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9,2008
[080166]沒有真相 沒有選舉!
中選會要求兩方候選人提供個人資訊,作為查詢有無雙方國籍之參考。然而馬英九及其發言人均已經明白拒絕,他們有何難言之隱我們無從得知,但如果要選民去選一個資格不清不楚的候選人,那就是中選會的失職了!候選人資格審查位獲釐清,憑何任令其登記參選呢?而藍營立委也明白表態不會因此修法。這場選舉不管結果如何,刻意預期的是,台灣極其可能因此面臨一場長期紛爭。誠摯呼籲中選會袞袞諸公,以台灣蒼生為念,明確給馬英九一個「底限日期」。逾期若仍未能交出個人資料供審查認定時,即撤銷其參選資格,並通知中國國民黨另推候選人,否則就讓其棄選或是作其他合法的處置。與其事後當選無效,引起紛爭耗費台灣社會成本,不如防範於未然,將紛爭消弭於無形。因為到頭來,最後所有的責任還是回到中選會「資格審查」失職的焦點上,為了避免日後中選會袞袞諸公為馬英九揹黑鍋頂罪,請作出明智議決吧。中國國民黨應該也不至於為了馬英九,而想去製造出更多的反對票,並遭選民唾棄吧!台灣若是因為馬英九個人,而產生任何動亂,那就太不值得了! 為何一定要「單吊九萬」玩麻將呢?資格不符或難以釐清,就別參選嘛!難道中國國民黨就沒有其他的人才了嗎?難到台灣選民不能有其他的選擇嗎?[本篇引用]
1.2008選舉無效?
2.馬英九若續拖延 應撤銷候選資格
[原文轉載]
2008選舉無效?
■ 端木儀 2008.2.19
二○○八年總統選舉無效?這並不是一句玩笑話。可能性雖在未定之天,其漏洞卻明明白白的寫在法律中。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這樣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律的ABC:「程序優於實體」,即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當一個總統候選人被證實具有「外國國籍」而「不得登記」時,其候選資格並不是被中選會「撤銷」,而是「自始無效」。這個「自始無效」,讓這個人一開始就不能參加選舉,從而不必討論選舉勝負的問題,後果將可能是:選舉無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馬英九在登記後、選舉前的現在不配合(甚至於拖 延)中選會行使「審定候選人資格」法定職權。未來,即使選舉已經完成了,其選舉結果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其「不確定」的可能至少有三:
一、若遲來的審定結果證實馬英九具有「外國國籍」,中選會必然要請國民黨另請高明。這樣,已經完成的總統選舉將陷入毫無意義之地。
二、更匪夷所思的可能性將是,謝長廷當選,藍營勢必以「事後查證才知」的自宮方式提起訴訟,讓選舉無效而拉謝長廷下馬。這時,綠營已耗盡財力,藍營則好整以暇連戰兩場。
三、甚至,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想像(包括美、中等)外國政府提供證據給藍綠或媒體的任何一方,促請其以爆料或申告來「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而達到干涉台灣內政的目的。
有這三種可能,屆時的台灣將會是怎樣的一個「亂」字可以形容呢?
因此,候選人授權中選會查詢本人的「外國國籍」狀態,是作為一個總統所必要遵守的最低法律義務。進一步說,更是我們檢驗候選人的心中有無台灣安定與西太平洋區域穩定等最起碼責任感的指標。
中選會本於政府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權,應主動「命令」候選人,或同步「請求」相關國家協助查明真相,不必畏首畏尾自縛手腳。在穩定西太平洋局勢的前提下,英美兩國豈有不積極相助的道理。
還沒選上總統的人,先帶頭扯皮大玩法律漏洞,還要別人提供自己私人的資料,其心中有否些許的法制尊嚴,已不問可知。(作者從事文史工作)
……………………………………………………………………………………
馬英九若續拖延 應撤銷候選資格
■ 蔣為志 2008.2.19
中選會僅以最低標準,發函二組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要求取得授權書,以利查證是否具有外國籍。但是,馬英九卻拒不提供美國綠卡或社會安全號碼,表示只會填 上「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放棄失效」(編按:馬英九先生已於昨天表示:「只要是就查證雙重國籍所需要的資料,我都願意提供。」)。對於這種以拖待變的當事 人,中選會依下列理由,應撤銷馬英九的總統候選人資格。
第一:馬英九已承認於一九七七年取得美國綠卡,至其於一九八一年回台任官為止,其取得綠卡後,在美國居留的月數,已達到申請歸化為美國人的標準。而其四個姊妹取得綠卡後,均已歸化為美國人,因此,中選會可以合理懷疑馬英九亦具有美國籍。
第二:美國在台協會已表示,凡是申請美國移民服務的外國人,美國國土安全部都會給予一個永久的檔案編號,檔案內會記載各項與移民有關事項,如,是否擁有綠 卡,以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入美國籍等。如果申請者獲得綠卡,這個號碼就會變成綠卡號碼,如果申請者入美國籍,這個號碼就會是入籍證明書的號碼。因此,中選 會向馬英九請求告知綠卡號碼,是快速釐清疑點的必要方法。自稱沒有美國籍的馬英九,拒不透露綠卡號碼,有何隱情?
第三:中選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有要求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之權;而馬英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長期擁有綠卡,卻自稱沒有美國籍,這個有利於己的事實,亦負舉證之責。馬英九拒不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自應受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三十餘日,馬英九故意不配合中選會的查證,只是意圖將時間拖到選舉日後,然而,萬一不幸中選會拖到選舉後才查證出馬英九具有外國 籍,則,屆時台灣社會的動盪與對立,恐怕不是中選會事後的當選無效之訴能夠撫平的。因此,中選會必須加快腳步,儘速查明真相。而對於施展拖延戰術的當事 人,中選會最佳的對策,就是先給予不利益之處分(即,撤銷馬英九的候選人資格),讓馬英九對該撤銷處分進行訴願時,積極主動提出證據,證明其沒有外國籍。 (作者為執業律師)
