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1日
你們的中元普渡, 為什麼要我付錢?
豬小草這篇我的態度, 其實主題是信仰與同志人權, 我比較俗氣, 看到的是
你們的中元普渡, 為什麼要我付錢?
從他的文章中, 還可以看到反對市府編列同志驕傲節活動預算, 我又看到
你們同志的驕傲節慶, 為什麼要我付錢?
我的舊文: 你看電影, 我付錢?
不論是大樓管委會的公積金, 或是政府收取的稅金, 我們都該好好想一想, 究竟這些錢被拿去做什麼? 花這些錢的正當性何在?
你們的中元普渡, 為什麼要我付錢?
從他的文章中, 還可以看到反對市府編列同志驕傲節活動預算, 我又看到
你們同志的驕傲節慶, 為什麼要我付錢?
我的舊文: 你看電影, 我付錢?
不論是大樓管委會的公積金, 或是政府收取的稅金, 我們都該好好想一想, 究竟這些錢被拿去做什麼? 花這些錢的正當性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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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本來在寫的時候,就想在公積金的討論裡附上glenngould有關「你要看王建民投球,為什麼要我付公視的錢?」的文章,不過,寫寫,就忘了。
Posted by 豬小草
at 2006年09月1日 13:05
我還是期待除了"使用者付費"之外,能找出一些公共性的原則,來支持公家出錢的必要,否則推到極致,免不了會有人想問,你家巷口的路燈,為何要我出錢?
Posted by coco
at 2006年09月1日 13:18
公眾利益?
Posted by ak23
at 2006年09月1日 14:50
coco:
你家巷口的路燈,為何要我出錢? 我認為是很棒的問題喔! 這應該要寫一篇長文。
現在台灣很多地方政府都付不出路燈電費, 各縣市都開始找人認捐, 不知道會不會到哪一天, 巷口路燈沒人認捐, 路燈就不會亮了!
台北市政府路燈電費認捐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市路燈電費,以促進本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認捐路燈電費,所需書表由本處提供。
三、認捐期間以1年以上,3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
認捐路燈依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捐者指定,如認捐者未指定者,由本處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四、認捐費用每支路燈每年為新臺幣1,000元,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五、認捐者將費用繳交本處,由本處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捐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六、認捐後由本處徵詢認捐者意願,按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桿上製作標示牌,記載認捐者名稱懸掛於路燈桿上,以表彰其熱心公益。
七、認捐績優者每年本處得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你家巷口的路燈,為何要我出錢? 我認為是很棒的問題喔! 這應該要寫一篇長文。
現在台灣很多地方政府都付不出路燈電費, 各縣市都開始找人認捐, 不知道會不會到哪一天, 巷口路燈沒人認捐, 路燈就不會亮了!
台北市政府路燈電費認捐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市民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市路燈電費,以促進本市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機關、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認捐路燈電費,所需書表由本處提供。
三、認捐期間以1年以上,3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
認捐路燈依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為之,由認捐者指定,如認捐者未指定者,由本處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四、認捐費用每支路燈每年為新臺幣1,000元,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五、認捐者將費用繳交本處,由本處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捐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六、認捐後由本處徵詢認捐者意願,按每支、每一路段或每一區域之路燈桿上製作標示牌,記載認捐者名稱懸掛於路燈桿上,以表彰其熱心公益。
七、認捐績優者每年本處得報請本府予以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Posted by glenngould
at 2006年09月1日 18:12
我比較傾向於coco的說法,我們交"稅"給政府,是因為法律上規定,也是某種契約,用來交換國家賦予人民的公民權,至於"稅"該怎麼用呢?人民用投票決定政府領導人以及民代,"稅"就完全交由他們處理了。如果領導人亂用"稅",就會被民代彈劾,或是下次沒人選他。
在這整個政府的運作過程中,"你們同志的驕傲節慶, 為什麼要我付錢?" 這樣的問題似乎有點奇怪,因為"稅"的使用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性原則,而支配金錢的人是大家選出來的領導人,某些人對同志的喜好問題無法涵蓋整個公共性原則的討論,除非使用公民的投票權來決定要不要把這個領導人給換下來。
如果推到極端,上面的問題就會變成"我們為何要繳稅呢?" "我們爲何要把如何使用錢的權力交給政府(而不是我自己)來決定呢?"
在這整個政府的運作過程中,"你們同志的驕傲節慶, 為什麼要我付錢?" 這樣的問題似乎有點奇怪,因為"稅"的使用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性原則,而支配金錢的人是大家選出來的領導人,某些人對同志的喜好問題無法涵蓋整個公共性原則的討論,除非使用公民的投票權來決定要不要把這個領導人給換下來。
如果推到極端,上面的問題就會變成"我們為何要繳稅呢?" "我們爲何要把如何使用錢的權力交給政府(而不是我自己)來決定呢?"
Posted by 弱慢
at 2006年09月2日 02:04
這個討論串好像停很久了>"<
其實我對於glenngould發表這一系列的文章深表認同,
只是回到弱慢的問題,
這其中是不是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性原則』??
