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8,2008

[糕館共筆]給我們真正的公投!支持公投法修正

2008102701










圖片是立院靜坐的蔡丁貴教授,引用自Billypan部落格,連結為: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4366998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台大蔡丁貴教授,從10月25日傍晚開始,於中山北路立法院門口開始絕食靜坐,蔡丁貴教授是為了要求公投法補正,希望大家多去現場聲援,並轉寄轉貼這封訊息。給立委施壓,開議後儘速通過這個法案。網路上不約而同出現許多部落客一起聲援,要求政府「還給我們真正的公投!給我們真正的公民權」!眾所皆知公投是最直接的公民權,而台灣也在2003年12月31日通過公投法,條文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50


為了讓大家知道蔡丁貴教授絕食靜坐的抗爭意義,研究生冒昧在此解釋有關公投法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最早提出「補正公投法」活動的是「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由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發起,公投法通過雖然確立人民直接民權的理念,但公投法條文當中有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行使,增加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困難度,甚至剝奪人民的權利,因此才提出補正公投法五大缺失如下:
 
◎限制公民投票事項,剝奪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的權利:
公投法第二條條文如下: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奇怪了!不是都喊說人民最大,既然人民最大,我們高興公投什麼內容,為何要立法限制?!美國公投內容千奇百怪,只要人民覺得重要的事情當然就會提案來公投,至於重不重要是由人民自己決定,不需要政府來決定,也不用把人民當笨蛋,人民自己會決定公投議題!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受到限制。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違反真正主權落實在人民的奇怪委員會:
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內文如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這個「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由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那是不是往後公投都要被某一政黨所把持?而人民如果最大,又何必設置一個21人的委員會,難道21人集體的智慧會超過全體人民嗎?何必由這樣少數人絕定攸關多數人福祉的公投內容!?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應予以刪除。
 
◎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之提案權,排除有政治僵局時,由人民做最後裁決的權利:
公投法第十三條內文如下:
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第五十二條內文如下:行政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行政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君不見由於台灣政治型態驟變,人民選擇千變萬化,很多時候國會或是行政機關,對於某些施政或者議題在國會,或者是立法機關造成政治僵局,比如大家喜歡講的「阿扁執政朝小野大空轉八年」的例子!公投其實是讓人民來決定某些施政議題的最好方法,但這兩條內文卻排除了由行政機關、立法院的少數提案權,這樣無形中是剝奪人民對某些特定議題裁決的最後的權利。環境在變,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或是國會大選,也許不能及時反映民意,設計一個完美的行政機關或立法院少數公投提案權,是很重要的事情!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以上關於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享有公民投票提案權的限制應加以修正。
 
◎公投案提案、成案連署人數過高,刻意阻礙人民行使權利:
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內文如下:
第十條內文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內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內文如下: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
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總統選舉候選人連署門檻為上一次最近立委選舉人數的1.5﹪,以2008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約1732多萬人,需要26萬人;而公投案提案就需要千分之五約8萬7千人左右、連署須要5﹪約86萬6千人,這是很高的門檻。總統這樣重要的職位只需要1.5﹪連署,公投竟然是超過三倍以上的人連署才可以成案,這實在是很不合理的高門檻!而公投內容三年內要提案幾次,人民最自己做出選擇,不需要法律替我們決定!

因此公投法補正要求: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全文請詳見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Posted by teiria0317 at 樂多Roodo! │12:35 │回應(11)引用(0)糕館共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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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麥憨啦選國民黨沒公投

選民進黨才會重視民意
Posted by 否極泰來 at October 29,2008 07:48
[活動轉貼]手牽手 護民權 光照立法院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蔡丁貴教授為了修正鳥籠公投法而進行的絕食抗議已經進入第五天,為了呼應他的訴求,網友們特別發起「手牽手 護民權 光照立法院」的活動。


活動打算邀請一千位網友在10月31號(禮拜五)晚上七點,帶一隻手電筒來光照立法院。


活動一開始,網友們會手牽手圍成一個圓圈,接著發表「手牽手 護民權 光照立法院」行動宣言,並大聲呼喊「手牽手 護民權 公投保台灣」口號三次,以提醒馬英九總統應該儘速對修正公投法做出正面回應,實踐「台灣前途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的競選諾言。隨後各自拿出自己準備好的手電筒,往立法院內部照去,象徵要照亮立法院的黑暗面,敦促在裡面的立委早日修正公投法,還給台灣民眾完整的直接民權。