1.2008選舉無效?
2.馬英九若續拖延 應撤銷候選資格
[原文轉載]
2008選舉無效?
■ 端木儀 2008.2.19
二○○八年總統選舉無效?這並不是一句玩笑話。可能性雖在未定之天,其漏洞卻明明白白的寫在法律中。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這樣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律的ABC:「程序優於實體」,即程序不符,實體不究。
當一個總統候選人被證實具有「外國國籍」而「不得登記」時,其候選資格並不是被中選會「撤銷」,而是「自始無效」。這個「自始無效」,讓這個人一開始就不能參加選舉,從而不必討論選舉勝負的問題,後果將可能是:選舉無效。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馬英九在登記後、選舉前的現在不配合(甚至於拖 延)中選會行使「審定候選人資格」法定職權。未來,即使選舉已經完成了,其選舉結果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其「不確定」的可能至少有三:
一、若遲來的審定結果證實馬英九具有「外國國籍」,中選會必然要請國民黨另請高明。這樣,已經完成的總統選舉將陷入毫無意義之地。
二、更匪夷所思的可能性將是,謝長廷當選,藍營勢必以「事後查證才知」的自宮方式提起訴訟,讓選舉無效而拉謝長廷下馬。這時,綠營已耗盡財力,藍營則好整以暇連戰兩場。
三、甚至,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想像(包括美、中等)外國政府提供證據給藍綠或媒體的任何一方,促請其以爆料或申告來「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而達到干涉台灣內政的目的。
有這三種可能,屆時的台灣將會是怎樣的一個「亂」字可以形容呢?
因此,候選人授權中選會查詢本人的「外國國籍」狀態,是作為一個總統所必要遵守的最低法律義務。進一步說,更是我們檢驗候選人的心中有無台灣安定與西太平洋區域穩定等最起碼責任感的指標。
中選會本於政府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權,應主動「命令」候選人,或同步「請求」相關國家協助查明真相,不必畏首畏尾自縛手腳。在穩定西太平洋局勢的前提下,英美兩國豈有不積極相助的道理。
還沒選上總統的人,先帶頭扯皮大玩法律漏洞,還要別人提供自己私人的資料,其心中有否些許的法制尊嚴,已不問可知。(作者從事文史工作)
……………………………………………………………………………………
馬英九若續拖延 應撤銷候選資格
■ 蔣為志 2008.2.19
中選會僅以最低標準,發函二組總統、副總統參選人,要求取得授權書,以利查證是否具有外國籍。但是,馬英九卻拒不提供美國綠卡或社會安全號碼,表示只會填 上「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放棄失效」(編按:馬英九先生已於昨天表示:「只要是就查證雙重國籍所需要的資料,我都願意提供。」)。對於這種以拖待變的當事 人,中選會依下列理由,應撤銷馬英九的總統候選人資格。
第一:馬英九已承認於一九七七年取得美國綠卡,至其於一九八一年回台任官為止,其取得綠卡後,在美國居留的月數,已達到申請歸化為美國人的標準。而其四個姊妹取得綠卡後,均已歸化為美國人,因此,中選會可以合理懷疑馬英九亦具有美國籍。
第二:美國在台協會已表示,凡是申請美國移民服務的外國人,美國國土安全部都會給予一個永久的檔案編號,檔案內會記載各項與移民有關事項,如,是否擁有綠 卡,以及其配偶、子女是否入美國籍等。如果申請者獲得綠卡,這個號碼就會變成綠卡號碼,如果申請者入美國籍,這個號碼就會是入籍證明書的號碼。因此,中選 會向馬英九請求告知綠卡號碼,是快速釐清疑點的必要方法。自稱沒有美國籍的馬英九,拒不透露綠卡號碼,有何隱情?
第三:中選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有要求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之權;而馬英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長期擁有綠卡,卻自稱沒有美國籍,這個有利於己的事實,亦負舉證之責。馬英九拒不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自應受不利益之處分。
第四,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三十餘日,馬英九故意不配合中選會的查證,只是意圖將時間拖到選舉日後,然而,萬一不幸中選會拖到選舉後才查證出馬英九具有外國 籍,則,屆時台灣社會的動盪與對立,恐怕不是中選會事後的當選無效之訴能夠撫平的。因此,中選會必須加快腳步,儘速查明真相。而對於施展拖延戰術的當事 人,中選會最佳的對策,就是先給予不利益之處分(即,撤銷馬英九的候選人資格),讓馬英九對該撤銷處分進行訴願時,積極主動提出證據,證明其沒有外國籍。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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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最近馬娘一直強調"沒有他國國籍"....就如同當初面對綠卡質疑一般也說"我家人都沒有綠卡"!!
依照馬娘一貫的說謊行徑與思考邏輯是否代表著
"沒有他國國籍"其實就是"持有外國國籍ing"
大家拿好板凳坐下等著看好戲吧!!
這種投機心態與高傲自持之人肖想當台灣國總統,如果老天有眼,台灣眾神有靈感也一定不會同意的....
Posted by OTORO
at February 19,2008 16:41

