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12日
潮寮事件與制度縫隙
文\馬康多(綠盟監事)
沸沸湯湯兩個月的潮寮空污事件,終在農曆年前的23日召開了『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討論相關賠償事宜。根據報載環保署長沈世宏對調處結果表達肯定,然而此環保署亦於該日發布了近萬字題為『從大寮空污事件談「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新聞稿,而從此萬字中,凸顯的心態卻將令國內環境議題的監督者感到憂心。
該新聞稿中,面對地方民眾北上的陳情抗議行為,卻是用語帶諷刺的語句- 『在縣政府的「教育」下,政治人物會同村民升高抗議,不但集體北上抗爭,還把矛頭對準馬總統、劉院長─本來該由高雄縣政府負責紓處、調處的公害糾紛,卻能上綱到如此地步,令人遺憾!』- 將其定位於『政治人物驅使』以及『媒體資訊誤導』,而無視於當地居民本就有免已生存恐懼的權力。而該新聞稿中更誇讚沈署長於十二月中旬第二次毒氣外洩事件時,既『苦口婆心介紹公害糾紛的「決策參與」機制』,提出『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及損害賠償』。亦於後文中指出『然鄉公所及村長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小組)』。似乎指稱環保署早就『大有為』地提出可讓各方利害相關人參與的決策機制,而是地方居民未運用此體制內的管道。
沸沸湯湯兩個月的潮寮空污事件,終在農曆年前的23日召開了『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討論相關賠償事宜。根據報載環保署長沈世宏對調處結果表達肯定,然而此環保署亦於該日發布了近萬字題為『從大寮空污事件談「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新聞稿,而從此萬字中,凸顯的心態卻將令國內環境議題的監督者感到憂心。
該新聞稿中,面對地方民眾北上的陳情抗議行為,卻是用語帶諷刺的語句- 『在縣政府的「教育」下,政治人物會同村民升高抗議,不但集體北上抗爭,還把矛頭對準馬總統、劉院長─本來該由高雄縣政府負責紓處、調處的公害糾紛,卻能上綱到如此地步,令人遺憾!』- 將其定位於『政治人物驅使』以及『媒體資訊誤導』,而無視於當地居民本就有免已生存恐懼的權力。而該新聞稿中更誇讚沈署長於十二月中旬第二次毒氣外洩事件時,既『苦口婆心介紹公害糾紛的「決策參與」機制』,提出『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及損害賠償』。亦於後文中指出『然鄉公所及村長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小組)』。似乎指稱環保署早就『大有為』地提出可讓各方利害相關人參與的決策機制,而是地方居民未運用此體制內的管道。
簡言之,此新聞稿中一再強調『此次空污事件在「公害糾紛處理法」範疇內應可完全獲致解決』,高雄縣政府是公害調處的負責單位,而中央單位則是『做到流汗,卻被嫌到流涎』。但環顧一則又一則的新聞稿中,環保署卻似乎不願坦誠的面對一個真相,面對其早已違反了環境基本法的事實。
消失的環境損害責任法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範:『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而從此次的潮寮事件中,則可發現在當前的公害糾紛處理法架構中,由於對事業是否具有損害發生時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的義務,以及通知主管機關時間的規範,未有一致性的規範,僅能依個案判定,所以導致毒氣事件一再發生。在環境損害賠償判定時,現行多採用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受害者需負擔因果關係之證明責任,並基於過失責任基礎,需有意圖加害行為,才需負擔損害責任。不足以反映現行環境損害是無過失責任所導致。雖在此次的潮寮事件中,環保署表示『依過去已有的公害糾紛裁決案例,為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賠償,已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制度』,亦即潛在加害廠商必須自行舉證自己與污染無關,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但由於『舉證責任轉換』立基於判例之上,而且廠商亦可再向環保署的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在此狀況下,由於未有成文法的規定,若廠商持續纏訟於法律程序之中,那潮寮的受害居民,是否會如同在RCA污染事件中的罹癌職工般,飽受身體不適,枯等賠償。
