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15,2006
[06633]一個鎮長就可以A到近億人民幣

李為民,男,今年43歲,原東莞市塘廈鎮鎮長。
本報東莞訊 (記者彭姣時 通訊員王創輝、東薦軒攝影報導)昨天上午,原東莞市塘廈鎮鎮長李為民案在東莞市中院開庭審理;數百東莞市民聞訊趕來旁聽,300餘座位的大審判庭座無虛席。
據悉,李為民案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是近年來全市乃至全省少見的鄉鎮級領導幹部腐敗案件。
鎮長“豪”賭輸掉9000萬元
據東莞市紀委查實,1997年,李為民當時擔任東莞塘廈鎮副鎮長。一次去香港招商時,李為民第一次涉足賭場,從此一發不可收拾。
2000年至2004年,李為民因賭博輸掉9000萬元。五年間,李為民頻繁出入港澳各大小賭場,其往返港澳的記錄達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週達1次。僅2004年,李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記錄上,就留下了67次的記載,最頻繁的一個月高達17次,即平均每週往返四五次,據悉其中大都是為了參賭。
為還賭債,李為民開始將手伸向公款……
昨天東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審理結果,法院將擇日宣判。
宣讀起訴書達51分鐘
昨天上午9時15分,李為民被帶進了大審判庭。9時25分,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痛陳了李為民挪用公款、受賄、貪污等“三宗罪”。整整30頁的起訴書,公訴人宣讀了51分鐘。
經東莞市檢察院審理查明:1998年1月到2004年11月,李為民在擔任塘廈鎮副鎮長、鎮長期間挪用公款10961萬元、港幣290萬元,受賄171萬元,貪污106.2萬元。
李為民的“三宗罪”
52次挪用公款1.1 億餘元
據瞭解,李為民在擔任塘廈鎮副鎮長、鎮長期間,同時還擔任了對外經辦主任、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塘廈鎮鎮聯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科苑城董事長等職。
作為鎮政府的下屬企業,按規定是不允許借款給私人,但李為民利用職務之便,採取以個人名義寫借條等手段先後52次挪用公款1.1 億餘元。
據瞭解,李為民挪用公款主要是用來還賭債,以及用來投資。
“幹股份紅”收取賄賂171萬元
1998年至2000年,李為民以“幹股份紅”的名義收受塘廈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滿華(另案處理)賄賂人民幣171萬元,為該公司優先辦理消防審批、驗收手續以及介紹消防工程。
“借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款106萬元
2002年6月,李為民代表發展總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合同簽訂後,深圳某公司並未向發展總公司交納轉讓款,也沒有辦理該塊地的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證明。2003年初,東莞市天某公司欲購買該塊土地並同深圳某公司、發展總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為民用事先從深圳某公司取得的兩張空白收據和一張A4白紙以收取土地款的名義從天某公司收取50萬元、20萬元、36.2萬元,共計106.2萬元。
在收到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後,李為民以個人缺錢用為由,“暫時借來用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