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16,2009
[090112]中國官特色 先進性教育

本館元老箸ㄟ日前在四月份留言版提及中國貴州官員「嫖宿幼女」事件,其實年糕在月初也注意到這件事情發展,只是一直忙著一些事情沒能立即料理,真是不好意思。說起這個「嫖宿幼女」事件啊,似乎是中國領導的特殊癖好,因為除了當下該國貴州習水縣發生之外;遠在浙江的中國官員也有因「嫖宿幼女」被判刑;而早在06年,該國四川犍為縣也發生過官員「嫖宿幼女」案件。看來「嫖宿幼女」是中國官員經過先進性教育後的特色,或是羅莉控的特殊癖好吧!誠如中國網民所說,真正令他們憤怒的是,明明是強姦幼女,卻因為當地政府官官相護,改以「嫖宿幼女」起訴,反而讓那些受害幼女得終生揹上「妓女」的標籤,真是典型「官姦民女更逼娼」。難怪中國會越來越「繁榮『娼』盛」,顯然那些具有先進性教育的中國領導功不可沒。喔,該不會那些急著把台灣賤賣給中國的台灣公務員,正是因為褲襠內的蝌蚪蟲作祟,也想向他們的「祖國領導」好好學習,才急著跟中國簽啥子ECFA吧?一心一意想被「統一」的台灣人,最好也先做好自我心理教育,要有隨時奉上自家幼女讓「祖國領導」嫖宿的準備,好好學習天天向上!當然繼續堅持一邊一國的,就毋須辛苦地去調適自己的心理。
參考連結
1. “8•15”嫖宿幼女案,定性錯誤將孩子背上”妓女”的罪名!
2.习水检察院“强奸变嫖幼”背后的真相
3.嫖宿幼女
4.關注習水“嫖宿幼女”案(視頻)
延伸閱讀
1.浙一副局長嫖宿幼女獲刑6年半
2.四川犍为强奸嫖宿13岁幼女案始末
3.内蒙古一公务员强奸寄宿幼女被判刑8年
[圖文摘錄]
“8•15”嫖宿幼女案,定性錯誤將孩子背上”妓女”的罪名!
發表於 2009-4-9 23:14
作者:trieyes
我也是有孩子的家長,當看到這些人渣和幫兇做出的這些事情,只有憤怒,憤怒和憤怒! 當然我們不能完全否定ZF作出的起訴案件性質,但是我只希望在起訴之前好好的研究一下案件的性質以及所帶來的後果!不光為了顧及ZF的名聲就害了孩子,事實上ZF和黨的臉都被你丟光了!還有什麼好顧及的!我們常上說孩子是祖國的花朵,可是這些花沒開發的時候就凋謝了,請問是誰的錯,當地ZF不出來好好檢討一下,反而為了案件的性質而犯眾怒!
如果ZF決意要嫖宿來定案,那將是百姓之殤,試問當你的姐姐,妹妹,女兒被強姦時,卻背上了妓女的罪名,不光侮辱了法律,也侮辱了我們的孩子!希望廣大網友,弄清事實真相,給孩子一個公道,他們才多小的年齡啊?卻要背上如此的罪名,他們以後怎麼去做人,怎麼去面對這個社會,他們怎麼去承受這個壓力!他們將來會用什麼樣的眼睛來看世界,是"仇恨"還是"暴力"?
為什麼我們的當地ZF為了保護這些人渣要犧牲掉孩子的名聲,難道不是後面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嗎?如果真的是一個事實很清楚的時間,為什麼在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曉得了這樣一個醜陋的事件?
815事件,不光是考驗ZF的公信,也在拷問我們的犯罪者的良心,同時也是老百姓拿秤桿出來衡量的時候,到底是誰導演了這人間醜劇,又是誰把悲劇繼續上演!
讓孩子不再受傷!多想想孩子,為了他們,祝他們平安,愛他們,希望他們早日康復,不光是肉體上,同時也是精神上的康復!那就看我們的ZF如何作為!
願人間沒有"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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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檢察院“強姦變嫖幼”背後的真相
2009-04-08 10:03

《刑法》規定,和十四歲以下少女發生關係,不管她願意與否,不管她是否賣淫,都以強姦幼女罪論處。
所以,根本就沒有嫖幼罪,只有姦淫幼女罪!
強姦:三年徒刑起直到死刑!
嫖幼:五年徒刑起直到十五年。
筆者認為陳檢察長的說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於他只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