而國際方面為改善傳統法規未能落實污染者負責以及受害者的保障,歐洲於二○○四年通過了環境責任指令,該指令的目的既為『在基於污染者負責原則之基礎上,創造一個就環境損害加以預防及整治之環境責任框架。』且其於指令中明確將『物種以及自然棲息地』列入環境損害範疇之中,並要求各事業提出財務確保,避免需以社會成本支付損害整治費用;亦採用無過失責任,以及明列污染者應主動提供相關污染資訊。而台灣方面,於第五屆與第六屆立委任期時,分別由賴勁麟與陳重信兩位立委提出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該兩位立委提出由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補償暨整治基金所構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意既使污染者無犯意或者損害來源根本在現行法規規範之外,但若其造成環境損害,事業亦需負擔賠償責任。並為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在損害鑑定上採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既若有足夠客觀事實可判定事業行為與損害行為間的關係時,既可確認環境損害責任的歸屬,且受害者亦具有資訊請求權。環境損害強制責任險方面,仍欲透過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分散無過失責任之風險,避免污染者無資力負擔賠償,而導致受害人無法求償之困境。並規範事業需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之義務與時限。損害暨補償基金方面,藉由特別補償基金處理不明污染源之損害者,或保險人無力負擔之損害補償。
但面對立委的提案,行政院方面卻未提出對版,導致此法至今仍未通過,顯然違反了環境基本法的規範。也致使貌似完善的『公害糾紛處理』、『污染者負責原則』,實則充滿了眾多縫隙。然而這些隙縫下的犧牲者,不僅是今日的潮寮居民,也包括了桃園沿海被中油輸氣管線工程破壞的藻礁、因友達抗拒設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的要求而缺乏保障的中科周遭居民等。
未有資訊公開,何來在地監督
然既使環保署亡羊補牢似地,推動了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的立法,也僅是補足前述所謂的『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中『損害賠償』的不足。至於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又該如何推動?在資訊公開方面,美國環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質盤查清冊的制度,詳列社區旁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排放量。而中國官方,也已立法保障民眾對污染廠商的知情權。然在台灣方面,環保署從未基於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要求各廠商應揭露其營業活動相關的污染源以及各類有害物質之年排放量,確保民眾環境資訊的知情權,並彙整近年間,各廠商污染違規情勢以及污染排放量,建立台灣的污染地圖。當在地居民連其暴露的風險均不了解的情況下,進入了公害調處階段,認為其未推派專家參加評估小組是不願參與體制性的管道,到底是那方失職?哪方忽略民眾的生存權。此外,在工業區的在地監督方面,新竹縣在地居民,因著科學園區的污染問題,建立了台灣首個社區監測網。而桃園縣面對境內中油、友達與華映等大廠的污染問題,也於2007年推動相同制度。而環保署在對於社區民眾的環境參與,卻仍是停留在『清淨家園』般的掃地與美化,卻未曾推動工業區的在地監督。在此狀況下,想促成『台灣的社區與工業區才能合諧共生』,將只是個妄想。
名不符實的『永續發展組』
此次潮寮事件,只是三十年大發工業區污染問題的切片。而潮寮村與大發工業區的拉鋸,也僅是圍繞在全台八十個工業區旁的社區日常生活的縮影。而負責工業區環境問題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的永續發展組,除了寫負責寫說帖回應環評委員的質問以及阻擋環境法規的立法外,何時思考過工業區所衍生的環境風險?除了譯介歐盟法規新知以及輔導產業因應國外的管制要求外,是否曾意識到每個法規背後,所揭櫫的實際意涵為何? 若只圖應付國際永續指標的評比,而不顧環繞農民灌溉用水的水質、孩童上課時刺鼻的氣味,那麼就請『永續發展組』儘速正名為『財團漂綠組』。而在衝突中受傷的組長,除了氣憤於民眾的粗暴外,也請好好反省在該組的刻意失職下所衍生的環境成本吧!
綜觀環保署與經濟部面對此次公害事件的態度,從新聞稿中標題與內容既知,其欲將自身定位於『法治』與『專業』之處,而把高雄縣政府的抨擊以及當地居民的抗議,貼上『政治力介入』的標籤。然若拉開時間與空間的縱深,此公害事件衍生的實質爭議,乃是『環境損害制度的不彰』、『對社區監測網的漠視』、『污染者資訊公開的不足』以及『產業環保輔導資源配置的失當』所交織而成。若中央政府真的想讓『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萬不該再用新聞稿打筆戰,而是思考如何補足制度隙縫,方能落實污染者負責這一萬古不變的環境保護原則。
消失的環境損害責任法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三條之規範:『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而從此次的潮寮事件中,則可發現在當前的公害糾紛處理法架構中,由於對事業是否具有損害發生時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的義務,以及通知主管機關時間的規範,未有一致性的規範,僅能依個案判定,所以導致毒氣事件一再發生。在環境損害賠償判定時,現行多採用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受害者需負擔因果關係之證明責任,並基於過失責任基礎,需有意圖加害行為,才需負擔損害責任。不足以反映現行環境損害是無過失責任所導致。雖在此次的潮寮事件中,環保署表示『依過去已有的公害糾紛裁決案例,為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賠償,已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制度』,亦即潛在加害廠商必須自行舉證自己與污染無關,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但由於『舉證責任轉換』立基於判例之上,而且廠商亦可再向環保署的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在此狀況下,由於未有成文法的規定,若廠商持續纏訟於法律程序之中,那潮寮的受害居民,是否會如同在RCA污染事件中的罹癌職工般,飽受身體不適,枯等賠償。
