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4月15日

環保團體對<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共同聲明

 

面對氣候變遷這個議題,相較於歐美各國花了不少時間去進行氣候變遷是否真實存在的科學論戰,台灣政府卻在里約地球高峰會舉辦後,既已成立跨部會的「全球環境變遷小組」,甚至於2000年前,既已委託學者進行溫室氣體管制法的研擬,更於去年第六屆立委任期中送交衛環委員會審議。但卻因產業公會的遊說,以及開發派立委的阻擋,在減量目標、時程與既有排放權的爭議,未獲得共識,故未能通過。



而在新國會開議,新政府即將上任之際,看守內閣再度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送交審議,並自豪於『開發中國家之首例』,甚至堅決得喊著『最早減量,成本越低』的同時,我們卻發現其所提出的草案版本,相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目的與台灣現行的推動工作,充斥著矛盾。因此民間團體,對於此次『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條文內容,提出以下四大質疑:

 

1.沒有『減量目標』的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既明示『減量』的意圖,豈可規避訂定明確減量時程的責任,意欲以將在施行細則處理減量目標爭議為藉口,逃避民意監督?

 

在減量努力目標的設定上,除了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以外,英國草擬中的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Bill)則明定2020年將相較1990年時減量26%~32%,而2050年更要達到60%。甚至連不願批准京都議定書的美國,至少也設定2018年要較2002年時減少18%的排放密集度。而與台灣經貿實力相近的愛爾蘭與新加坡,則是分別於其氣候變遷策略(Climate Change Strategy)提出減量目標,前者設定為2020年回歸1990年,後者則採2012年較1990年的排放密集度減少25%

 

更重要的是,當行政院自豪於將為『開發中國家之首例』之時,韓國亦以提出將於明年制定氣候變遷法,明確要求產業部門應以2012年時,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3.2%為目標。

 

去年年底於峇里島召開的第十三次氣候變遷公約(COP13)締約國大會上,除歐盟於會議過程中提出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以前減少到199025%~40%的目標以外,會議結論更指出2009年前全球應提出新的減量目標,而到時開發中國家亦將會被納入規範。

 

而台灣方面,除去年底審議通過以『以中華民國一一四年至一一九年間達成九十四年基準年排放量為努力目標。』外,兩黨候選人均於競選過程中提出減量目標,馬英九總統當選人於其環境政策白皮書中亦提出三個中長期減碳目標:排放量於2016~2020年回歸2008年、於2025年回歸2000年、於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50%。另一方面,台北、台中、高雄三縣市於去年底的COP13中的外圍活動中,已簽署氣候保護協議(The Climate Protection Agreement),以2050年減量至1990年的六成為努力目標。而當三縣市的總排放量超過台灣的三成。

 

由此觀之,若中央政府繼續無視於減量時程與目標的重要性,欲以塘塞方式處理,一方面對於前述地方政府的施政承諾的抹煞。另一方面,國民黨籍立委不願支持減量目標的設定,這將是對於馬英九總統當選人所欲展現『政見變政策』的執行力,最大的傷害。

表一、各國減量目標比較

國家

法令或計畫名稱

減量目標

韓國

氣候變遷法(草案)

2012年時,產業部門排放量較2005年減少3.2%為目標。

英國

氣候變遷法(草案)

1990年時減量26%~32%,而2050年更要達到60%。

愛爾蘭

氣候變遷策略(國家級計畫)

2020年回歸1990

新加坡

國家級氣候變遷策略(國家級計畫)

2012年較1990年的排放密集度減少25%

中國

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

2010年,能源密集度減少20%

 

2.部門別減量政策無具體行動時程

明確減量目標需有效的總量管制措施方能達成。而根據目前調查,能源部門總溫室氣體排放量約佔總排放量 88.0%,而其中又以工業部門與運輸部門燃料燃燒所排出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大宗。

 

而目前條文中,僅於第八條中概述『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訂定具經濟誘因之政策、措施與預定達成目標及期程….』而明確規範各部門應提出減量政策的優先順序與期程,此舉將導致政府於減量政策的預算分配上,將過於強調具有公關效果,而實體功效有限之減量方案。

 

3. 污染越多,資源越多?