若真有,而這些公共性原則是如何被界定??
有壞的例子,我也想看看好的例子。
謝謝。
其實我對於glenngould發表這一系列的文章深表認同,
只是回到弱慢的問題,
這其中是不是應該『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性原則』??
若真有,而這些公共性原則是如何被界定??
有壞的例子,我也想看看好的例子。
謝謝。
Posted by 長期潛水者
at 2006年09月5日 21:02
我認為如果有明確的受益對象, 有簡易可行的收費方法, 就採取使用者付費。
比如賣電影票辦影展, 受益者是實際去看電影的人, 買賣票的收費機制在社會中也相當普遍, 我想不通為什麼要用到其他人的納稅金給他們看電影?
豬小草兄社區的中元普渡也是一樣, 哪些人參加普渡, 哪些人沒有, 要分辨並不困難, 普渡經費由參加者共同分攤的收費方法也不困難, 何必動用公積金呢?
巷口的路燈究竟哪些人在使用呢? 就比較難說了! 直覺上是巷子裡的居民, 可是說不定巷子裡的老人家每天日出而做日入而息, 晚上根本不出門, 實際上並不使用路燈。說不定有些上班族每天下班回家去搭公車的路上, 會經過這個巷口, 但實際上住在城市遙遠的另一個角落。要分辨出實際的使用對象, 並不容易, 就算現在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 利用錄影帶區辨身份並收費花費的代價可能太大, 成本效益上不划算。除非未來辨識與收費技術有大突破, 針對路燈使用收費實務上並不可行。
同志驕傲節的具體內容我不清楚, 如果是座談會、放電影這類的, 使用者付費是可行的。其他活動, 例如同志遊行, 可能在實務上難以明確區辨參加對象並向其收費。不過這類活動的受益對象與人數相當限定, 比較像是自己人的聚會, 我傾向由他們自行處理經費, 而非用到其他納稅人的錢。
比如賣電影票辦影展, 受益者是實際去看電影的人, 買賣票的收費機制在社會中也相當普遍, 我想不通為什麼要用到其他人的納稅金給他們看電影?
豬小草兄社區的中元普渡也是一樣, 哪些人參加普渡, 哪些人沒有, 要分辨並不困難, 普渡經費由參加者共同分攤的收費方法也不困難, 何必動用公積金呢?
巷口的路燈究竟哪些人在使用呢? 就比較難說了! 直覺上是巷子裡的居民, 可是說不定巷子裡的老人家每天日出而做日入而息, 晚上根本不出門, 實際上並不使用路燈。說不定有些上班族每天下班回家去搭公車的路上, 會經過這個巷口, 但實際上住在城市遙遠的另一個角落。要分辨出實際的使用對象, 並不容易, 就算現在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 利用錄影帶區辨身份並收費花費的代價可能太大, 成本效益上不划算。除非未來辨識與收費技術有大突破, 針對路燈使用收費實務上並不可行。
同志驕傲節的具體內容我不清楚, 如果是座談會、放電影這類的, 使用者付費是可行的。其他活動, 例如同志遊行, 可能在實務上難以明確區辨參加對象並向其收費。不過這類活動的受益對象與人數相當限定, 比較像是自己人的聚會, 我傾向由他們自行處理經費, 而非用到其他納稅人的錢。
Posted by glenngould
at 2006年09月6日 12:02
弱慢:
我們為什麼要繳稅呢? 我們爲何要把如何使用錢的權力交給政府(而不是我自己)來決定呢?
這是更好的問題。你不覺得政府需要對我們講清楚說明白嗎?
不過政府一直愛用「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來洗腦, 背後則是拿著槍桿子逼人就範, 什麼時候願意講清楚了?
我們為什麼要繳稅呢? 我們爲何要把如何使用錢的權力交給政府(而不是我自己)來決定呢?
這是更好的問題。你不覺得政府需要對我們講清楚說明白嗎?
不過政府一直愛用「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來洗腦, 背後則是拿著槍桿子逼人就範, 什麼時候願意講清楚了?
Posted by glenngould
at 2006年09月6日 12:14
突然想到, 類似上街遊行這類難以區辨參與者並向其收費的情況, 不見得無法取得足夠經費, 最近的例子顯示不但可能讓參與者自願表明身份, 且願意出錢辦活動。實在值得未來各人民團體效法, 上街遊行應該採用這種方式。
Posted by glenngould
at 2006年09月7日 00:21
「路燈」在夜間似乎是「必要」的,不論社區或道路
->晚上從不出門的人?他是否需要巷口的路燈保障自家的安全?
同志的「活動」是否是必要的?
->如果是「防止」同志遭到歧視的必要措施?那「積極促進」的?
有時候界線也實在很難分的
->晚上從不出門的人?他是否需要巷口的路燈保障自家的安全?
同志的「活動」是否是必要的?
->如果是「防止」同志遭到歧視的必要措施?那「積極促進」的?
