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5,2008
[080290]藍教四犯非法入侵的聯想
藍教四犯非法入侵事件發生之後,不知道會不會帶來負面示範作用?比如,日後討債公司黑道份子帶著債權人,到債務人居住的公寓或大樓去,脅持房東去叫房客開門。房客不開門,討債公司黑道份子就在「公共空間」譏笑怒罵製造債務人的精神壓力,甚至噴漆潑糞什麼的,或是間接逼迫債務人無法在現地居住。一般人會接受討債公司黑道份子這樣的行為嗎?嘿,討債公司黑道份子可能有樣學樣告訴我們:「這是公共空間,並非私人空間」,事後陰陽怪氣地說「或許因為我是黑道的關係,所以他們就說我是黑道欺壓善良百姓…」,或是「如果因為這樣討不到債,他不排除血濺五步…」云云。後來房客證明,根本沒有債務糾紛時,發現原來是平白無故被冤枉受害,只是被討債公司黑道份子以假本票惡整的時候,不曉得藍血人遇到了這情況會怎麼想?如果,左鄰右舍路見不平幫忙圍捕這些非法入侵的討債公司黑道份子時,大樓保全報警後,警察趕至現場。然而卻毆打那些左鄰右舍,指稱那些左鄰右舍是「暴民」,然後保護那些討債公司黑道份子現行犯安然離開,是後還把那些左鄰右舍以妨礙公務罪名函送法辦。不知道社會大眾會認為這是誰的錯?是當事人受害者的錯?還是討債公司黑道份子的錯?還是警察的錯?
這種社會價值如果被扭曲了,那真的是太可怕了!討債公司黑道份子也可以製造假本票當藉口時,應是誣賴有債務糾紛時,被害者還真是百口莫辯!而見義勇為的左鄰右舍還被指稱為「暴民」,以後誰還敢守望相助?誰還敢見義勇為?誰還會願意警民合作?
齁,不要指控年糕在影射藍教四犯是討債公司黑道份子喔,他們算是白道吧?不過,意思應該算是差不多,重要的不是他們身分,而是事件的本質。一幫獨霸跟一黨獨大的環境都差不多,算是生活常識吧。
~~~~~~~~~~~~~~~~~~~~~~~~~
[延伸閱讀]
1.化不可能為可能的國民黨 【大腸的人生】
2.立委的集體違憲,才是真正民主的危機
[原文轉載]
發言人:小公民, on Mar 15/2008 15:50:43
世多侵宅罪相尤,違憲乖行我獨憂。
無視今朝猶逐鹿,豈辭後歲信人羞?(七言絕句)
最近為了五斗米折腰,忙了兩、三個星期,已經好幾天沒有看報紙、電視和網路消息。中午去自助餐吃飯,偶然瞄到馬英九深度一鞠躬,大感駭異,感到事非尋常。
晚上有一點時間,瀏覽一下網路,原來是報載,費鴻泰等四位立委,以立院財委會名義,會同財政部長何志欽、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到謝總部進行「突襲檢查」(詳後附)。
對於時局,真的有焦慮感。看到整個輿論報導,似乎都著重在立委有無「無故侵入民宅」?民眾有無「妨害公務」?
