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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27日

減稅廣告面對NCC的言論審查

有一群人跑去NCC檢舉一系列訴求減稅的廣告「違法」,「混淆視聽」, 要求 NCC 禁撥, NCC的官員竟然還受理, 並且要由「廣告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學者」負責討論。

我不知道這些「專家學者」為什麼自認為有權力、有能力、有資格做出一個廣告是否「混淆視聽」的決斷。

公平稅改聯盟、媒體觀察基金會、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以及勞工陣線這些利益團體可以鼓吹加稅, 其他人就不能鼓吹減稅嗎? 有證據顯示加稅真的可以達成「公平正義」的社會嗎? 這些團體是否也在「混淆視聽」呢?







稅改聯盟檢舉減稅廣告違法 NCC:開會討論
http://www.cdnews.com.tw 2008-08-27 13:05:21
陳恆光/整理

 最近工商團體透過電視宣傳減稅廣告,公平稅改聯盟日前公開反駁後,今天上午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檢舉廣告違法,NCC應禁止廣告播放。NCC傳播內容處副處長黃世雄接下申訴資料後表示,NCC每個月會召開廣告諮詢委員會,減稅廣告是否違法,須開會討論。

 中央社27日電,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指出,三則減稅電視廣告播送頻率非常高,已達宣傳減稅觀念的作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也公開說明減稅廣告是工商團體共同立場,目的在促使政府降稅。

 王榮璋說,依「廣播電視法」規定,廣告內容不得散布謠言、邪說或混淆視聽,工商團體一系列減稅廣告呈現偏頗數據,以斷章取義方式,扭曲其他國家的經驗,足以使閱聽人誤認低稅率才能發展經濟,罔顧民主國家應顧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

 稅改聯盟要求NCC依「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禁止一系列減稅廣告播放,黃世雄表示,必須先經由廣告諮詢委員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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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1日

NCC 生財有道

NCC 顯然對於施行處罰上了癮, 愈罰愈起勁, 這次大手筆的處罰八家頻道, 搶劫 2520 萬元。不知道台灣的電視業者要到何時才會忍無可忍的跳出來打憲法官司, 我認為這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政府可以搞置入性行銷, 電視新聞報章雜誌裡隨處可見明顯是廣告交換的報導, 有線電視節目為什麼偏偏就不能做? 人們為什麼沒有製作節目宣傳商品資訊的自由?人們為什麼不能花更多的錢, 用更長的時間, 更詳盡的在電視節目上宣傳自家商品? 廣告為什麼非得有時間限制?人們只想看廣告與商品資訊, 不看其他節目, 不行嗎?

以節目廣告化為由處罰電視台美其名是保護消費者, 骨子裡是把我們人民當成白癡, 滿足官員們的優越感。他們顯然認為我們分辨不出節目內容究竟是廣告或是其他目的, 非得要他們越俎代庖的替我們把關。他們自己古板無趣, 便要剝奪我們欣賞節目形式廣告宣傳的樂趣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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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4月13日

回到老三台的舊日美好時光?


四月九日蘋果論壇有一篇電視新聞經濟學, 作者是一位經濟學博士生, 他認為解決「媒體亂象」與「市場失靈」的方法是設立人為寡佔障礙, 限制新聞台數目, 並以標售方式決定執照發放。其論點是:

如此一來,獲得執照的電視台經營成本大增,非得努力經營新聞節目不可,不僅不能用劣質SNG連線把觀眾嚇跑,反而要更用心開拓市場,並建立公信力,吸引原本不看新聞節目的觀眾,才能增加廣告收益。

