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6月21日
狗為什麼在我們的菜單之外?

◎圖源:http://www.cleanfunny.com/pics/beware-of-dog-puppy-dangerous.jpg
科學家發現,早在一萬四千年前左右,狗就可能走入人類的生活。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非洲的採集—狩獵族群中,看見人狗共同生活的原貌——狗在人類聚落中擔任警戒、輔助狩獵、清道夫(撿食人類吃剩的食物)的角色。
因為狗的體型較牛、羊小,又為肉食性動物(食肉目犬科),在生物質量轉變上的不經濟(一般而言,肉食性動物的飼料成本比草食性動物高),讓狗很少出現在人類的菜單上,狗成為「人類最好的朋友」。
少數(?)的例外發生在東亞、歐洲、美洲、大洋洲和非洲(詳見維基百科:狗肉菜餚),各地的人因為不同的理由(如饑荒)把「最好的朋友」拿來祭五臟廟,其中,在中國的東北、廣東、廣西一帶,更發展出所謂香肉(狗肉)的美食文化。例如最近我在部落格上讀到的《奇食記事》,又如廣州「陽光香肉」店的「陽光香肉全宴」(秘製白切狗、古法焗狗腦、養顏狗汁蛋等等「寫實」的菜名)。
作為漢文化東移的「美麗之島」,台灣也有一群人喜歡吃狗肉,小時候住家的對面,就開了一家香肉店。時常看到香肉店老闆在店門口屠狗的血腥畫面,他會劃破狗隻的喉嚨放血,再以滾水燙皮去毛,記得有一次,我看見一隻放血中的狗兒,喉頭破了一個血洞,還掙扎地抬起頭來(也許在想:「為什麼會這樣?」)。
所謂見怪不怪,狗肉和雞鴨牛羊一樣,出現在小時候的菜單上,特別是冬天寒冷的時候,父親偶爾會領著一家大小到香肉店吃上一鍋狗肉的火鍋,我覺得滋味很好。但是,即使是當時(民國六、七十年),狗肉仍然屬於罕見的食材。不知是主動地還是被動地,上了國中以後,狗終於退出我的菜單,家裡開始養狗作為寵物,父母親的筷子底下也很少出現狗了。
狗在台灣家庭的菜單上消失,似乎是一件自然的事情。首先,狗肉很貴,在台灣沒有專業的養殖場生產肉用的狗隻,流浪狗的數量和品質又不穩定,更別提捕狗時要冒的職業風險;其次,狗肉上火,像薑母鴨一樣,只有冬天才有市場(當年開冷氣還是一種奢侈的行為);最後,現代的狗,正如一萬四千年前的狗,隨時隨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場域,晃過來晃過去,對人類搖尾巴、伸舌頭,睜著無辜的大眼睛,嗚咽著:「帶我回家嘛」。此情此景,教人如何忍心下箸?
於是,在 2001 年年初,立法院通過立委王幸男提出的《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修正案:「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按: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從此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吃狗的國家,這是「流浪動物保護—戒殺宗教團體」的一大勝利。
但,狗在我的菜單上「自然地」消失了,是否就意味著,我們的國家應該立法禁止其他人吃狗呢?提案立委王幸男的解釋是這樣的(根據王幸男於自由時報的投書):
一、狗是寵物,不是經濟動物。
二、如果要把狗當作經濟動物,業者必須申請肉用狗牧場登記,但是,很抱歉,目前主管單位農委會沒有相關法源。
三、(引自報紙投書)【就立法禁止吃某種動物而言,完全是人「主動的」選擇,也就是,那個國家社會的人都同意不再將某種動物當成「肉用動物」。
當台灣立法禁吃狗肉,意味著台灣人認為不應該把狗當成是用來吃的「經濟動物」,不可否認的,完全是選擇性立法,而且是感情作用的。然而,在目前台灣還有人吃狗肉的情況下,禁止食用某種動物的肉,等於剝奪他們的飲食自由,必須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審查:應有保護的公益作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例原則。
筆者所提出的草案,會從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著手,係考量動物保護法的體系以及避開此類爭議,依照修法內容,並未全面性禁止動物作為「肉食」的來源,僅有寵物類的動物在禁止範圍,這樣的立法想必也通得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歐美人士把狗當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們無法接受「吃掉家庭成員」的野蠻行為,是當然解釋不待立法規範的。而台灣大部分的人也從沒有把狗當成是「肉用動物」,根據台灣大學獸醫學系費昌勇教授調查,台北市有 86.4% 的市民認為吃狗肉不適當,有 5.1% 的市民認為適當。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已有民意基礎。
從立法論的觀點來說,立法禁止吃狗肉,應該跳脫那一種動物可以吃或那一種動物不能吃的爭執,完全著眼於狗兒忠誠、護主的特性,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某種人類在情感價值上認為牠們的角色是夥伴、家人的動物,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應該不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吧!】
