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2,2007

【性犯罪之討論】在台灣性侵未成年,不算重罪,最多判2-3年,還可以花錢消災

嫖雛妓...與未成年少男.少女發生性關係,在全世界都是不可饒恕的重罪,只有在台灣......無所謂,甚至還能呼朋引伴,並且製作成光碟?!我們真的比較注重人權嗎?還是我們比較喜歡把人權掛在嘴上,心理根本不屑一顧!

嫖妓捐錢緩刑》

5天嫖11雛妓

80萬買緩刑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男子楊志宏到大陸旅遊,五天之內嫖了十一名十六歲以下的雛妓,並做成色情光碟。板橋地方法院昨天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對未滿十四歲或是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少女性交,均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前者最低處三年、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但卅二歲的楊志宏卻僅判刑兩年。板橋地院表示,本案檢察官即求刑兩年並緩刑五年,主要是審酌楊志宏有捐款八十萬元給聯合勸募,且深具悔悟,沒有前科,如讓被告入監極易感染惡習,因此尊重檢察官的求刑。

楊志宏為台北工專畢業,他在網路上呼朋引伴到往大陸嫖雛妓,還要她們裝扮成兔女郎、日本女學生等性交,攝製成「幼幼片」。 刑事警察局去年四月逮捕楊志宏,在他住處查扣十卷母帶及色情光碟一千餘片與電腦主機,訊後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送辦。

 判決書指出,楊志宏在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到十五日止,前往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的金煌酒店等處所,由地陪仲介十一名均未滿十六歲的少女,其中六人未滿十四歲;楊以「半陪」(兩小時)兩百元人民幣,找這些少女到飯店。

楊志宏與這十一名少女性交或猥褻時,還拿錄影機全程拍攝,其中一名未滿十四歲的少女,還被他嫌身材不好。法院根據楊志宏拍攝的錄影帶送醫師鑑定,認定這些女子都未成年。辦案人員當時檢視內容,楊志宏對身體尚未完全發育的十二歲幼女霸王硬上弓,女童嚇得慘叫。 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楊志宏年紀尚輕,因思慮不周而誤觸法網,而本案最輕本刑為三年,法官認刑度過重,依刑法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為兩年,且經鑑定被告並無戀童癖等症狀,因此予緩刑五年。 【2006/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就是有這樣的法官判例在前

台灣現在才會有這麼多性侵小孩的案件出現,因為我們的司法根本不看重"性侵未成年"有多麼嚴重,造成重罪卻輕判,試問,這樣誰不敢作?

法律,其實是一種觀念,將之行諸於文字的表現
他代表著,這個時代,人們的價值觀,以及對罪惡的判斷
所以法律,其實是浮動的,是隨時都需要修正,以符合現代民情的

性犯罪,在台灣,一直都不被重視,許多法官,律師,警察,可能因為自己同是男而身的關係,下意識的看淡這個罪行,往往都以男人的一時衝動來解釋這樣犯罪的動機.

其實這樣的舉動以及觀念,是相當不尊重女性的做法.

一時衝動的犯行,反正強暴又沒有死人,就是被人給xx了,也沒有真正實質肉體的嚴重傷害,所以就無所謂嗎?

這個新聞的主角,如果不是台灣人,而是歐美人士,外國人,早就有10幾年的牢獄在等著他了,與未成年性交,不論他是強暴,還是花錢買春,都是犯罪,沒有任何藉口,沒有任何可以值得被原諒之處。

可是,在台灣,80萬就可以減免其刑,我們的司法,還有正義可言嗎?

跟未成年性交,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10幾.20幾年的重罪,只要罪証確鑿,不關到死,根本是不可以放出來的!反觀台灣,輕判2年,還說犯罪人其情可憫,如果他硬上一個12歲的女孩都其情可憫,那最近才犯下性侵5歲女童,玩3p的那對兄弟,又有什麼不可憐憫的?非要責怪他們的不可?

看看以前,想想現在,台灣今天會如此,不是沒有原因的.

法官阿,你的慈悲心是不是用錯地方,放錯人了? 

那個12歲被硬上的女孩,如果他是你的女兒,或是妹妹,你還能對這個男子,其情可憫嗎?

真的是無恥!

 


Posted by rt99998 at 樂多Roodo! │13:45 │回應(17)引用(0)老左的犯罪研究討論(強暴犯,連續殺人犯)
樂多分類:新聞評論 共同主題:性別議題 工具:編輯本文
Ads by Roodo! 

引用URL

http://cgi.blog.roodo.com/trackback/1433290
回應文章
= = 什麼叫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我覺得台灣就是刑判的太輕,才會那麼多犯罪。
Posted by 兔子 at April 21,2006 1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2:57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2:58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03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06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07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09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10
此男子如果在大陆被抓,可能会判除死刑。
Posted by .. at April 27,2006 13:17
真的是無恥,為什麼不公佈姓名,難道我們無法可管嗎?
Posted by kuyi at July 13,2007 09:31
我們能不能修法?為什麼都沒有人關注這件事?我們媒體都有一個特定的時段批判政治,為什麼沒有人在批判我們的司法對性侵,判太輕這件事?上次有個法官讓一個性侵者假釋,隔天他馬上又再犯案,為什麼我們都沒有人批判他,大家只關注楊宗緯,和一些根本就不值我們關心的事。
Posted by kuyi at July 13,2007 09:40

台灣的法律 說真的 罰的太輕 尤其是性犯罪

性犯罪 依我看法 去除性罪犯的性器官
再關個20年加上勞改,心裡輔導 期滿再回社會
比較有達到恐嚇 去除性犯罪 保障女性同胞 必要手段!!

經濟要犯
楊瑞仁 關一天牢 竟然可以抵217萬 NT
堪稱台灣史上最昂貴的處罰
深深覺得 被關一天可以抵217萬 那我也想要這樣犯罪

台灣司法 過於軟弱 缺乏嚴律公平道義
有需更改的必要性

否則依目前情況的法律 連我都看不下去
Posted by ASBBY at December 11,2008 19:15
私密回應
Posted at October 31,2009 15:54

謝謝你的回應,我整個部落格的內容,都是希望,如果你願意,願意關注在打擊性侵,預防性侵這個罪行上,能夠提供各位一點小小的幫助,讓大家認識性侵這個罪行,所以有很多人說看我這個部落格,很不舒服,但是這樣不舒服的事實,卻是很多人天天的夢饜,恐怖的存在他們的身邊,並不如自己以為的那麼遙遠,我的想法是,想要保護自己,保護週遭的人,無知絕對不是最好的武器,要知己知彼,才有可能預防,或是提早發現,杜絕這類的罪行,在有更多人都有這樣的體認後,這樣的社會認同與輿論,才能逼迫立委或是政府去調整法律條文,不然一切的努力,都會在司法這一步,功敗垂成
Posted by 老左 at November 2,2009 13:40

關犯人是要錢的
台灣真的缺錢
Posted by 霹靂啪拉 at November 12,2009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