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5日
實定法真的萬能?
具有形式「民主」正當性的國會, 由於掌握了實證法的制定權力, 往往誤以為民主社會的法僅僅來自於制定, 由此不但氾濫了「得/宜制定」的範圍, 更反向裁縮了法的合理性範圍。
因為法律的授權, 行政機關竟然取得對重大基本權的裁量性限制權力
不深切反思管制失靈的動因, 蔓蕪於各種行政法中的行政罰與行政刑罰, 已經讓臺灣幾乎成為一個由規訓巨靈所統治的懲罰國
基於各類公益名目 (媒體、性別、族群、教育 .....) 進行的法律改革, 不但很少針對前述之「裁量國」與「懲罰國」的「合法」基礎進行檢討, 反而頗有強化其共構關係以達成管制目標之想像性成就的趨勢
放棄那種以為「制定」什麼法就可以「達成」什麼目標的錯誤思考習慣
因為法律的授權, 行政機關竟然取得對重大基本權的裁量性限制權力
不深切反思管制失靈的動因, 蔓蕪於各種行政法中的行政罰與行政刑罰, 已經讓臺灣幾乎成為一個由規訓巨靈所統治的懲罰國
基於各類公益名目 (媒體、性別、族群、教育 .....) 進行的法律改革, 不但很少針對前述之「裁量國」與「懲罰國」的「合法」基礎進行檢討, 反而頗有強化其共構關係以達成管制目標之想像性成就的趨勢
放棄那種以為「制定」什麼法就可以「達成」什麼目標的錯誤思考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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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我不是念法的,不過以前不知在那裡讀過這段話:
「法律的制定只是現狀的明文化,用以追認現狀,而非用以改變現狀。」
想起來了,好像是來自藤森總統的軍師,在講他推動祕魯經濟改革的過程,書名忘了。他強調的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立法者,很多都是高舉一個「進步」的理想,為了改變社會現狀,或是「和先進國家接軌」,以某種抽象的法學理論來立法,完全不符合國內現況,以至於弱勢的民眾根本無從利用這些法律來建立資產,發展經濟。「承認現況」是立法的首要工作。
「法律的制定只是現狀的明文化,用以追認現狀,而非用以改變現狀。」
想起來了,好像是來自藤森總統的軍師,在講他推動祕魯經濟改革的過程,書名忘了。他強調的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立法者,很多都是高舉一個「進步」的理想,為了改變社會現狀,或是「和先進國家接軌」,以某種抽象的法學理論來立法,完全不符合國內現況,以至於弱勢的民眾根本無從利用這些法律來建立資產,發展經濟。「承認現況」是立法的首要工作。
Posted by ynchen
at 2006年02月5日 0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