我看不出來為什麼寡佔搶標後成本大增, 電視新聞台就必然會努力提升節目品質的因果關係。

比較可能的是, 在人為寡佔, 僅有少數電視台的情況下, 觀眾無從選擇, 電視台的作法就算完全不變, 收視率仍舊居高不下, 讓電視台有更好的藉口提高廣告費用。廣告業主可以選擇的對象減少, 被迫要付出更高的價格搶奪有限的廣告時段與頻道, 電視廣告單位時間價格必然大幅度竄升, 電視新聞台不需要任何努力自然就可以坐收暴利。拿到執照後, 躺著幹也可以獲取暴利, 我看不出有任何提升節目品質的動機與誘因。

實際上, 類似情況過去已經發生過。推測這位博士生很年輕, 對老三台時代沒什麼印象, 當年老三台在寡佔情況下簡直賺翻了。前台視主播傅達仁回憶當年:

「哎呀風光的簡直是胡說八道,為什麼呢? 你聽我講,單月單薪雙月雙薪啊,年終獎金11個月,要拿小麻袋裝啊!尾牙宴,把北投的大旅館整個包下來,然後一張大的圓桌,桌上擺滿了一兩一個的金元寶,喝大一點的一杯高梁,你就可以拿一個,很多人都裝了一口袋,喝十幾杯啊!」

老三台時代, 電視台賺翻了, 在獲取寡佔暴利的同時, 當年的節目品質真的比較好嗎? 有人會希望回到過去的三台時代嗎?

換個角度來看, 如果可以找到方法努力經營新聞節目, 不用劣質 SNG 連線把觀眾嚇跑, 開拓市場, 建立公信力, 吸引原本不看新聞節目的觀眾, 增加廣告收益。現在為什麼不能做?

如果「仔細求證新聞來源、多方訪問專家意見、編譯外電」這些作法可以吸引觀眾, 大幅擴張市場佔有率, 增加廣告收益, 我看不出這些企業家為什麼不去賺大錢, 而要擠在這裡賺蠅頭小利。

每當有人說道新聞台每台都一樣, 我都會反問他看不看公視新聞? 看不看大愛新聞? 看不看非凡財經新聞? 真實的情況是, 台灣明明有不同多元的新聞台, 但是人們就愛看那幾個台, 就愛在邊看邊罵的過程中, 滿足自己的優越感。過去各家電視台難道沒有嘗試過嗎? 年代不是把劉必榮從公視挖角過去了嗎? 有多少人去看了呢?

我從來不認為台灣的電視媒體很競爭, 這是一個管制進入的產業, 執照取得困難, 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移轉都受到高度限制, 更排拒外國企業與資金進入新聞產業, 這個產業從來沒有「市場失靈」, 因為他從來不是真正的競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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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1日

NCC 一年有感


這裡曾經強烈反對成立 NCC, 現在還是一樣。
繼續打吧!
We don't demand NCC!
最根本的原因, 我憂心一個權力過大的 NCC! 憂心一個不需要在乎民意壓力的「獨立行政機關」會過度濫權。我想不通, 為什麼要把監督的權利, 否決的權利這麼輕易的放掉, 容許一群「學者專家」們獨裁的做決策。

NCC 成立後, 還真是不意外的讓人失望。最大的成就乃是延續新聞局時代處罰廣電節目的惡劣傳統, 繼續對各式各樣的節目開罰。例子多到不可勝數, 其中最無聊的就是以節目廣告化的藉口開罰, 最近的例子是對婚姻媒合節目開罰, 甚至打算禁止節目中出現贊助商 logo。這些處罰或限制, 對社會究竟有什麼正面的貢獻?

Wii 事件更顯示 NCC 的濫權, 這個政府機關打算鋪天蓋地的管制所有跟電波訊號傳送有關的技術與應用, 一時興起, 不需要任何合理化的說明, 隨時就可以動用行政資源限制人民的自由, 想起來還真令人不寒而慄!