或許馬英九總統會再次主張「以民調代替公投」來實踐「台灣前途由兩千三百萬人決定」的政見,然而以目前絕大部分民調對於馬總統的表現不滿意度都超過五成,滿意度都不到兩成五的情況來看,如果馬英九總統真的相信民調的權威性,他早就應該辭職下台,由此可見「以民調代替公投」的說法,連馬英九自己都不相信。直接民權還是應該藉由公投來行使。

除了表達「手牽手 護民權光照立法院」的訴求外,蔡丁貴教授也與網友們約定,若這個活動能由年輕人順利接棒,他將停止絕食,因為這代表網路新生代也開始走出虛擬世界,關心公共議題,也代表他並不孤單,因此他將以更溫和持久的方法,與網路新生代一起努力,一直到鳥籠公投法修正為止。
Posted by Amo at October 29,2008 19:23

星期五一定去參加!
Posted by Brenda at October 29,2008 20:52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Ⅰ: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 2 章 領土
a.日本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b.日本放棄對福爾摩沙、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對照兩條文:日本雖然放棄福爾摩沙(台灣)、澎湖。但還差承認福爾摩沙(台灣)獨立。

英文原版:
CHAPTER II TERRITORY,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b.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1951年「已經」放棄台澎,如何手中還有台灣領土主權在1952年交給「中華流亡民國」?→「中華流亡民國沒擁有台灣的主權」!→PRC如何從ROC移轉台灣主權?

再回溯反推:既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劃歸給「中華流亡民國」,那為何1951年日本手裡還有台灣澎湖主權可以行使「放棄」?

可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廢紙。

延伸閱讀:
《舊金山和平條約》漢譯文(民間版)雲程 譯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七章「最後條款」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5836403.html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0:51

◎Ⅱ:「中華流亡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所謂的「固有之疆域」,依據「中華流亡民國」憲法的前身「中華流亡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條文:
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其中,並沒有台澎金馬羅列在內!「中華流亡民國」憲草是在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並在同年5月5日公布。
是時,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屬於日本領土,而金門馬祖則確屬福建管轄。
這個「中華流亡民國」領土現狀是:金門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

依據舊金山和約和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的金門和馬祖是中華流亡民國的自由地區,不屬於福爾摩沙和澎湖。金門和馬祖有住民自決的權利。他們必須思考和抉擇是要歸屬於中國(ROC或PRC)的一部份,或是要成為福爾摩沙(台灣)的一部份。這是他們的權利。

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不屬於「中華流亡民國」的領土。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5787043.html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0:52

◎Ⅲ:麻豆協約◎福爾摩莎(台灣)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1635年11月23日,荷蘭東印度公司大員商館長官普特曼斯對麻豆社發動討伐戰爭,報復1629年麻豆社擊殺63名荷蘭士兵的行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調派500名白人士兵聯合400到500名新港社戰士,對麻豆社進行討伐掃蕩。戰事結果,麻豆社26人死亡,全村遭焚燬。雙方在1635年12月18日簽訂和平協約。麻豆協約簽訂後,陸續有其他部社亦以此協約為藍本,主動表示歸順加入荷蘭聯邦議會,完成主權讓渡歸由荷蘭聯邦議會管轄。

第一條:
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
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由此麻豆協約可知,荷蘭東印度公司承認福爾摩莎原住民擁有主權,並且雙方簽下主權讓渡和約。後來的荷鄭協約,明鄭降清協約,馬關條約,舊金山和約,所依據的福爾摩莎主權讓渡,都應該是源出於此!
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所放棄的福爾摩沙和澎湖群島的統治主權,必須歸還的對方是台灣人民!