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說謊
難道查證國籍狀態也算是違反行政中立嗎?
荒唐!
遊戲有遊戲規則,如果連規則都不遵守的話
那你乾脆不要玩好啦
且是雙方都要提供資料,那來不公平?
難道是被抓到痛腳了嗎?
如果不查證國籍狀態,那請問是要選那一國的總統ㄚ
總該不會說,連各國的總統無論那個國籍的人都可以選吧
Posted by kkkk
at February 19,2008 17:50

他, 馬的, 這幫台支人不是三句不離"依法辦理"
怎麼的現在照著法律走, 又說不公平
啊!是要怎麼做妳才會說公平
切...
Posted by 好
at February 19,2008 18:04

依法處理 ,當然是依照牠,馬的說法.
Posted by 路人
at February 19,2008 18:35

樓上的大哥大姐們:
阿!你們都沒看過發哥說過:
you talk all yes talk .
i talk all no talk .
馬先生跟那堆假中國人只是反過來
you talk all no talk .
i talk all yes talk .
我們就是天生來統治這個地方的,
我正著說反著說倒著說
都他媽的對.
單吊九萬也是要強行胡牌的,
就算打光了九萬請賭神變張來就好了唄!
Posted by 總額
at February 19,2008 23:09
Posted by Barfuss
at February 19,2008 23:39

對啦!中選會不中立啦!所以這次立委選舉無效啦!
Posted by 高雄螢火蟲
at February 20,2008 00:46

調查白賊馬已經變成全民運動了,美國有很多網站聲稱可以調查個人資料,只是不曉得是真是假,要價不算太貴,應該可以試試這種方式,例如下列網站http://www.publicpeoplefinder.com/
Posted by 力馬
at February 20,2008 07:25

依法處理..他馬的馬英九證件資料還沒補齊應該還不算是參選人吧!
國家很多考試若證件沒補期是沒資格考的..
大家釘好中選會!!!
Posted by Do
at February 20,2008 14:09

他馬的美國人還來參選什麼台灣總統
無恥
.......................................
61.31.163.1
同一ip,變換不同網名
列入紀錄
Posted by 馬去死
at February 20,2008 15:26

不是最喜歡把依法行政這四個字掛嘴上,怎麼這下子就在那邊咭咭歪歪的
Posted by jacky5233
at February 20,2008 17:36
他到底是哪一國的呢?但是他是美國人這點是很確定啦!
搞不好真的有逃漏稅唷!
幸好那麼老了也不會被徵調去伊拉克打仗,
藍血人冷血無情令人瞠目結舌,
夫婦倆一個是父親過世,一個是岳父過世,
沒幾天就在舞台上嘻笑怒罵,
像話嗎?不孝!
傷心只有統媒鏡頭前啦!
Posted by shawlangjohn
at February 21,2008 02:51

大哥你好 我是一個22歲的毛頭小子
這篇文章可以讓我轉貼嗎 我會註明出處來源
^^
.........................
年糕敬覆:
歡迎轉貼 功德無量
Posted by 阿德
at February 21,2008 17:34

不中立?
沒有他國國籍?
那就二話不說拿出來給人家查證啊 怕什麼
不是說自已行的正嗎? 遲遲不敢拿出來 有鬼!!
Posted by bjqs
at February 22,2008 0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