有時候界線也實在很難分的
Posted by 鄉民
at 2006年09月19日 23:48
你好,我就是上面討論串發出問題的長期潛水者,
最近看了張五常先生的《經濟解釋》,又想到這一類的問題,
其中卷一第七章第四節《共用品的市場需求》提到
『米爾(J.S.Mill)的例子,是對海上船隻大有好處的燈塔有收費的困難,因為在黑夜中,船隻以燈塔的指引而避開礁石之後,逃之夭夭。他於是認為私人建造燈塔無利可圖,需要政府協助強行收費。跟的瑟域克(H.Sidgwick)與庇古(A.C.Pigou)之見,是燈塔應由政府建造,免費供船隻使用…但森氏(P.A.Samuelson)補加了一個重點:就算是燈塔建成之後,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是零──邊際費用是零。在這樣的情況下,收費會妨礙一些船隻選用燈塔,改道而行。既然邊際費用為零,這『改道』對社會有害無益,不收費才是上策。』
我對於上述Samuelson的說法有了疑問,
是這樣的,我們學校最近加裝冷氣,擬訂向學生收取冷氣費用,
開了冷氣多讓一個學生吹的費用也是零,邊際費用為零,
難道這樣就不用向學生收費嗎?
感覺起來也怪怪的,
其實學生也不太會因為增收冷氣費用而故意不來上課(改道)
疑問主要在於,如果真的是按照使用者付費,
教室吹冷氣,很明顯有一群明確的收益對象,
是應該收費的,
但是如果按照Samuelson這樣說,
以多服務一單位所需付出的費用來決定是否收費,
又好像不用收費了,
是我誤會了這些觀念嗎?不知該用什麼角度來看待這個冷氣問題。
可以請板主解答我迷惑嗎?
謝謝。
最近看了張五常先生的《經濟解釋》,又想到這一類的問題,
其中卷一第七章第四節《共用品的市場需求》提到
『米爾(J.S.Mill)的例子,是對海上船隻大有好處的燈塔有收費的困難,因為在黑夜中,船隻以燈塔的指引而避開礁石之後,逃之夭夭。他於是認為私人建造燈塔無利可圖,需要政府協助強行收費。跟的瑟域克(H.Sidgwick)與庇古(A.C.Pigou)之見,是燈塔應由政府建造,免費供船隻使用…但森氏(P.A.Samuelson)補加了一個重點:就算是燈塔建成之後,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是零──邊際費用是零。在這樣的情況下,收費會妨礙一些船隻選用燈塔,改道而行。既然邊際費用為零,這『改道』對社會有害無益,不收費才是上策。』
我對於上述Samuelson的說法有了疑問,
是這樣的,我們學校最近加裝冷氣,擬訂向學生收取冷氣費用,
開了冷氣多讓一個學生吹的費用也是零,邊際費用為零,
難道這樣就不用向學生收費嗎?
感覺起來也怪怪的,
其實學生也不太會因為增收冷氣費用而故意不來上課(改道)
疑問主要在於,如果真的是按照使用者付費,
教室吹冷氣,很明顯有一群明確的收益對象,
是應該收費的,
但是如果按照Samuelson這樣說,
以多服務一單位所需付出的費用來決定是否收費,
又好像不用收費了,
是我誤會了這些觀念嗎?不知該用什麼角度來看待這個冷氣問題。
可以請板主解答我迷惑嗎?
謝謝。
Posted by 長期潛水者
at 2008年06月1日 22:36
其實我覺得,使用者付費的最大問題在於收費技術
一樣是運輸領域,航空要收錢就很簡單,因為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全地球的空域給切給各個管理單位,也就是所謂的飛航情報區(FIR),所有通過或者在該FIR內機場起降的飛機都有辦法收到錢(順帶一提,我國民航局收這種錢收的還蠻爽的XD)。
可是船沒辦法這麼搞。像鵝鑾鼻燈塔好了,27海浬內的船舶都可以享用她的服務,但是你要怎麼收錢?飛機有航路,船可沒有;更不要說什麼FIR。
之前好像也有討論過路燈收錢,但是問題一樣。有人來,用RFID感應卡扣錢亮燈;萬一同時兩個人、三台車並行要怎麼拆帳?
一樣是運輸領域,航空要收錢就很簡單,因為國際民航組織(ICAO)把全地球的空域給切給各個管理單位,也就是所謂的飛航情報區(FIR),所有通過或者在該FIR內機場起降的飛機都有辦法收到錢(順帶一提,我國民航局收這種錢收的還蠻爽的XD)。
可是船沒辦法這麼搞。像鵝鑾鼻燈塔好了,27海浬內的船舶都可以享用她的服務,但是你要怎麼收錢?飛機有航路,船可沒有;更不要說什麼FIR。
之前好像也有討論過路燈收錢,但是問題一樣。有人來,用RFID感應卡扣錢亮燈;萬一同時兩個人、三台車並行要怎麼拆帳?
Posted by 嘴砲研究所所長
at 2008年06月5日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