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7月14日

【文化事件簿】溫瑞安被捕 1980年9月25日 

來自馬來西亞的作家溫瑞安秉持在大馬創辦「天狼星詩社」的精神,來台後於1975年和女友方娥真等人創辦「神州詩社」(後改名「神州社」),寫詩、練武,並透過閱讀、歌唱等手段,歌詠中華山河,頌揚中華文化,短短四、五年內,即吸引三百餘人加入社團。詩社組織精密,向心力強,引發情治單位嚴重關切,1980925溫、方二人被捕。次年111經軍法審判裁定「為匪宣傳」,感化三年。僅羈押三月餘,未經審訊,遣送出境,此後輾轉於大馬、香港等地近三年,1983年底獲准在香港定居。溫瑞安勤寫不輟,後以「現代派武俠」開創武俠小說新風格,作品暢銷於中港

台三地。

 

【文獻】

溫瑞安方娥真為匪宣傳 軍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 

1981-02-12/聯合報/3版) 

<台北訊> 


台灣警備總部昨天宣布,創辦「神州社」的馬來西亞華僑溫瑞安及方娥真,因從事為匪宣傳之不法活動,經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提出聲請,軍事法庭已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被告溫瑞安,二十六歲;方娥真,女,二十七歲。均為廣東人。

軍事法庭並裁定將匪製圖片雜誌、錄音帶、書籍及產品等六十八件沒收。

裁定書指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係馬來西亞土生華僑,因經常收聽匪播、閱讀匪書,及受馬來西亞報軍雜誌報導大陸匪區新聞的影響,思想傾匪,先後於民國六十二年、六十三年間,以升學名義來台,在台創辦「神州社」,以文藝為號召,吸收青年學生,採檢討批鬥、競賽等方式,並鼓勵社員以社為家,致部分社員離家、休學或退學。溫、方兩人也因而荒廢學業,而以作家名義,取得我國外僑居留證,在台居留。

溫瑞安復利用每年返馬來西亞機會,偷將匪歌錄音帶、匪書、毛匪澤東、周匪恩來、林匪彪等匪酋剪報照片、匪區風景照片、匪民兵活動圖片、匪電影海報、匪產品等攜帶來台,贈送社員或供社員閱讀播聽,灌輸社員傾匪思想;並利用出國機會,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社員集會或活動時,則播放「松花江上」、「中國民歌選集」及教唱「游擊隊之歌」、「黃河船夫曲」、「草原之秋」等匪歌,引發社員對大陸的嚮往,並公開向社員發表:『大陸的產品是大陸人民親手做的,做得很好,有值得學習的地方,香港國貨公司、貨品很多,可以購買。』『周恩來很漂亮,訪蘇俄時,接受記者訪問,用英文說,今天是「中文的時代」後,即用中文交談。他很有民族心,他死後大陸百姓都追悼他。』『大陸有核子彈、原子彈,武力很強,中共已進入聯合國,國際上很有地位。』等為匪宣傳言論。

另外,方娥真除幫忙溫瑞安存放匪雜誌、圖片、錄音帶、產品等供社員閱讀播聽,以及與溫瑞安一同帶領社員觀看匪電影外,又在社員集會活動時,唱「湘妃怨」、「草原之夜」、「探情郎」等匪歌,為匪宣傳。案經警總保安處察覺,移送軍法處偵辦。

警總表示,被告溫瑞安、方娥真向多數人公開傳閱匪書,播放及教唱匪歌,發表利匪言論,核其等所為,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有利於匪之宣傳罪,惟念被告等均係僑生,生長國外,致對匪認識不清,思想模糊,且於案發後即坦誠供認,深具悔意,為啟自新,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各交付感化三年,各以保護管束代之,以觀後效。

 

 

 

 

 

 


Posted by giffword at 樂多Roodo! │10:19 │回應(4)引用(0)台灣文化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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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據說為匪宣傳只是羅織罪名
最大的問題在於"集黨結社且向心力極強....."

當時的黨只能有一個,結社更是犯禁
再加上對神州的嚮往與歌誦,難怪被捕......

今是而昨非 世事難料!!
Posted by coolchet at 2005年07月14日 17:24
1980...
這回我真的可以大聲說我年幼無知了
對當年這事並無印象
果子是當時就注意到這事了嗎?
還是只是整理一份舊文?
還好果子有細心的把這數字用粗黑体標示出來
沒仔細看還以為發生了"新聞"
這事若發生在這年代
也真的是大新聞了
當年當然也是新聞(or密聞?)
但不受囑目的理由和現今自然大不同
Posted by 呆呆餅 at 2005年07月15日 08:40
但受囑目的理由和現今自然大不同
Posted by 呆呆餅更正 at 2005年07月15日 08:41
但受囑目的理由和現今自然大不同
Posted by 呆呆餅更正 at 2005年07月15日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