   在現行行政院版本第十四條與十五條都強調將既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無償『核配』給各公告排放源之所屬事業,並以目前歐盟的規劃乃是在碳交易制度的第一階段(20052012)間,大部分的排放(90%~95%)採用無償分配為參考依據。然而依據丹麥學者的分析,歐盟會從有償配售與拍賣制,轉移至無償分配的溯往原則,乃是政治考量,主因為工業界的遊說,並非理性的根據。而荷蘭的研究則推估出,就西歐地區而言,溯往原則所核配的量,大約只有10%左右會進入碳交易市場。

 

再者美國學者的研究,配售拍賣制可減少租稅干擾,增進分配上的彈性,提供較強烈的誘因進行減碳技術的研發,更能降低分配時政治力的涉入。

WWF亦批評雖然歐盟的碳交易機制顯示了其對抗全球暖化的決心,但排放權不應採用溯往原則,而應公開讓整個歐洲地區進行拍賣,且將一部分的交易所得,回饋到對抗全球暖化的行動之中。並根據Point Carbon的研究顯示,溯往原則導致了部份民營燃煤火力電廠,藉由將碳交易價格轉嫁至電價的方式,獲取暴利(Windfall profit),據該機構推估,德國的燃煤電廠產業在未來四年間,共因此可獲得約140億至220億歐元的暴利。因此其建議,於歐盟碳交易系統的第三期時,應要求碳排放密集產業改採配售制。

   由國外經驗可知,碳排放權的分配絕非全然的無償核配,在分配方式上應須更審慎的研究,絕非以他國現階段皆如此,想當然爾的將其明定於條文中。

 

4. 調適策略的闕如

    根據IPCC預測,既使全球落實減量目標,未來的氣溫上升度數仍達2℃。因此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除減量外,亦應提出相對應的調適策略。而當去年COP13上提出設立調適基金協助貧窮國家因應氣候變遷的衝擊,以及IPCC科學家警告:『氣候變遷沒救了!只能努力調適』之時,台灣國會上卻同步伴隨著『農發條例失控』、『山坡地回饋金的調降』、『治水有分食預算「巧門」? 張揆:審核嚴謹』等戲碼。完全無視溫室效應帶來的極端氣候以及水文異常,則在一千四百一十億的水患治理預算的分配與規劃上,怎會任憑其成為分割的肉桶,以及僅做到半套『綜合性治水』規劃,而非如同英國、荷蘭般,審慎評估氣候變遷的衝擊後,提出如與水共存(Living with Flood)、留下空間(Making space for water)等水患治理新思維。若切實意識到氣候變遷將引發糧食危機的威脅,怎會不加思索的通過農發條例修正案,加速農地的零碎化。

 

目前行政院送審的版本中,在此層面,僅於第七條被動提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研議,並將調查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並未能提供任何制度建制之功能,更遑論積極協調其他法律或行政計畫與調適策略之衝突。

 

 

基於以上訴求,民間團體認為一個能具有實際功能的溫室氣體減量法,應針對原草案內容進行以下修正:

 

1.「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於應明確訂定減量目標,並由於台灣近年來溫室氣體排放量遽增,因此應積極比照附件一國家,以2020年回歸至1990年排放量為減量目標。

 

2.應明示各部門減量之推動期程,其中能源與工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2009年前實施、運輸與農業部門減量方案最遲應於2010年前實施、商業住宅與其他部門減量方案應於2011年前實施。

 

3.定期邀集民間團體以及相關學者舉辦全國層級的氣候變遷會議,系統性地架構台灣的氣候變遷策略,統合減量與調適策略,依著各政策的減量效益與社會成本,排定優先順序並進行預算與行政資源的配置,並定期就其成果檢討之。

4.溫室氣體排放權屬於國民全體之權利,不應無償撥給既定排放源使用,反對保護既得利益者。故於排放權分配上,應參考國際既有制度之缺失,訂定具有環境效益與社會正義之分配方式。

 

5.為落實環境正義、平衡區域發展,減緩能源效益較低之產業發展,中央政府應從各直轄市、縣()之綠地總面積、綠地面積比率、轄境內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參數,擬定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溫室氣體減量經費計算公式,並據以逐年編列預算納入統籌分配款撥交之。且排放權配售或交易之所得,應對排放較低且透過綠地等吸碳政策方式,作為碳匯之縣市予以鼓勵。

 

 

發起團體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台灣環境行動網台灣綠黨、看守台灣協會、淨竹文教基金會、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綠色陣線協會蔬食抗暖化聯盟、全國青年抗暖化行動聯盟



Posted by gcaagcaa at 樂多Roodo! │14:26 │回應(1)引用(0)我們的主張--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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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團體你好,我住台中,我朋友有發明能幫助環保ㄉ東西,ㄊ是利用冷氣ㄉ廢熱能,讓每台冷氣ㄉ廢熱能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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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2032年冰層溶化會很嚴重,我ㄉ心態只想助人
我希望環保團體能跟我連絡一下嗎??
0989054122
Posted by 林啟平 at 2009年10月16日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