我們為什麼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賦予少數特定人如此大的權力, 並且更進一步的放棄監督制衡的權利, 實在令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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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9月19日

電視費與電話費


電視的收費方式為什麼不能像電話費一樣按時計費? 比如說, 甲新聞台業者提供各種不同費率方案組合, 讓收視戶自行選擇費率與收視方案。
方案一:無基本費, 每分鐘 0.1 元。
方案二:49 專案, 月繳 49 元, 可收視 15 小時, 超過後每分鐘 0.1 元。
方案三:89 專案, 月繳 89 元, 可收視 30 小時, 超過後每分鐘 0.1 元。
方案四:149 專案, 月繳 149 元, 可收視 60 小時, 超過後每分鐘 0.1元。
方案五:199 吃到飽專案, 月繳 199 元, 不限收視時間。

不同的電視頻道有不同的費率方案, 讓消費者自行選擇, 每個月根據消費者實際的收視時間計費。我每個月看十幾個鐘頭的 CSI, 兩三場大聯盟的球賽, 四、五個鐘頭的國家地理頻道, Discovery, 旅遊頻道! 我只需要為這些實際的收視付費, 不需要付錢給一大堆我沒收視的頻道。

我想技術上要做到這點應該是可能的, 電視機上裝個記錄器, 記錄各頻道實際收視時間, 還可以幫消費者統計收視各頻道的時間, 協助消費者選擇最佳方案。

如果我們真的有選擇, 依照實際收視付費, 而不是讓所謂的收視率調查公司與廣告商替我們決定頻道內容, 電視新聞還會這麼難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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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4日

[書摘]: Behind the Times


摘自「紐約時報」(Behind the Times: Inside the new New York Times) 一書

Ochs-Sulzberger 家族從 1896 年買下紐約時報, 至今仍是家族企業, 歷任發行人分別是
Adolph S. Ochs (1896 年買下紐約時報)
Arther Hayes Sulzberger (1935 年接任, Ochs 的女婿, Ochs 沒有兒子, 僅有一女)
Orvil Dryfoos (1961 年接任, 前一任 Hayes 的女婿, 下一任發行人的姊夫)
"Punch" Arther Ochs Sulzberger (1963 接任, Hayes 的兒子)
Arther Ochs Sulzberger Jr. (1992 接任)

Ochs 1845 年出生, 1870 年代初期只是田納西州鄉下小報印刷場的學徒, 1878 年靠借貸創辦田納西州查塔諾加時報 (Chattanooga Times), 1896 年決定收購瀕臨破產困境的紐約時報, 但依照合約, 他必須連續三年獲利, 才能正式取得紐約時報的所有權, 當時紐約時報的發行量只有九千份。

當時紐約時報的競爭對手 (包含 Joseph Pulitzer, 捐助普立茲獎者) 往往在頭版新聞故弄玄虛, 聳人聽聞, 語不驚人死不休, Ochs 見解獨到, 接掌次日, 就公開撰文宣示「將不分黨派或任何利益糾葛, 無私、無懼, 不偏不倚處理新聞」。他的作法是一種市場定位 --- 要在一大堆喧嘩吵嘈的競爭對手中獨樹一幟, 爭取尊貴、正經的讀者。

1904 年新建的紐約時報大廈 (Times Tower) 落成, 他們將當天紐約發行的十三份日報各取一份裝入銅盒鑲嵌入奠基石, 一甲子之後, 1964 年打開時, 其中十家報紙已經停刊, 另外兩份已經改版改名, 以原有報名、原有版型繼續存在的只有紐約時報。而另外那兩份也在接下來兩年內也都停刊了。

家族第四任發行人 Punch 一向被認為資質不甚優異, 因此 1961 年父親去世, 家族並不打算立即將發行人位置交給他, 而是交給他的姊夫, 但兩年後姊夫心臟猝逝, 於是由他接任。過程中另一位有可能接任發行人的家族成員是老 Ochs 的姪子, 當時是紐約時報社論版主編, 相當台灣的總主筆, 但此人卻說, 他不可能出任紐約時報發行人, 他說:「我完全沒有業務經驗, 過去就沒有興趣從事業務工作; 到今天亦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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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百年前的紐約, 九千份的發行量, 13 家日報間的競爭, 市場規模遠比現在的台灣更小, 處境難道不比現在的台灣惡劣嗎? 競爭難道不比現在的台灣激烈嗎? 誰說自由競爭的媒體必然走向惡質?

