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6,2007

昨夜最新:擬禁煽動族群仇恨節目 NCC:將訂裁量標準

2007-09-13 00:09/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二日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研擬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製播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歧視,草案逐條說明欄指這是配合 社會關注現象,而在現行法令規定外增列的一款條文,至於煽動的定義,NCC官員表示並不容易,將另訂逐案審判的裁量基準。

NCC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指出,台灣法律不曾有把「煽惑族群仇恨」的文字,放進條文裡面,主要原因是很敏感,且涉及如世界很多國家出現的言論自由與反種族平等很大爭議的問題,這次納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在台灣的言論自由這塊領域,可說是突破性的一項里程碑。

至於納入的原因,他說,在台灣,原來同文同種一直沒有問題,但選舉一到就有人玩族群問題,多年選舉下來,好似真有族群問題存在,為了減少族群仇恨問題,草 擬草案時,原來訂定「尊重族群」的條文,後來討論認為道德性規範的條文做不到,因而改為負面表列的條文,明定禁止項目條文,認為比較做得到。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即明定,廣播電視製播商業性的言論廣告與包括新聞與一般節目的製播不得違反四款原則,除了新增的第四款「煽動族群仇恨或 性別歧視」,前三款「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禁令,都是現行法令已經規定的。

黃文哲說,「煽動」的定義,討論到目前為止,認為不容易做,NCC正在蒐集國內外資料,初步討論是未來所謂煽動族群仇恨的狀況,將須「逐案審判」,審判的 標準還在蒐集資料,大致會包括如具有挑釁言論等標準,因此,NCC將會另訂有別於法規命令的裁量標準,最後定案的裁量標準如何?還要討論歸納。

NCC副主任委員兼發言人石世豪說,彙整電信法與廣電三法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還要辦幾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對廣播電視若違反通傳管理法包括前述禁 止煽動族群仇恨等相關條文,得處以最高罰鍰一百萬元並得連續罰;他說,這只是最後一道防線,整個法案的用意還是希望媒體自律多一點,他律少一點,真的做不 好,再由公協會處理,最後才由主管機關處理。

石世豪指出,鑑於長久以來,每到選舉時,族群的議題就會被炒作,再經媒體報導,而使族群和諧被撕裂,以後有這種情形時,就要罰,希望媒體不要再做傳聲筒,因此,這是一條避免政治化傷害族群和諧的條文。

 

 

 

 


仇恨國家無罪?

要說台灣沒有族群問題,是騙人的;但要說對廣播電視訂定「仇恨條款」重罰,就能防止問題惡化,也是騙人的。因為,當今煽惑台灣族群對立的最大禍首並非廣電媒體或地下電台,而是當權的政治人物。

NCC決將「煽惑族群仇恨」列入「通訊傳播管理法」規範,用心良苦,卻恐不易著力,原因即在於此。它看到了一個嚴重的社會現象,也試圖以自身能力所及提出解決,卻碰不到問題的真正要害。當政府領導人競相煽惑對立以賺取政治利益,要靠一個小小的NCC力挽狂瀾,談何容易?

一些地下電台經年累月以豬狗、中共同路人等語詆毀特定族群,這些明顯而惡意的煽動仇恨,未能設法節制,已嚴重侵蝕台灣的民主法治及社會發展。然而,比起政 治人物仗著公權力公然亂拋紅帽、操作族群異化,這些行徑不過是小巫罷了。甚至可以說,正因為有當權者在中央的鼓動,才有電台在地下的妄為;後者只是果,前 者才是因。

陳水扁帶頭否定中華民國、否定中華民國憲法,他不止是煽惑「族群仇恨」,而已到了鼓動「仇恨國家」、「仇恨中華民國」的地步。對於陳水扁這樣整天意圖正名制憲、顛覆國家的總統,難道能用廣電法來懲治他嗎?

NCC說,電台若觸犯族群仇恨法,將處一百萬罰鍰,好像罰錢即可端正風氣。但陳水扁毀了整個中華民國,還拿百姓的血汗錢去做「中華民國不存在」的宣傳,這筆帳要怎麼算?

【2007/09/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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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仇恨法是不夠的 ◎管中祥

NCC 制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增加了廣播電視「不得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違者將處以三萬到一百萬元罰鍰的條文。這項內容不論從它國經驗,或者本地現實來看,都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在執行方式,以及促成多元文化的積極面向上,仍有諸多亟待釐清之處。

二戰之後,各國族群問題爭議不斷,透過傳媒鼓吹種族主義,散佈仇恨式語言,歧視弱勢群體的現象經常可見。一九九○年代,美國及歐洲國家陸續制定反仇恨法,禁止宣揚仇恨與歧視的言論及行為。歐盟於今年修正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中,也重申尊重多元文化、保護弱勢族群與拒絕歧視的一貫精神。不過,即使如此,很少有國家將這項規範訂於傳播法規,而法國不但載入「新聞自由法」,違者還會遭到
判刑或罰鍰。

仇恨與歧視性的語言在台灣十分嚴重,近年媒體各擁其主、各據市場的結果,新聞媒體應有的公共論域功能日漸喪失,成為黨同伐異的屠宰場。然而,類似的問題不僅出現在政治節目,社會新聞中對愛滋病、精神障礙者、特種行業的歧視,甚至綜藝節目嘲弄性別、外表、種族、口音的老梗也經常可見。

事實上,仇恨與歧視性語言不應僅侷限在傳統「族群」定義,如,法國「新聞自由法」就將「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取傾向、身心障礙者」列為禁止歧視範疇,部分國家還擴及移民、年齡、職業、語言、外貌、疾病等面向。相較之下,通傳法草案顯得較為狹隘。
Posted by alien at September 16,2007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