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8日
查稅可以是一門藝術
財政部賦稅署督導宋秀玲表示,移轉訂價是一門「藝術」,大原則其實很簡單,但每個企業都是一個案,稽徵機關查核時都會跟企業經過「討論」,企業應就本身做分析,尤其是「可比較程度分析」,宋秀玲指出,移轉訂價最重要的就是「可比較程度分析」,可比較程度分析做得好移轉訂價就成功一半。 --- 2005/3/8 經濟日報
最近碰巧接觸一些移轉訂價的東西, 看資料時讀到這份過去的新聞!
近年來台商海外佈局已是家常便飯, 台灣的母公司操弄關係企業間的移轉訂價將獲利留在低稅負的國家, 規避本國的稅負, 使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收遠不如預期, 財政部去年底通過「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磨刀霍霍瞄準這塊!
OECD 國家很早就面臨這類問題, 1979 年就針對移轉訂價訂出「指導原則」, 各國參考這份文件先後訂定自己的規則, 但究竟是否真的能有效增加政府稅收呢? 我只是因緣際會剛剛沾一點邊, 讀到幾篇文獻都認為效果不顯著。
但是企業因此增加大量的文書工作, 會計師的業務量大增, 國稅局要培「養」大量專業高素質的稅務人員, 這些都免不了! 稅捐機關與企業間的鬥爭層次確實會「向上提升」, 不知道稅務人員與企業會計會不會思考這一切是「為何而戰?」
這位高級官員的優點是講話誠實, 明白告訴你查稅很「藝術」, 不像檯面上的人總是把「一切依法行政」的謊言掛在嘴邊, 只不過民間企業有多少人能夠用「藝術」的眼光欣賞查稅這件事呢? 查稅時雙方的「討論」想必給人們無限想像的空間!
從稅務角度特別能夠感受行政部門權力的強大, 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的一段話: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可以成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這兩大繁複難以理解的行政命令的法源依據, 即使會計師們都覺得很煩, 但我聽過更高層級的財政部官員公開說這為會計師創造更大的市場, 要會計師懂得「感恩」。 當下是我此生第一次覺得唯有小丸子的三條線能表達我的感受! 更重要的, 這些「查核準則」對企業行為多所限制, 想找企業開刀時不愁拿不出工具。引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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