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日起之禁煙措施,提醒您要注
意,香港特區政府修訂之《吸煙(公共衛生)
條例》修訂之條文自2007年1月1日生效,原訂
有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及部分場所吸煙之規
定,本次條訂大幅增加香港禁止吸煙區域及範
圍,如公園、沙灘等公共場所亦列入禁煙區
域,任何人違反《吸煙(公共衛生)條例》禁
止吸煙之規定,依該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7
條將會被檢控,最高可判罰金港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