這個事件,我看到的真正問題,不是小小的刑法第三○六條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和刑法的「妨害公務罪」,而是立委集體裹脅政務官作非憲法上立委職權的行為。這樣違憲行為一直未被譴責和討論,才是民主的最大危機所在。
在憲法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的權力。然而遍查憲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可以決議在院外作「突襲檢查」。
立法院頂多可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調閱機關文件,但也應經立法院的院會決議,或由調閱委員會決議,而非由財政委員會決議。更何況這只限於由立法院調閱行政機關文件,憲法或法律絕對沒有賦與立法委員有什麼可以「突襲檢查」民宅或機關的規定。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立法委員的權力來自憲法,違憲是立法委員的根本大忌,是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十款的最嚴重的違反倫理行為,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加以懲戒。
今天所有輿論不討論立委有無違憲行為,正是民主政治的不成熟和挫敗。
我們今天不是要國民黨去約束它的立法委員,而是要全民去捍衛憲法,捍衛法治,捍衛民主制度,而依法對違憲決議的立法委員加以懲戒。只有這樣,民主才能導入正軌。這是超越政黨的大是大非。
今天這四個立法委員,所以會道歉,是因為現在是總統選舉,他們闖入的是謝長廷的總部,這四個立法委員的行為會影響馬英九的選情,他們受到壓力,才會有道歉之舉。
然而他們心目中壓根兒沒有想到他們在立法院的行為是違憲的。所以他們以後還是會繼續地裹脅政務官到機關甚至民宅去「突襲檢查」,這是民主真正的危 機。因為以後四年沒有總統大選,無人可以制衡他們,除非人民現在真正認識到他們是正在違憲,而這種違憲行為將使整個民主法治受到侵蝕和破壞。
今天他們以財委會決議,去立法院外總統候選人的總部「突襲檢查」,沒有人認為他們在憲法上有什麼不對,以後他們更可以進一步地以財委會決議的名 義,裹脅政務官去「突襲檢查」看不順眼的上市公司有沒有內線交易,「突襲檢查」得罪某立委的上市公司有無逃漏稅,這樣下去股市還有未來,國家還有財政秩序 嗎?人民還有社會安全嗎?人民還需要司法嗎?三權分立的制衡嗎?你敢買股票嗎?
當人民和立法委員不覺得違憲行為是應受懲罰的,未來所有可能的乖違行為,都會在立法委員身上發生。誰說財團立委不會裹脅內政部長,到立委炒地皮不 賣帳的地政局長室,「突襲檢查」這位地政局長工作有無怠墮、員工有無喝茶聊天?誰說黑道立委不會裹脅法務部長,到偵查他的檢察官辦公室去「突襲檢查」檢察 是否認真上班呢?
當人民只有立場,沒有憲法和制度上的大是大非,國家危矣!
…………………………………………………………..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8.03.13 03:02 pm
藍營踢館事件成為選戰話題,整個事件由昨天下午的立法院財委會發動。還原會場狀況,昨天議程排定邀請公股超過5%代表到場備詢,下午話題忽然延燒到第一銀行出租辦公室給長昌總部是否違法,費鴻泰、羅明才提議突擊檢查,眾人一陣起鬨,要求何志欽陪同,何志欽拒絕未被立委接受,才會導致整起事件失控。
財委會質詢掀波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邀請財政部投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的公股代表備詢,一早主席羅明才為了開發金控董事長林誠一未按照立院決議出席就極表不滿,堅持林誠一一定要到場才休息,導致會議中午也沒有休息,直到1點半左右才稍事休息,下午2點半林誠一還是未到場,立委陳杰更為火大,費鴻泰等人遂將焦點轉到同樣 是由公股主導的第一金控為什麼出租場地給長昌總部。
場地出租受質疑
費鴻泰先是質詢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長昌總部是第一銀行華山分行大樓預定地,其中4樓到12樓是誰在使用?黃回答出租1樓到3樓,4樓以上是空的,沒有租給別人。但費鴻泰指出,有人看到大樓4樓以上部分夜間燈火通明,懷疑長昌總部人員違約使用,而一銀是公股銀行,因此要求突擊檢查,並請財政部長 何志欽陪同前往。
何曾婉拒同去
何志欽委婉地表示,他跟去沒有太大意義,因此婉拒出席,但主席羅明才要求何志欽不得拒絕,隨後財委會即宣布散會,眾人包括費鴻泰、羅明才、陳杰、羅淑蕾,帶著何志欽、國庫署長蘇樂明,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第一銀行總經理吳清雲等一行10餘人,搭乘立法院公務車前往長昌總部。
藍委堅持同行
途中黃獻全修正在立法院說法有誤,長昌總部除了租用1樓到3樓,還有11樓一部分、13樓和停車場,但藍委不買帳,還是堅持要去「抽查」,演變成這場「踢館風暴」。
【2008/03/1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我只思考這四個立法委員對官員是否構成刑法第三○四條的妨害自由罪,依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一三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不是告訴乃之罪,任何人都可以告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
回信發言人:CSS, on Mar 15/2008 16:04:11
還是那句話
他宣稱要自殺 理由是要"如果馬英九落選"負責
不過 在那之前 他得先為入侵謝總部的事情負責
他現在可以先辭立委 以後照樣可以去自殺
這兩者的負責對象不同 也完全不衝突
社會沒有必要被這個扔出的"結束生命說"迷惑
Record ID: 1205566173R017
這種社會價值如果被扭曲了,那真的是太可怕了!討債公司黑道份子也可以製造假本票當藉口時,應是誣賴有債務糾紛時,被害者還真是百口莫辯!而見義勇為的左鄰右舍還被指稱為「暴民」,以後誰還敢守望相助?誰還敢見義勇為?誰還會願意警民合作?