到目前為止,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的科學研究資料是:
85%的台灣人帶有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的血緣。
母系血緣有
47%屬於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的族群,
48%屬於亞洲大陸,
5%屬於日本的母系血緣。
父系血緣有
41%來自福爾摩沙南島原住民及東南亞島嶼族群,
59%的父系血緣來自亞洲大陸。
其中的亞洲大陸血緣大部分是南方越人(東南亞的越南,緬甸,泰國屬於越人)不是北方漢人。

延伸閱讀:
麻豆協約◎福爾摩莎(台灣)第一份簽署的主權讓渡和約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073527.html
非原住民台灣人的基因結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1/today-o1.htm
台灣史與基因比對呈現的「台灣人圖像」
http://www.geocities.com/myfreeid20/xu-1.html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0:53

◎Ⅳ: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群島,與中國無關
蒙古的歷史觀點
他們認為:蒙古(Mongolia)從來都不是中國(China)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他們從來不認為忽必烈,成吉思汗是中國人(Chinese),也從來不認為元朝是中國的朝代。
他們認為:元朝明明是蒙古國的朝代。在他們看來,→說成吉思汗是中國的中國人,跟說孔子是韓國的韓國人一樣可恥。

他們還認為:滿清(Manchuria)也不是中國,滿清滅亡了中國!這麽一來,蒙古就從來跟中國沒有關系了。他們認為中國曾經滅過兩次國。

他們連西藏也不認為是中國的。

他們的歷史是:他們是蒙古人,是偉大的成吉思汗的子孫。→蒙古國曾經滅亡中國,百多年之後又被中國人趕走。後來,滿洲國又滅亡了中國,蒙古國成為了滿洲國的附屬國。滿清被中國人推翻之後,令人奇怪的是,→中國人憑借自己眾多的人口,反過來侵占了滿洲國的領土。後來又陸續侵占了蒙古國的內蒙古和西藏。
-------------
同理,是滿州國(Manchukuo,清國)佔領了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群島,與中國(ROC或PRC)無關。

延伸閱讀:
外蒙古人從小學習的歷史
http://blog.yam.com/maxduan/article/12602307
Wikipedia:Mongol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Mongolia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0:54

◎Ⅴ: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sovereignty)行使統治行為,必定會產生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等等法律(lawmaking authority),因此就會產生統治主權(sovereign)。

有國家主權之後,才可以實施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制度或共和制度或共產主義制度或資本主義制度等等命令冊封委任代理的法律權責制度(lawmaking authority)。

民主體制和人權的議題,與國家主權地位無關。守護民主自由人權對抗共產主義,並不是守護福爾摩沙(台灣)的國家主權。越南也實施共產主義,但是越南和中國一邊一國。

福爾摩沙(台灣)是國家主權。中華流亡民國的憲法和法律僅是福爾摩沙(台灣)國家主權意志下的代理行使工具,隨時可以被撤銷、廢除,以新制訂的憲法和法律來取代。「中華流亡民國」僅是地上的違章建築。

再次提醒: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完成舊金山和約不完全的程序。

延伸閱讀: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一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137733.html
「國家論」(SIX BOOKS OF THE COMMONWEALTH)漢文節譯二
http://blog.roodo.com/esir/archives/6137833.html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0:55

歹勢。◎Ⅰ:舊金山和約,增補:
1951年9月8日,美國與日本暨多國參加簽訂 『舊金山和約』。
條約第2條中,日本聲明「放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群島領土主權之聲明、要求和主權利。
1952年4月28日,蔣介石中國政府與日本簽訂『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的和平條約』。
條約第2條,重申與追認1951年9月8日美國和多國及日本的 『舊金山和約』第2條中,日本「已放棄」福爾摩沙、澎湖群島的權利、名義與要求。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01:06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宣布放棄對台灣的一切主張之後,台灣已經沒有「獨立」問題。台灣只有「建國」問題。
當年ROC政府的軍隊是奉以美國為首的盟軍命令來台灣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狀態從未正式宣布結束,這才是一切問題的原點
Posted by swwei at November 1,2008 09:08

獨立必須經過承認。也就是先建國,而後經過承認。
以韓國來說,韓國早在1948年就自行宣布獨立建立大韓民國,但是舊金山和約是在1951年才簽訂。日本簽訂和約的時候,必須註明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承認韓國獨立。如果沒承認有獨立的問題,何必多此一舉?

韓國當時也有被美國託管實施軍事佔領。福爾摩沙(台灣)和澎湖當時並沒有能建立自己的政府,這是台灣人自己的疏失,未能知道自己的權益。這也是幾百年來的問題,因為台灣人被外來政權統治洗腦奴役太久了,完全不知道要如何當家作主。

總而言之,台獨是福爾摩沙(台灣)從日本獨立建國,如同韓國是一樣的。韓國沒有和中國統一的問題,台灣也沒有。
Posted by ESIR at November 1,2008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