經營媒體跟經營任何事業一樣, 一定要能賺錢, 不賺錢根本無法存活, 奢談理想。競爭激烈的環境下, 什麼樣的廠商可以存活呢? 追求短期利益, 忽視長期利益的廠商無法在市場上久存。眼光獨到的企業家才能真正脫穎而出。

20 世紀初 Ochs 眼光獨到, 後來的發行人則是仰賴精確的市場研究來維繫並擴展市場。台灣辦媒體的人, 除了黎智英, 似乎沒有人真的去研究消費者的需求, 要辦媒體給正經的中上階級讀者看, 不代表業者只要自詡菁英就可以, 中上階級讀者還是有他們的口味, 口味也一直在變化, 只批評指責消費者, 不做市場研究, 當然只有被淘汰的命運。

我們必須承認, 我們就是落後人家一百年, 1988 年台灣解除報禁, 台灣才真正開始有一個自由的辦報環境, 1993 年廣電媒體才解禁, 媒體產業才剛剛萌芽, 競爭才剛剛開始。在此之前, 我們的媒體是被國民黨豢養長大的, 根本沒有面對真正的市場競爭, 我們真有必要這麼心急嗎? 台灣媒體生態已經惡劣到不像話了嗎? 我還沒看到國外有線電視的內衣女主播出現在台灣的有線新聞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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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22日

抵制! 抗議! 然後呢?


最近王建民宣布拒絕台灣媒體的採訪, 一時間似乎民氣可用, 向媒體嗆聲, 抗議媒體的動作馬上採取實際行動。

手邊剛好有一本書「紐約時報」(Behind the Times: Inside the new New York Times), 這本書一開場就從 1991 年紐約時報兩起高度爭議性的報導談起。其中一則報導揭露強暴案件中原告的真實身份, 並且詳盡披露這名女子的生平, 呈現該名女子過去所有的負面資訊, 也沒有放過她母親以「第三者」身份介入其繼父原本婚姻並取而代之的八卦。另一則報導是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 搶先披露美國前總統雷根夫人南茜與法蘭克辛納區外遇的緋聞。

這兩則「小報傾向」的報導引發相當大的爭議, 外界對於紐約時報這樣違背大報傳統的作法多所批評, 紐約時報內部反彈也很大。後一起爆料紐約時報無言以對, 只能接受批評。在第一個事件中, 紐約時報總編輯辯稱原告身份早已被其他媒體披露, 電視上 NBC 晚間新聞播出女子全名, NBC 則推說超市門口的環球報 (The Globe) 前一天已經刊出原告的姓名與照片, 環球報則說, 一個星期前倫敦星期日鏡報 (London Sunday Mirror) 已經刊出原告姓名與照片。這看起來是否很熟悉, 就如同台灣電子媒體、中時聯合跟著蘋果日報壹周刊炒做八卦新聞, 然後拿八卦媒體是始作俑者做為擋箭牌。

紐約時報被認為是「世界第一報」, 是「質報」的代表, 更自詡是「菁英辦給菁英看」的報紙。做為美國報業龍頭, 面對全美市場, 紐約時報的發行量並不是美國第一, 實際上發行量並不大, 近年來只有一百一十萬份, 低於台灣自由時報宣稱的發行量, 也僅略高於台灣中時、聯合宣稱的發行量, 但紐約時報仍是一家賺錢的企業。面對市場競爭壓力, 偶爾也還是會脫線, 做出違反「質報」格調的八卦腥羶報導。這次紐約時報專訪王建民, 作為一個「質報」, 如果真的專注在王的專業表現, 談王的棒球歷程, 真的有必要談到王的過繼身份嗎? 歸根結底還是割捨不下八卦的吸引力, 我並不覺得紐約時報在對這次事件中有比較高的水準。