齁,不要指控年糕在影射藍教四犯是討債公司黑道份子喔,他們算是白道吧?不過,意思應該算是差不多,重要的不是他們身分,而是事件的本質。一幫獨霸跟一黨獨大的環境都差不多,算是生活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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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化不可能為可能的國民黨 【大腸的人生】
2.立委的集體違憲,才是真正民主的危機
[原文轉載]
發言人:小公民, on Mar 15/2008 15:50:43
世多侵宅罪相尤,違憲乖行我獨憂。
無視今朝猶逐鹿,豈辭後歲信人羞?(七言絕句)
最近為了五斗米折腰,忙了兩、三個星期,已經好幾天沒有看報紙、電視和網路消息。中午去自助餐吃飯,偶然瞄到馬英九深度一鞠躬,大感駭異,感到事非尋常。
晚上有一點時間,瀏覽一下網路,原來是報載,費鴻泰等四位立委,以立院財委會名義,會同財政部長何志欽、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到謝總部進行「突襲檢查」(詳後附)。
對於時局,真的有焦慮感。看到整個輿論報導,似乎都著重在立委有無「無故侵入民宅」?民眾有無「妨害公務」?
這個事件,我看到的真正問題,不是小小的刑法第三○六條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和刑法的「妨害公務罪」,而是立委集體裹脅政務官作非憲法上立委職權的行為。這樣違憲行為一直未被譴責和討論,才是民主的最大危機所在。
在憲法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的權力。然而遍查憲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可以決議在院外作「突襲檢查」。
立法院頂多可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調閱機關文件,但也應經立法院的院會決議,或由調閱委員會決議,而非由財政委員會決議。更何況這只限於由立法院調閱行政機關文件,憲法或法律絕對沒有賦與立法委員有什麼可以「突襲檢查」民宅或機關的規定。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立法委員的權力來自憲法,違憲是立法委員的根本大忌,是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十款的最嚴重的違反倫理行為,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二十八條加以懲戒。
今天所有輿論不討論立委有無違憲行為,正是民主政治的不成熟和挫敗。
我們今天不是要國民黨去約束它的立法委員,而是要全民去捍衛憲法,捍衛法治,捍衛民主制度,而依法對違憲決議的立法委員加以懲戒。只有這樣,民主才能導入正軌。這是超越政黨的大是大非。
今天這四個立法委員,所以會道歉,是因為現在是總統選舉,他們闖入的是謝長廷的總部,這四個立法委員的行為會影響馬英九的選情,他們受到壓力,才會有道歉之舉。
然而他們心目中壓根兒沒有想到他們在立法院的行為是違憲的。所以他們以後還是會繼續地裹脅政務官到機關甚至民宅去「突襲檢查」,這是民主真正的危 機。因為以後四年沒有總統大選,無人可以制衡他們,除非人民現在真正認識到他們是正在違憲,而這種違憲行為將使整個民主法治受到侵蝕和破壞。
今天他們以財委會決議,去立法院外總統候選人的總部「突襲檢查」,沒有人認為他們在憲法上有什麼不對,以後他們更可以進一步地以財委會決議的名 義,裹脅政務官去「突襲檢查」看不順眼的上市公司有沒有內線交易,「突襲檢查」得罪某立委的上市公司有無逃漏稅,這樣下去股市還有未來,國家還有財政秩序 嗎?人民還有社會安全嗎?人民還需要司法嗎?三權分立的制衡嗎?你敢買股票嗎?