就這樣,在台北市的民意基礎上(也就是 86% 的台北市民可以代表整個台灣),藉由法律文字的操弄(避開違憲爭議),台灣的立法院通過實質上禁止吃狗的《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修正案,狗正式從台灣民眾的「官方菜單」上消失了。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在立法的授權下,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有心(主張動物解放或吃素),還可以公告更多種「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為禁止宰殺的「寵物」,例如許多寵物市場上常見的(寵物)兔、(迷你)豬、(迷你)雞、(熱帶)魚等等,「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很快地台灣就可以變成一個全民吃素的國家。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作為漢文化東移的「美麗之島」,台灣也有一群人喜歡吃狗肉,小時候住家的對面,就開了一家香肉店。時常看到香肉店老闆在店門口屠狗的血腥畫面,他會劃破狗隻的喉嚨放血,再以滾水燙皮去毛,記得有一次,我看見一隻放血中的狗兒,喉頭破了一個血洞,還掙扎地抬起頭來(也許在想:「為什麼會這樣?」)。
所謂見怪不怪,狗肉和雞鴨牛羊一樣,出現在小時候的菜單上,特別是冬天寒冷的時候,父親偶爾會領著一家大小到香肉店吃上一鍋狗肉的火鍋,我覺得滋味很好。但是,即使是當時(民國六、七十年),狗肉仍然屬於罕見的食材。不知是主動地還是被動地,上了國中以後,狗終於退出我的菜單,家裡開始養狗作為寵物,父母親的筷子底下也很少出現狗了。
狗在台灣家庭的菜單上消失,似乎是一件自然的事情。首先,狗肉很貴,在台灣沒有專業的養殖場生產肉用的狗隻,流浪狗的數量和品質又不穩定,更別提捕狗時要冒的職業風險;其次,狗肉上火,像薑母鴨一樣,只有冬天才有市場(當年開冷氣還是一種奢侈的行為);最後,現代的狗,正如一萬四千年前的狗,隨時隨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場域,晃過來晃過去,對人類搖尾巴、伸舌頭,睜著無辜的大眼睛,嗚咽著:「帶我回家嘛」。此情此景,教人如何忍心下箸?
於是,在 2001 年年初,立法院通過立委王幸男提出的《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修正案:「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按: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從此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吃狗的國家,這是「流浪動物保護—戒殺宗教團體」的一大勝利。
但,狗在我的菜單上「自然地」消失了,是否就意味著,我們的國家應該立法禁止其他人吃狗呢?提案立委王幸男的解釋是這樣的(根據王幸男於自由時報的投書):
一、狗是寵物,不是經濟動物。
二、如果要把狗當作經濟動物,業者必須申請肉用狗牧場登記,但是,很抱歉,目前主管單位農委會沒有相關法源。
三、(引自報紙投書)【就立法禁止吃某種動物而言,完全是人「主動的」選擇,也就是,那個國家社會的人都同意不再將某種動物當成「肉用動物」。
當台灣立法禁吃狗肉,意味著台灣人認為不應該把狗當成是用來吃的「經濟動物」,不可否認的,完全是選擇性立法,而且是感情作用的。然而,在目前台灣還有人吃狗肉的情況下,禁止食用某種動物的肉,等於剝奪他們的飲食自由,必須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審查:應有保護的公益作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例原則。
筆者所提出的草案,會從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著手,係考量動物保護法的體系以及避開此類爭議,依照修法內容,並未全面性禁止動物作為「肉食」的來源,僅有寵物類的動物在禁止範圍,這樣的立法想必也通得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歐美人士把狗當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們無法接受「吃掉家庭成員」的野蠻行為,是當然解釋不待立法規範的。而台灣大部分的人也從沒有把狗當成是「肉用動物」,根據台灣大學獸醫學系費昌勇教授調查,台北市有 86.4% 的市民認為吃狗肉不適當,有 5.1% 的市民認為適當。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已有民意基礎。
從立法論的觀點來說,立法禁止吃狗肉,應該跳脫那一種動物可以吃或那一種動物不能吃的爭執,完全著眼於狗兒忠誠、護主的特性,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某種人類在情感價值上認為牠們的角色是夥伴、家人的動物,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應該不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吧!】
