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0,2008
[糕館共筆]就是要抓你關你!台灣倒退的司法!
這次阿扁第二次被羈押,法院動用很不要臉的方法,比如更換法官,這就好像舉辦一個比賽自己贏不了,那乾脆修改遊戲規則一樣,研究生不挺阿扁,阿扁犯罪判刑就關他,但是這種審判過程中的司法制度瑕疵,一定是人權台灣必須要面對的重要課題。 現行台灣司法制度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官會先進行犯罪偵查,如認為被告有特定的羈押原因,例如逃亡、串證,或涉嫌犯重罪(稱為「重罪羈押」)等,而有羈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這時候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也就是這次媒體稱之的羈押庭)。被告可以選定辯護律師向法院解釋自己並無羈押的必要,法官在聽取檢察官,被告、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論及意見後,如果還是認為被告犯罪嫌疑極高、或者有特定羈押原因,有羈押必要時,才能裁定羈押。而羈押原因中「涉犯重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重罪羈押」是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台灣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規定,是學習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但台灣卻為了少數人方便,設計一套侵犯人權的即時抗告制度。「抗告」是指當事人或證人、鑑定人、通譯等其他受法院裁定之人,對下級法院的裁定不服,直接向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撤銷原裁定的救濟程序。刑事訴訟法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如有不服,除有特別規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台灣現行法規定,得提起「抗告權人」分為當事人與非當事人2種,並不以當事人為限。
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非當事人如證人、鑑定、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的訴訟關係人,都可以提起抗告。 抗告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提出,一般常用的單純抗告,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後起算5日,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就算有效力 。如果該裁定未制作裁定書,因抗告期間無從起算,就沒有逾期問題。刑事訴訟法另外規定少於5日的抗告期間,就叫做「即時抗告」,例如對開始再審裁定而提起的抗告,得於3日內提起。
現行羈押制度在司法法務部的檢方觀點來說,是擔心一審法官判決後,因為覺得一審法官經驗不足、沒有看證據或案情,容易因思慮不週而錯誤把危險嫌犯放掉釋放。因為台灣的犯罪案件偵查階段都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對整體案情最清楚,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犯時,法院對該案情不可能比檢察官更瞭解,所以制度上應該由檢察官到聲押庭向法官說明具備羈押之法定要件、或者有啥非得要羈押不可的理由,並舉證說明證明。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到聲押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證據,這項到庭陳述及舉證是檢察官的義務。
全文請見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非當事人如證人、鑑定、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的訴訟關係人,都可以提起抗告。 抗告必須在法律規定期間提出,一般常用的單純抗告,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後起算5日,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就算有效力 。如果該裁定未制作裁定書,因抗告期間無從起算,就沒有逾期問題。刑事訴訟法另外規定少於5日的抗告期間,就叫做「即時抗告」,例如對開始再審裁定而提起的抗告,得於3日內提起。
現行羈押制度在司法法務部的檢方觀點來說,是擔心一審法官判決後,因為覺得一審法官經驗不足、沒有看證據或案情,容易因思慮不週而錯誤把危險嫌犯放掉釋放。因為台灣的犯罪案件偵查階段都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對整體案情最清楚,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犯時,法院對該案情不可能比檢察官更瞭解,所以制度上應該由檢察官到聲押庭向法官說明具備羈押之法定要件、或者有啥非得要羈押不可的理由,並舉證說明證明。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到聲押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證據,這項到庭陳述及舉證是檢察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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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2008年12月30日,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院審理陳水扁羈押更裁案期間,發生一件小插曲。前桃園縣議員吳寶玉涉嫌向4名特偵組檢察官說「小心自己的小孩」。台北地檢署今天下午主動剪報分案,向法院調閱現場光碟調查。檢方人士指出,由於4名檢察官均有子女,吳寶玉的言論已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北檢下午5時許主動剪報分案,由檢察官林宗志負責偵辦。
用古狗查一下,就可以找到數量驚人的報導。有台灣的,有支那香港的,有新加坡的,還有支那中國更是多的驚人。看來這些新聞小點心都是請好厲害的中華流亡民國特偵組檢察官們的小孩子吃的。想要藉此轉移違憲違法的焦點,增加濫權羈押的正當性嗎?