我一直認為台灣媒體的問題不在於媒體狗仔化, 而是缺乏不狗仔又真的具有公信力與報導權威的媒體。狗仔隊不是台灣的專利, 只要是新聞開放的國家都有狗仔隊, 外國的狗仔隊的凶悍程度比起台灣來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 不然 Brad Pitt 與 Angelina Jolie 也不用躲到非洲納米比亞生小孩, 動用該國政府來保護隱私, 並以天價出售其女兒肖像權, 藉由媒體來對付媒體。但是其他國家的媒體不會全數淪為超市門口販賣的小報, 會有市場區隔, 會有紐約時報這樣的媒體, 對自己有不同的定位, 有不同的訴求, 追求閱報率、銷售量之外不同的目標。

反觀台灣, 號稱「質報」的中時聯合, 搞不清楚自己的定位, 跑到蘋果日報的場子跟黎智英較量, 當然玩不贏人家。要當「質報」, 要做一個在社會上動見觀瞻, 在菁英中作為意見領袖的媒體, 就不要想發行量名列前茅, 就不要拼降價。至於電子媒體成為政黨馬前卒, 先天上已經失去公信力, 只能進一步向八卦媒體的方向靠攏。並不是說美國媒體沒有政治傾向, 但要維持「質報」的公信力, 至少要努力做到讓事實證據說話這一步。

現代民主國家同時追求新聞自由, 也保障個人隱私, 但在新聞自由的名目下, 對於個人隱私, 尤其是名人公眾人物隱私的侵犯似乎成了家常便飯, 形成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間難以避免的衝突。這個兩難存在已久, 美國憲法及後續修正案都傾向保障最大程度的新聞自由, 在這種前提下, 狗仔隊跟蹤這種些極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的作法與與未經查證訊息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事情就難以避免, 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的保障間畫出一條界線, 誠非易事, 而這項工作, 則是交由法院裁判, 逐漸找出那條界線。

不論媒體自由如何過份, 我認為以行政部門公權力介入管制是絕對不可之事, 一來這條界線的劃分相當困難, 在每個個案中需要思考的細節相當多, 行政當局實際上並不可能在事前鉅細靡遺的規範並畫出這條界線。其次不論這個行政部門是新聞局或者號稱「獨立」的 NCC, 只要容許行政權進入管制, 很快的當權者就會得寸進尺, 食髓知味, 以一己的利益偏好來篩選新聞。 NCC 成立後, 大量泛道德化理由的行政處罰實在讓人無法相信他們能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

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爭議不會有停止的一天, 也各自受到憲法保障, 只有讓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衝突的雙方, 在公平的地位與對待下, 向中立的法院爭取自身的權益, 讓法院依據憲法的意旨與個案情節做出判決。透過司法裁判, 經由個案審查的方式, 經由案例的累積, 逐步找出兩者間的界線, 這是一條緩慢的路徑, 但可能是邁向成熟民主社會無法迴避的道路。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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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25日

你看電影, 我付錢?


歐陽議員龍:包括觀賞及參與,大概有多少人參加「臺北電影節」活動?
廖局長咸浩:現在可以明確拿到的統計數字是票房有五百七十萬元。
歐陽議員龍:這是收入部分?
廖局長咸浩:對。去年是三百八十萬元,其他人數還在統計中。
歐陽議員龍:「臺北電影節」總共花了多少錢?
廖局長咸浩:接近二千萬元。
歐陽議員龍:也就是說每年差不多要有一千五百多萬元「臺北電影節」的預算支出?
廖局長咸浩:可以這樣說。

以上摘自台北市議會公報第六十八卷第二十一期

也就是說, 一位台北電影節觀眾花一百塊錢買票看電影, 納稅人要補貼他將近三百塊錢,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說應該拿去付窮人家小孩的營養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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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pstranger at 樂多Roodo!16:00回應(9)引用(0)

2006年07月4日

TBS, 我要點播!