就這樣,在台北市的民意基礎上(也就是 86% 的台北市民可以代表整個台灣),藉由法律文字的操弄(避開違憲爭議),台灣的立法院通過實質上禁止吃狗的《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修正案,狗正式從台灣民眾的「官方菜單」上消失了。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在立法的授權下,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有心(主張動物解放或吃素),還可以公告更多種「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為禁止宰殺的「寵物」,例如許多寵物市場上常見的(寵物)兔、(迷你)豬、(迷你)雞、(熱帶)魚等等,「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很快地台灣就可以變成一個全民吃素的國家。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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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ces.msn.com/members/jemmy0929/blog/cns!1p8nBHWxPM0XRtRZ1zo3J7QQ!2460.entry【jemmy0929】
at 2006年01月7日 11:31
人類之所以為人 就是有其思考反省性格
如果單純就食物這一點來討論吃狗肉這部份
那麼人無所不吃也是合理的囉
但就先前所言 人類存在於地球上
並不是唯我獨尊的 我們不需要其他動物嗎
生態的毀滅也就在這每天的一些微小的行為中
難道 人類自稱為萬物之靈
就不需要對生存的地球生態付出維護的責任嗎
另一點 人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簡單講就是啊 不然以前的人為什麼要吃那些所謂很補的食物 就是因為物質不豐富 所以身邊能吃的通通都抓來吃)
就像市井小語所言--中國人地上四條腿的除了桌子不吃 天上有翅膀的除了飛機不吃 其他通通都進了中國人的肚子
吃東西 不是能吞的 想吞的就能吞下肚
不然 那些有食人癖的族群 我們也要就憲法的基本人權來保護其嗜人的癖好囉
不知道是否是我誤解了貴幹文末的意思
但是 人權不是無遠弗屆的範圍
而是在眾人的利益內保有個人的基本權益
韓國人與中國大陸吃狗 吃貓的行為
我個人在身為人類的想法上 無法苟同
因為 這並不能夠因為其行之有年 甚至有歷史
就說他們這樣的歷史是值得在讚賞頌揚的
如果單純就食物這一點來討論吃狗肉這部份
那麼人無所不吃也是合理的囉
但就先前所言 人類存在於地球上
並不是唯我獨尊的 我們不需要其他動物嗎
生態的毀滅也就在這每天的一些微小的行為中
難道 人類自稱為萬物之靈
就不需要對生存的地球生態付出維護的責任嗎
另一點 人為了自己的口腹之欲(簡單講就是啊 不然以前的人為什麼要吃那些所謂很補的食物 就是因為物質不豐富 所以身邊能吃的通通都抓來吃)
就像市井小語所言--中國人地上四條腿的除了桌子不吃 天上有翅膀的除了飛機不吃 其他通通都進了中國人的肚子
吃東西 不是能吞的 想吞的就能吞下肚
不然 那些有食人癖的族群 我們也要就憲法的基本人權來保護其嗜人的癖好囉
不知道是否是我誤解了貴幹文末的意思
但是 人權不是無遠弗屆的範圍
而是在眾人的利益內保有個人的基本權益
韓國人與中國大陸吃狗 吃貓的行為
我個人在身為人類的想法上 無法苟同
因為 這並不能夠因為其行之有年 甚至有歷史
就說他們這樣的歷史是值得在讚賞頌揚的
Posted by 善哉善哉
at 2006年08月17日 15:19
我也不會選擇去吃狗貓,但是就目前來看,在台灣,狗貓(牛馬)對個人、族群、文化的意義並不一致,今天台灣的法律,在少數人的操作下,實質上地禁止個人的特定的食物選擇,對我來說,是不應該的。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6年08月19日 08:52
贊同fuhoren的看法
我也不吃狗,聽到人家吃狗也會深覺恐怖,難受
但我不贊同用法律將定吃狗肉定為罪刑,太罷道
王立委的言論我也覺得可商榷,狗一定是寵物嗎?有些人眼中可是食物呢!
頻什麼王認為他認為寵物的別人也該認為是寵物?
且食物和寵物也不相悖,我們看著鵝搖尾巴很可愛,也有人當牠是寵物
當也有人吃鵝肉吧!寵物和食物的界線並不是那麼明確的.
總之,我反對用立法去規範吃狗肉這件事.
我也不吃狗,聽到人家吃狗也會深覺恐怖,難受
但我不贊同用法律將定吃狗肉定為罪刑,太罷道
王立委的言論我也覺得可商榷,狗一定是寵物嗎?有些人眼中可是食物呢!
頻什麼王認為他認為寵物的別人也該認為是寵物?
且食物和寵物也不相悖,我們看著鵝搖尾巴很可愛,也有人當牠是寵物
當也有人吃鵝肉吧!寵物和食物的界線並不是那麼明確的.
總之,我反對用立法去規範吃狗肉這件事.
Posted by polanyi
at 2006年08月20日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