣今天會如此,不是沒有原因的.
法官阿,你的慈悲心是不是用錯地方,放錯人了?
那個12歲被硬上的女孩,如果他是你的女兒,或是妹妹,你還能對這個男子,其情可憫嗎?
真的是無恥!
引用URL
我覺得台灣就是刑判的太輕,才會那麼多犯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台灣的法律 說真的 罰的太輕 尤其是性犯罪
性犯罪 依我看法 去除性罪犯的性器官
再關個20年加上勞改,心裡輔導 期滿再回社會
比較有達到恐嚇 去除性犯罪 保障女性同胞 必要手段!!
經濟要犯
楊瑞仁 關一天牢 竟然可以抵217萬 NT
堪稱台灣史上最昂貴的處罰
深深覺得 被關一天可以抵217萬 那我也想要這樣犯罪
台灣司法 過於軟弱 缺乏嚴律公平道義
有需更改的必要性
否則依目前情況的法律 連我都看不下去

謝謝你的回應,我整個部落格的內容,都是希望,如果你願意,願意關注在打擊性侵,預防性侵這個罪行上,能夠提供各位一點小小的幫助,讓大家認識性侵這個罪行,所以有很多人說看我這個部落格,很不舒服,但是這樣不舒服的事實,卻是很多人天天的夢饜,恐怖的存在他們的身邊,並不如自己以為的那麼遙遠,我的想法是,想要保護自己,保護週遭的人,無知絕對不是最好的武器,要知己知彼,才有可能預防,或是提早發現,杜絕這類的罪行,在有更多人都有這樣的體認後,這樣的社會認同與輿論,才能逼迫立委或是政府去調整法律條文,不然一切的努力,都會在司法這一步,功敗垂成

關犯人是要錢的
台灣真的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