當人民和立法委員不覺得違憲行為是應受懲罰的,未來所有可能的乖違行為,都會在立法委員身上發生。誰說財團立委不會裹脅內政部長,到立委炒地皮不 賣帳的地政局長室,「突襲檢查」這位地政局長工作有無怠墮、員工有無喝茶聊天?誰說黑道立委不會裹脅法務部長,到偵查他的檢察官辦公室去「突襲檢查」檢察 是否認真上班呢?
當人民只有立場,沒有憲法和制度上的大是大非,國家危矣!
…………………………………………………………..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8.03.13 03:02 pm
藍營踢館事件成為選戰話題,整個事件由昨天下午的立法院財委會發動。還原會場狀況,昨天議程排定邀請公股超過5%代表到場備詢,下午話題忽然延燒到第一銀行出租辦公室給長昌總部是否違法,費鴻泰、羅明才提議突擊檢查,眾人一陣起鬨,要求何志欽陪同,何志欽拒絕未被立委接受,才會導致整起事件失控。
財委會質詢掀波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邀請財政部投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的公股代表備詢,一早主席羅明才為了開發金控董事長林誠一未按照立院決議出席就極表不滿,堅持林誠一一定要到場才休息,導致會議中午也沒有休息,直到1點半左右才稍事休息,下午2點半林誠一還是未到場,立委陳杰更為火大,費鴻泰等人遂將焦點轉到同樣 是由公股主導的第一金控為什麼出租場地給長昌總部。
場地出租受質疑
費鴻泰先是質詢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長昌總部是第一銀行華山分行大樓預定地,其中4樓到12樓是誰在使用?黃回答出租1樓到3樓,4樓以上是空的,沒有租給別人。但費鴻泰指出,有人看到大樓4樓以上部分夜間燈火通明,懷疑長昌總部人員違約使用,而一銀是公股銀行,因此要求突擊檢查,並請財政部長 何志欽陪同前往。
何曾婉拒同去
何志欽委婉地表示,他跟去沒有太大意義,因此婉拒出席,但主席羅明才要求何志欽不得拒絕,隨後財委會即宣布散會,眾人包括費鴻泰、羅明才、陳杰、羅淑蕾,帶著何志欽、國庫署長蘇樂明,第一金控總經理黃獻全、第一銀行總經理吳清雲等一行10餘人,搭乘立法院公務車前往長昌總部。
藍委堅持同行
途中黃獻全修正在立法院說法有誤,長昌總部除了租用1樓到3樓,還有11樓一部分、13樓和停車場,但藍委不買帳,還是堅持要去「抽查」,演變成這場「踢館風暴」。
【2008/03/13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
我只思考這四個立法委員對官員是否構成刑法第三○四條的妨害自由罪,依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一三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四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不是告訴乃之罪,任何人都可以告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
回信發言人:CSS, on Mar 15/2008 16:04:11
還是那句話
他宣稱要自殺 理由是要"如果馬英九落選"負責
不過 在那之前 他得先為入侵謝總部的事情負責
他現在可以先辭立委 以後照樣可以去自殺
這兩者的負責對象不同 也完全不衝突
社會沒有必要被這個扔出的"結束生命說"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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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笨到無法無天, 還有人無怨無悔的支持.
我也只能說一笨還有一笨笨.
SIGH~
Posted by Sutekh
at March 15,2008 16:28

以後非法入境的支那人可以比照辦理, 升級成非法入侵咧
Posted by Encoder
at March 15,2008 17:11
Posted by v5j2y
at March 15,2008 17:18
Posted by lutetia
at March 15,2008 20:29

結夥闖民宅 ,就這樣道歉幾次算了, 划算啊 ,
皮厚肉粗,狀似溫雅就是這樣好處
Posted by 路人
at March 15,2008 21:52

新聞報導全民計程車司機幫長昌造勢
結果有警察現場抄車牌
而司機表示去馬蕭場子並沒有這動作
請議員要追查到底誰下令 哪個分局哪些警員到現場抄車牌? 目的為何? 這是標準程序嗎?
滯台警察:我們喜歡當狗甚於當人
Posted by KEIKO
at March 16,2008 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