這是怎樣?不過是說「檢察官好厲害,小心自己的小孩」,有人控告你們特偵八仙檢察官嗎?有人對你們特偵組檢察官濫權羈押,讓你們的小孩子膽戰心驚嗎?你們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恐嚇過別人嗎?怕你們忘了自己支支吾吾改口了多少次,又不知說謊多少次,翻出新聞喚起你們的記憶:
現場還原/媒體詢問扁是否會被起訴…吳文忠曾說「應槍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22/today-fo5-2.htm
吳文忠檢察官加入聊天行列,並在媒體問到會不會起訴陳水扁等問題時,脫口說出「應槍斃」、「槍斃」等話,因場地不大,在場者都聽得非常清楚。
這時,吳文忠趕緊說,「我也沒講要槍斃誰」,「不要誤會、不要誤會哦!」接著才又連忙說,「死刑犯當然要槍斃啊」。
看到沒?你們特偵八仙的這廝吳文忠檢察官以應槍斃來「恐嚇」被告,即有錄音,這廝吳文忠檢察官隨即又改口否認。被告是不是可以控告吳文忠恐嚇啊?中華流亡民國北檢要不要主動快速偵辦啊?或者是,只要吳寶玉會改口說「小點心自己的小孩」來否認就沒事?
應槍斃VS小心,哪一個犯罪情節比較重大啊?特偵八仙和北檢,你們可以一字排開說明嗎?
那個往臉上貼正義顏色的越方如,明明就是出國辦案,又是去香港,又是去日本「不期而遇」策動通緝犯辜仲諒回台。事後,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怎麼說:越方如是私人行程旅遊。而且對於會見通緝,檢查總長陳聰明全力支持。
好厲害的特偵組,私人行程都會先在媒體曝光。那個往臉上貼正義顏色的越方如有公關經紀人在安排行程,並通知媒體她要去哪裡旅遊嗎?既然她是私人旅遊,所有機票吃住的花費,是不是要自付啊?如果支用到任何公費,那個往臉上貼正義顏色的越方如是不是貪污,用公費作私人旅遊啊?
究竟你們特偵組是一群LIAR,還是確實是自費私人旅遊,為了自清,越方如妳可不可以把自費支用公開給納稅人看啊?你們特偵組查帳每一筆每一個帳戶都不放過,這件小事,應該不難吧?如果提不出來,那就一字排開下台吧!
不知道中華流亡民國的撕髮司法官作了什麼孽,或者是像以前的政治犯,突然間,都好像被成被迫害的家庭,個個都要小點心孩子,不然就搬家。害怕看到自己的鬼祟影子而心虛害怕嗎?
延伸閱讀:
小心兒子! 蔡守訓要兒低調 徐千惠搬家閃人
http://www.nownews.com/2008/12/30/138-2388259.htm
對了。你們特偵組可不要串證,把公費支出的帳目作假!
Posted by ESIR
at December 31,2008 02:17

這群爛司法人員,應該把司法制度踐踏,把"制度"就成"人治"
這不是濫權,不然是什麼?
如果他們自己做的正...何必要搬家閃人ㄟ...心虛吧
不然就是心裏有鬼
自己不斷的恐嚇別人,放偵查的消息出來
難道他們就沒恐嚇別人嗎?
人家只是請他們注意自己的小孩子,家長的一言一行會影響到小孩子
那請問那位說"該槍斃"的大官,是不是也犯了恐嚇罪
真是亂來
Posted by kkkk
at December 31,2008 14:34
中華民國的司法拼命的在證明自己是爛貨,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啊。國民黨指揮法院,他們可是覺得理所當然的呢。
奇怪了,法院不符合他們的期待,法院就要硬找理由去配合?
當初社會對襲胸十秒不算強制猥褻也是反彈四起,也沒看法院有什麼動作的。
Posted by 一綱一本委員會 委員長
at January 1,2009 1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