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在此次貴州“嫖幼案”中,當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強姦罪”起訴當事人,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貴州省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在回答記者“為何不以強姦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問題時說,那是為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年,強姦罪的起點為三年。
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重。
據報導,二00七年十月到二00八年八月期間,習水縣輟學學生劉某、袁某將十一名女學生帶往袁家中,再由袁聯繫嫖客。受害者中,未滿十四歲的幼女有三名,其餘均未滿十八歲。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二十一人,多人為公職人員。
一般民眾定會認為陳檢察長的說法沒有問題,甚至認為當地司法機關是下了嚴打公職人員姦淫幼女犯罪的決心。但是,筆者認為陳檢察長的說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於他只向民眾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

按法律規定,強姦罪是一個遠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種,它的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一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檔,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司法機關若將罪名定性為嫖宿幼女罪後,就完全不存在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層法院而不由中級法院來審判順理成章。
從陳檢察長的說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強姦罪是構成的。但是,有必要追問的是,他們姦淫幼女的情節算不算惡劣 —— 當地政法委書記說“比殺死幾個人還嚴重”?再者,從二00七年十月到二00八年八月整整十個月間,有沒有人姦淫多名幼女?
還有,有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倘若這些情節屬實,則完全有無期徒刑、死刑的適用餘地,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縱犯罪之嫌了。
況且,《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應當以強姦罪從重處罰,即使很一般的情節,也可判處接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節應在五六年有期徒刑之間判處。試舉一例:假使某人姦淫幼女多名 —— 也付了所謂的“嫖資”,即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依強姦罪中姦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死刑。
此外,當地之所以將強姦罪認定為嫖宿幼女罪,可能與一些司法人員的潛在觀念有關: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麼大事,這樣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三十七歲的社會無業人員袁某利用十四歲的輟學女孩劉某及其十五歲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完全可以認定為組織賣淫罪,至少可認定為強迫賣淫罪 —— 該兩罪的法定刑一樣,都有死刑。
而檢察機關卻說,“很難認定袁某強迫他人賣淫,因為強迫學生賣淫的是未成年人劉某和袁某”,而劉某和袁某年僅十四歲和十五歲,未達到強迫賣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齡。刑法理論認為,成年人利用未達到刑事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單獨犯罪 —— 理論上間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們犯罪的工具。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袁某某不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而以引誘、容留賣淫罪 —— 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 —— 起訴,也是為了達到不由中級法院審理和最終沒有死刑的刑事責任的結果,從而達到降低該案社會影響的目的。

在上述這起案件中,有六名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涉案。 女孩王清被一個叫馮支洋的教師奪走了第一次。“我後來才知道他是習水縣第一職業高級中學的老師。他很變態,不用安全套,還玩了許多花樣。”
那男的很生氣,丟了一百元在床上就走了。案發後,王清才知道這個未遂的嫖客是習水縣馬臨工業區土管所所長陳孟然。
警方調查認定,玩弄過王清的還有習水縣移民辦主任李守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幹部黃永亮等人。
據袁雲勤介紹,涉嫌強迫、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涉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嫌疑人馮支洋、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陳村、母明忠 —— 縣人大代表、房地產開發商、馮勇等八人已被逮捕,並由習水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到當地法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將不會達到二十年有期徒刑。只有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才可能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有人注意到,兩年前發生在貴州省威寧縣的一起“教師強迫學生賣淫案”,首犯趙慶梅因強迫、組織、引誘女學生賣淫被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這兩起同樣發生在貴州的案件,受害人都是學生,其中有部分還是十四歲以下的幼女。為何威寧案件放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習水案件卻放在縣級人民法院審理呢?
對此,習水縣人民檢察院任炳強檢察長解釋說,經過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一個被告人的最高量刑可能超過十五年有期徒刑,所以決定在縣人民法院起訴。
有記者特地提到涉嫌強迫、介紹、容留婦女賣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袁莉,任檢察長說,很難有證據證明袁莉有強迫的行為,強迫學生賣淫的是未成年人劉某和袁某。任強調,“我們也想對他們重判,但不能感情用事,必須嚴格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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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幼齒的比較補喔!支那人賣淫從小學起吧
Posted by 呆巴子
at April 18,2009 16:46
Posted by 咖啡華
at April 18,2009 23:09
Posted by 翻譯
at April 21,2009 14:47

報告:
此案已然撤消告訴,眾犯官們暫時可回去擁著二奶睡大覺。
到底是否會用較重的強姦幼女之新罪名重新起訴或不了了之而讓眾犯官們繼續『嫖幼』?!且讓我們這些外國人拭目以待。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779446
批ㄝ斯:以中國特殊國情其司法正義屢屢讓外國人跌破眼鏡,看來這次的幼是白嫖的較大面。
Posted by 箸
at April 24,2009 1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