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9日

帶刺玫瑰──關於CECA的十點迷思


一、 CECA≠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 經貿正常化是去除雙方的不必要經貿障礙(如直航)或就現實需要的功能性議題,比如雙邊投資協定或租稅協定依序進行合作
 更緊密、更優惠的經貿協定則遠遠超過經貿正常化階段
 兩岸經貿正常化在兩岸與各界共識頗高,應珍惜並善用


二、 CECA≠經貿自由化,因具有經貿差別待遇或特別優惠特質
 真正的經貿自由化不會有差別待遇,而「比較利益」法則才得以發揮
 目前兩岸經貿的型態呈現出「不對稱依賴」,亦即台灣的對外貿易與投資過度集中中國一地,即使不談政治也理應分散風險;退一步言,如果是市場自然分工所導致的過度依賴也就罷了,而如今更將透過貿易政策或CECA加深此一依賴局面,誠屬不可思議!
三、 特定產業的利益或損失≠CECA的整體經濟效應
 經過模型設算,兩岸CECA之後,主要獲益(產出增加)的產業
依序為紡織品與塑化(石化)產業等,至於不利的產業則為運輸工具產品、非鐵金屬製品、電機及電子產品(這些產品關稅比較低,所以CECA之後,資源被排擠而流向上述獲利產業)
  CECA似乎有利於勞力相對密集產業,這是台灣要的未來經濟發展方向嗎?
四、 CECA將讓中資待遇優於一般外資,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 目前中國對外投資的主角仍由國營企業或主權財富基金擔綱,非純粹經濟
或商業考慮
 目前陸委會或經濟部對中資是否要和一般外資等同看待(基於上述理由應更加嚴格)都還舉棋不定,現在CECA卻極可能對中資採取比一般外資還優惠的規範,匪夷所思!
五、 CECA≠CEPA,但有一部份一定是FTA
 因兩岸都是WTO的成員,給彼此超過最惠國待遇(MFN)──亦即更優惠的任何舉措都需要有例外規定或法源
 CECA內容雖然還在研議中(高層卻說已經定調),但屬於具有兩岸特色的FTA無誤≠CEPA(中國特色的FTA,明訂一國兩制),但就貿易與關稅來講部分都是自由貿易協定/FTA
 先不談名稱與主權問題,CECA的經濟與政經效應大體而言就是CEPA!
六、 「東協加一」(日中韓印度個別)FTA對台灣經濟利益確實不利,但並非高品質的FTA,以致總體效果不至太大(但對特定產業確實有負面影響),因為這些FTA往往流於少數部門別優惠的交換(各國還是存在保護主義)
七、 「東協加三」(日中韓)FTA因日中矛盾,根本八字都還沒一撇,國內顯然有人在故意誤導與誇大,以利推銷CECA
八、 兩岸先簽CECA,美日就會和台灣簽署FTA的論證是wishful thinking/一廂情願作祟,美日各有自己的FTA戰略,更何況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含三通直航)也足以證明兩岸已趨向和解,也已構成吸引美日與台簽署FTA的有利條件。
九、 台灣愈急、對中國愈獻媚,議價能力只會愈低,中國愈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前對不封鎖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含東協加一、東協加三、甚至金融與貨幣合作機制等)或台灣與中國以外的國家簽署FTA做出承諾,當然也就不需要在簽署CECA之後即改變目前很管用的「請君入甕」經濟戰略
 FTA另有經濟戰略層面──脅迫下的選擇不是真正的整合,比較接近兼併、歸順或順從
 兩岸制度性經濟整合是何等大事,豈可輕佻或急迫…
 因此,兩岸簽署CECA的最佳條件:不設任何前提並且中國或善意表示不再杯葛台灣對外洽簽FTA
十、 總而言之,中國多年來處心積慮透過東亞區域主義蔓延(尤其是)對台所施加的經濟戰略顯然已經奏效,對台灣的經濟、政治與主體思維的副作用也已逐漸浮現,CECA的提出與操作就是好例子。


Posted by honigmann at 樂多Roodo! │12:33 │回應(1)引用(0)經濟政策與經濟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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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親愛的開欄者...
怎樣不能接受別人質疑嗎?
閣下口中的電機及電子產品?
民進黨執政所扶植兩種特定產業...
這次死的最慘...
現在不是靠織品與塑化(石化)等產業在撐...
他們才是一個國家的基礎工業...
我再說一遍...
民進黨執政有八年的時間...
卻毫不作為...
令人厭惡...
最後敬告開欄者...
多看一下「東協10+1」的內容...
不是只是單純關稅問題...
Posted by isu152 at 2009年02月21日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