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1,2008

[糕館共筆]基礎法律教室-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原則

在討論這件事情之前,研究生要為台灣前途祈禱一下!

我底下要講的法律原則都是很簡單的原理,不曉得台灣某些人民為何會弱智到如此? 引用自「國語日報兒童網」少年法律,連結為: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466

「無罪推定原則」為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主張的基本人權之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九十五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案例中的益瑋便是受「無罪推定」的保障;即使無法解釋為什麼被人指控搶奪,仍然不應該被當成有罪。

大家看到了嗎?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一個人就算有很深的犯罪嫌疑,但只要沒有證據可以確認這個人犯罪,或者審判尚未確定前,這個人就是清白無罪的。無論是阿扁、或者是任何一個平民,只要沒有確定的證據,或者審判還沒確定前,都應該被當成清白的人。我不是上帝不確定阿扁是不是有罪,但我堅定民主自由與法制,請遵循司法制度及「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有證據我舉雙手請趕快把阿扁拘提關起來,有涉案證據的家人、官員等都應該為犯罪、貪污等行為付出代價!但審判尚未確定前,我就當作這些人都是清白的,不是為了挺阿扁或者挺誰,我只是希望有一天可以挺我自己,不要隨便被羅織罪名,就被逮捕而只因為不明顯的證據,而我必須成為階下囚,這實在是很可怕的司法迫害!

今天研究生在電視上竟然聽到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說(非完整敘述文字是描述):「如果蘇治芬有證據請到法庭上,證明自己無罪!」我看這個檢察官要回去重讀法律系、重新考司法官特考!你嗎幫幫忙!無罪推定原則更廣泛解釋就是:被起訴的嫌疑犯你必須舉證,拿出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自己舉證、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被告無須自證無罪!這也是一個很基本的法律原則,不然就天下大亂了!我去告馬先生有叛亂通敵罪,他必須舉證他沒有犯這個罪!有沒有搞錯呀?是你檢察官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然後才能進行各種拘提羈押等,怎麼何時台灣變成被告得證明自己「無罪」?這位檢座你回去重修「法學緒論」吧!而我也拜託一天到晚在電視上「辦案」的名嘴們,請趕快把你們手上確定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以及政府,讓他們趕快把阿扁繩之以法,如果沒有證據,你們一天到晚講人家貪污,是違法基本法律原則的知道嗎?有空去看看國語日報,就有給小朋友看的法律教育專欄文章了!
 
另一個法律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這表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文就不可以處罰、或者判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也就是簡單講:法律有寫的才可以處罰,但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寫不可以做的,人民都可以做!反之如果公權力想要處罰任一個人民,那得請你明確地說明引用哪一個法律?哪一條法條的哪一款?否則你就違反法律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

全文詳見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Posted by teiria0317 at 樂多Roodo! │21:11 │回應(6)引用(0)糕館共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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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搞笑~跟國民黨講法律?
法學緒論是考試用的,那位「您」有些發言根本連大一上學期都沒上完的樣子
Posted by 希臘藍 at November 11,2008 23:26

阿扁有沒有罪,我不知道。
但是當特偵組檢察官們宣誓要是無法辦阿扁就辭職時,我就知道這是政治案件,不是司法案件。

阿扁的過失,在於他沒料到下台後,任何一件他沒法交待清楚的總統任內事務,尤其是秘密外交款項,都會被認為是貪污犯罪嫌疑。
捍衛一個本來就不應該存在的「中國流亡政府外交」,阿扁好糊塗!
Posted by swwei at November 12,2008 00:03

會落到這種地步,其實阿扁自己也要負很大的責任
他自己是讀法律的,頭腦和口才其實也不錯
但他面對檢調和媒體的說法實在並不聰明
因為他的言詞和作法都太具煽動性

煽動性言詞並非沒用,像邱毅就很常用這樣的言詞
但那是在媒體和輿論都跟他站在同一陣線的前提下
在輿論掌控在別人手上的時候,那樣的言詞就只是火上加油而已
Posted by 羅賴巴 at November 12,2008 01:57

其實我覺得大家都被媒體模糊了焦點,刻意誤導。

陳水扁吃的是啞吧虧, 【金錢外交】 難道是陳水扁執政才開始的嗎?! 自蔣經國起經李登輝到陳水扁,金錢外交三十多年來一直為國人所垢病,但這是國際外交現實使然。

難道你要陳水扁將收受 【金援】的邦交國的大使;外長....等等給供出來 ?!那馬上會引起國際糾紛及國際笑話,也會嚇跑所有既有的邦交國,台灣立刻陷入國際孤立的危機......也將遂了馬狗順利終統的目的-------

這是所有政治人物都知道的事實,檢調也不可能不知道,法官更是心知肚明這是怎嚜回事,但這如何能說明白 ? 難道要連李登輝及蔣經國時期的所有 【 金援外交 】的帳款明細全部解密,將所有收受 【 金援 】的外交國全部出賣嗎 !!

在蔣介石的 (( 漢賊不兩立 ))退出聯合國之後,這種難堪的外交現實窘境是台灣國際掙扎求存的 (( 國際外交政治操作 )) 憑陳水扁一人如何能改。

那不追究李登輝與蔣經國期間的所謂 (( 外交貪腐 )) 是不敢為 ? 還是不能為 ? 顯有定見,而單辦陳水扁就其居心顯而易見。

陳水扁不敢公告其秘密外交金錢流向,就必須吞下這個啞吧虧,被政治犧牲 !!

陳水扁若敢公開其秘密外交金錢流向,就陷台灣所有邦交國於不義,為求撇清則所有外交友邦將全盤否認並斷交自清,如此則台灣外交窘境將比西藏 更為不堪 !! 被中國統一也將成為必然。

如上,這根本不能以司法案件來辦的歷史公案,卻選擇以陳水扁一人來入罪,難道還不是政治迫害嗎 !!馬狗聯共賣台實行實質統一的意圖比青天白日還要明白,台灣人就不能被媒體誤導而模糊了民主自由主權流失的現實危機。
Posted by mafdetes at November 12,2008 14:06

選戰''既是''戰爭

打敗仗''改朝換代'' 是必然的

阿扁''說得很清楚''


我是''頭號戰犯
Posted by ouchunjung at November 14,2008 21:14
無罪推定是一種訴訟進行原則 而非是指真的無罪 行使對象指的是司法機關在台灣來說指的是法院也就是法官所代表的司法審判體系

所以研究生搞混了 這跟普羅大眾或名嘴的認知有沒有罪沒有關係 也跟檢察官認為被告有沒有罪沒什麼關係 檢察官自然是認為他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才寫起訴書的 被告上法院自然是必須反駁檢查官的控訴和證據 要不然請律師幹嘛 所以檢察官跟法官不可混為一談 無罪推定不要隨便解釋 無罪推定是法官進行審判時 檢驗檢察官的證據強度足不足夠推翻無罪推定而證明被告有罪的原則而已

呂其昌律師律師在司改雜誌40期寫的很好
「而「無罪推定」乃要求對有罪之人須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律上的無罪未必等於無辜,其僅表示各項跡證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罪,這是司法制度的極限。」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867

舉個淺顯的例子 你在街上遇到流氓持刀砍殺你女朋友 你本人是目擊證人 此流氓也以現行犯被捕 也有兇刀指紋為證 研究生你難道會在三審定讞以前 認為此流氓是清白無罪的嗎 只因為此流氓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而檢察官以你為證人 以兇刀指紋為證 此流氓面對查察關得指證 想脫罪難道不需要舉證以證明自己無罪 如不在場證明等等 自己好好想想吧
Posted by 天行者s at November 25,2008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