而國際方面為改善傳統法規未能落實污染者負責以及受害者的保障,歐洲於二○○四年通過了環境責任指令,該指令的目的既為『在基於污染者負責原則之基礎上,創造一個就環境損害加以預防及整治之環境責任框架。』且其於指令中明確將『物種以及自然棲息地』列入環境損害範疇之中,並要求各事業提出財務確保,避免需以社會成本支付損害整治費用;亦採用無過失責任,以及明列污染者應主動提供相關污染資訊。而台灣方面,於第五屆與第六屆立委任期時,分別由賴勁麟與陳重信兩位立委提出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該兩位立委提出由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補償暨整治基金所構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意既使污染者無犯意或者損害來源根本在現行法規規範之外,但若其造成環境損害,事業亦需負擔賠償責任。並為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在損害鑑定上採用因果關係推定原則,既若有足夠客觀事實可判定事業行為與損害行為間的關係時,既可確認環境損害責任的歸屬,且受害者亦具有資訊請求權。環境損害強制責任險方面,仍欲透過強制投保責任保險,分散無過失責任之風險,避免污染者無資力負擔賠償,而導致受害人無法求償之困境。並規範事業需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之義務與時限。損害暨補償基金方面,藉由特別補償基金處理不明污染源之損害者,或保險人無力負擔之損害補償。
但面對立委的提案,行政院方面卻未提出對版,導致此法至今仍未通過,顯然違反了環境基本法的規範。也致使貌似完善的『公害糾紛處理』、『污染者負責原則』,實則充滿了眾多縫隙。然而這些隙縫下的犧牲者,不僅是今日的潮寮居民,也包括了桃園沿海被中油輸氣管線工程破壞的藻礁、因友達抗拒設立環境及健康保險基金的要求而缺乏保障的中科周遭居民等。
未有資訊公開,何來在地監督
然既使環保署亡羊補牢似地,推動了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的立法,也僅是補足前述所謂的『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中『損害賠償』的不足。至於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又該如何推動?在資訊公開方面,美國環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質盤查清冊的制度,詳列社區旁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排放量。而中國官方,也已立法保障民眾對污染廠商的知情權。然在台灣方面,環保署從未基於資訊公開法之精神,要求各廠商應揭露其營業活動相關的污染源以及各類有害物質之年排放量,確保民眾環境資訊的知情權,並彙整近年間,各廠商污染違規情勢以及污染排放量,建立台灣的污染地圖。當在地居民連其暴露的風險均不了解的情況下,進入了公害調處階段,認為其未推派專家參加評估小組是不願參與體制性的管道,到底是那方失職?哪方忽略民眾的生存權。此外,在工業區的在地監督方面,新竹縣在地居民,因著科學園區的污染問題,建立了台灣首個社區監測網。而桃園縣面對境內中油、友達與華映等大廠的污染問題,也於2007年推動相同制度。而環保署在對於社區民眾的環境參與,卻仍是停留在『清淨家園』般的掃地與美化,卻未曾推動工業區的在地監督。在此狀況下,想促成『台灣的社區與工業區才能合諧共生』,將只是個妄想。
名不符實的『永續發展組』
此次潮寮事件,只是三十年大發工業區污染問題的切片。而潮寮村與大發工業區的拉鋸,也僅是圍繞在全台八十個工業區旁的社區日常生活的縮影。而負責工業區環境問題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的永續發展組,除了寫負責寫說帖回應環評委員的質問以及阻擋環境法規的立法外,何時思考過工業區所衍生的環境風險?除了譯介歐盟法規新知以及輔導產業因應國外的管制要求外,是否曾意識到每個法規背後,所揭櫫的實際意涵為何? 若只圖應付國際永續指標的評比,而不顧環繞農民灌溉用水的水質、孩童上課時刺鼻的氣味,那麼就請『永續發展組』儘速正名為『財團漂綠組』。而在衝突中受傷的組長,除了氣憤於民眾的粗暴外,也請好好反省在該組的刻意失職下所衍生的環境成本吧!
綜觀環保署與經濟部面對此次公害事件的態度,從新聞稿中標題與內容既知,其欲將自身定位於『法治』與『專業』之處,而把高雄縣政府的抨擊以及當地居民的抗議,貼上『政治力介入』的標籤。然若拉開時間與空間的縱深,此公害事件衍生的實質爭議,乃是『環境損害制度的不彰』、『對社區監測網的漠視』、『污染者資訊公開的不足』以及『產業環保輔導資源配置的失當』所交織而成。若中央政府真的想讓『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萬不該再用新聞稿打筆戰,而是思考如何補足制度隙縫,方能落實污染者負責這一萬古不變的環境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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