據說, 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Taiwan Broadcasting System,簡稱TBS)的頻道將多達十五個,工作人員一千四百人,政府每年支出新台幣二十多億元

又據說,公廣集團不是政府的電視台,而是屬於全體國民

我, 做為全民的一份子, 希望屬於我的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能為我播放以下節目

The Doors 所有的演唱會實況錄影與電影
Sviatoslav Richter 所有的演奏會實況錄影
Glenn Gould 所有的影音產品
Ken Griffey Jr. 每一次打擊
Greg Maddux 每一場投球
Bela Bartok 的曲目, 管弦樂、鋼琴協奏曲、我最愛弦樂四重奏了!
Leos Janacek 的曲目 (尤其是歌劇與鋼琴獨奏)

如果做不到, 請退錢來, 我自己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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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28日

我們有競爭的媒體市場嗎?


台灣的廣電媒體產業一直受到高度管制, 離競爭市場的狀態還差的遠, 很多人誤解了競爭市場的意義。例如Torrent 在非法與地下一文中說:
目前台灣的管制手法,有點走之前澄社的那本《解構廣電媒體》的想法,從原來國民黨時代的對內容審核,漸漸地走向針對結構進行間接控管, .... 自由放任或結構管制兩條路線,經歷了台灣自1990年代之後的發展,媒體的表現,自由放任說,恐怕還得有更多的論述及實例支撐,....。
是的, 台灣一直走的是結構管制的路線, 我們的媒體環境距離自由競爭的市場還很遙遠。要否定自由競爭市場可能還太早了些!

首先管制構成的進入障礙太高, 透過對執照發放的管制, 有心人要進入市場最大的障礙不是資金, 也不是頻道資源的限制, 而是政府管制, 典型的例子就像去年新聞局透過換照審查以及拒絕發給富邦新聞台執照構成進入障礙。

其次, 頻道道資源不能夠自由移轉使用, 如果一家宗教台經營困難, 想轉賣給有心人或直接轉型經營新聞台並不被允許, 透過審查執照的方式, 管制體系交由少數專家決定各類型電視頻道的家數, 而非交由市場自由調整。我家附近有個店面, 短短三年內已經換過日式拉麵、自助餐、牛肉麵、咖哩專賣店四種生意, 生意不好就收店, 新的創業者從不曾停止嘗試。每個頻道就像是一個店面, 老店經營不好, 為什麼不能迅速更換經營者與經營內容呢?

目前的管制阻礙了新鮮創意與想法進入市場, 假定有些人想要搞公民新聞, 有系統有組織的報導每天 blog 上的有意思的東西, 或者苦勞網的朋友想要拍點東西拿到電視播放, 現有的新聞台主管可能心態保守, 把這些人視為打破既有秩序的破壞者, 拒絕嘗試與轉變, 那這些人為什麼不能隨意的找一個賠錢經營不善的頻道談談生意, 從其他後段的頻道開始做個試驗?

對進入與移轉的管制其實捍衛了既得利益者, 幫他們阻擋掉競爭對手進入市場。

第三, 如果僧多粥少, 頻道數量有限但需求甚大, 頻道分派過程並沒有引進市場價格機制, 頻道不是以公開競價拍賣的方式, 讓能夠從經營頻道創造最大利益者付費取得頻道, 而是審查決定。因為取得執照者支付的成本偏低, 許多現有頻道的利潤其實是管制造成的租值, 而非真實的利潤。

高度的進入障礙, 高度的移轉障礙, 缺乏價格機能, 我們的媒體產業離自由競爭的市場還差的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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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tpstranger at 樂多Roodo!10:25回應(14)引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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