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17日

全民拒按指紋運動

黃文雄指出,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有太多的法律爭議,連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都反對過,但謝長廷曾身為人權律師,卻以政治語言說會影響和解共生,表示仍將「依法行政」,讓人感覺有「政治考慮凌駕法治考慮」之虞

■黃文雄:寧辭國策職 也不按指紋
聯合新聞網 (2005/05/16 05:16)

【記者李順德∕專訪】

「人權之外,六親不認。」國策顧問黃文雄說,儘管他是扁政府的國策顧問,但為了人民的權利,即使顧問職務受到影響,也不會動搖他推動七月一日「全民拒按指紋運動」的念頭。他說,人權團體用了八個月的時間,讓國民黨政府取消「國民卡與健保卡合一」的制度,未來的仗才要開始。

黃文雄表示,當他們知道行政院長謝長廷準備接受內政部的意見,七月一日要實施全民拒按指紋,就知道這一場以民主法治對抗「非法」的戰爭就要開始。內政部怎麼可以用戶政措施來做為警政用途,用「按捺指紋否則不給身分證」來威脅人民呢?他說,當多位人權小組委員提案反對被謝長廷否決時,「我們真的很生氣。」

黃文雄說,十一位人權委員及台權會的好朋友,已開始草擬「全民拒按指紋運動」的草稿,希望在草稿完成後,馬上展開連署,並兼顧各個層面。目前已得到幾位國策顧問、人權無任所大使、研究機構首長及學界、藝文界的響應,而且,在七月一日時,他要第一個拒按指紋,「看內政部給不給身分證?」

不但如此,黃文雄說,他們還要和內政部打行政官司,因為,內政部對拒按指紋者竟可宣布舊身分證無效,這在法庭根本站不住腳。內政部所提的多為錯誤資訊,指過去曾經實施過,但與人民權利有關,依法應另訂法律規範。

黃文雄指出,戶籍法第八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有太多的法律爭議,連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都反對過,但謝長廷曾身為人權律師,卻以政治語言說會影響和解共生,表示仍將「依法行政」,讓人感覺有「政治考慮凌駕法治考慮」之虞。

黃文雄說,他曾任兩屆台權會長,任內曾要求凡處理台權會事務與政府職務有關者,就應退出台權會,因此,他現任國策顧問,就不在台權會兼職。不過,他的抗壓力很強,不會因為當國策顧問就不爭法治。

他表示,他和內政部有太多次「作戰」的經驗。當年因為被列為黑名單非法入境,和內政部打過官司,讓內政部取消了國人入出境短期停留戶籍登記作業要點,及至國安法第三條阻擋很多人回鄉,不肯恢復黑名單者的戶籍,他和內政部也打行政官司,並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五八八號解釋出來,成功取消出入國境要拿入出境許可。

黃文雄說,最值得一提的是,在九十二年時,他為了役男入伍時按捺指紋和內政部卯上,台權會行文內政部,要求內政部「不可以把保國衛民者,視為潛在犯罪者」,前內政部長余政憲為此取消役男入伍按捺指紋的規定。他說,現在內政部為了治安,莫非把全民都當作潛在犯罪者?


■換身份證要捺指紋 呂秀蓮:違憲法律,政院可不必遵守
2005/05/17 20:34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針對行政院擬議中將於7月1日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必須按錄指紋的作法,呂秀蓮副總統17日下午再度呼籲行政院應重新研究。呂秀蓮表示,政府依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要求全民捺錄指紋,有違法、違憲的疑慮,違背台灣人權立國形象;而且在沒有完成對錄存指紋的配套法律前,全民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呂秀蓮強調,凡法律牴觸憲法,不待宣布,當然無效,就是無效。只要行政院也認為違憲,就沒有遵守的必要。

呂秀蓮呼籲,為確保全民基本人權、遵守憲法原則,立法院應儘速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行政院應研擬聲請大法官釋憲,戶籍法第八條是否違憲;釋憲期間,行政院可聲請暫時處分,司法機關應停止戶籍法第八條執行。

她說,因此國家元首、副元首不需要公開呼籲全民拒絕去配合,因為這不但是開法治倒車,不必要也不可為,人民也不樂見。

呂秀蓮下午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在副主委廖福特、蘇友辰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表達人權諮詢委員會強烈反對全民捺錄指紋、換身分證作法。

呂秀蓮指出,陳水扁總統在人權諮詢委員會5月11日的反對諮詢意見書批示,送請行政院參考妥善處理。這是人權諮詢委員會自2001年7月以來所提出的第三度呼籲,她強調,這件事並非針對某某人。

呂秀蓮也透露,她剛出席民主進步黨中常會,已把意見書給行政院長謝長廷。謝長廷也說,回去會好好研究。

呂秀蓮說,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得申請發給。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未滿十四歲,不予捺指紋」她認為,要求全民捺錄指紋換發身分證,有違法之嫌。因為戶籍法沒有規定「換發」者,要捺錄指紋;是規定年滿十四歲,「請領」身份證者,要捺錄指紋。

她進一步指出,強制全民捺指紋、錄存規定,有違憲嫌疑。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維護、人格發展完整,並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她表示,政府不只不能強迫全民按指紋;目前戶籍法更未規定錄存指紋可供警政機關作為偵查破案依據。政府不能因為治安不好、不能因極少數可能犯罪的人,就強迫2300萬人捺錄指紋,這不符比例原則。

呂秀蓮強調,全世界只有極少數、人權形象不彰的國家,才會強迫全民按指紋。目前中國正考慮強迫全民按指紋;台灣千萬不能跟著中國走,會毀壞台灣國際形象、違背台灣人權立國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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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拒捺指紋
黃文雄
2005.05.18 中國時報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分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會後這幾天,他雖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到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

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

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十三年、五十四年、六十五年及七十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那是以行政命令治國的時代。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正「戶籍法」這條問題重重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佘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銷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於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如果政府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作者為總統府國策顧問,行政院人權小組提案人之一)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5月18日 11:59
請問:
 各位台北的朋友,我身在南部的高雄岡山,相當支持拒按指紋運動,但是要如何才能加入協助,或聯署,網路上一直都沒有可交流的平台或網頁.
 搞運動就是要遍地開花才是,
Posted by 劉天賦 at 2005年05月24日 09:50
請看這個部落格>>http://blog.roodo.com/Orpheus/archives/134287.html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5月24日 10:07
■大法官暫時處分:身分證暫緩換發

【記者陳永富、黃國樑/台北報導】

大法官中午作成我國憲政史上首件「暫時處分」案,以戶籍法第八條之換發身分證須按捺指紋的規定,有違人權及有實施之急迫性,且傷害無法回復為由,宣告暫予凍結適用。

對於大法官會議決定,行政院發言人卓榮泰中午表示,將完全依照大法官會議的結論,做出配合,只要是凍結第八條的適用,行政院7月1日將全面暫緩換發新身分證,直到大法官會議做出釋憲解釋文。

卓榮泰表示,大法官的急速處分勢必有時間性,不會拖延釋憲案,行政院的暫緩換發新身分證,將會一直暫緩到釋憲文出爐,如果釋憲結果是不違憲,行政院仍將依法全面在換發新身分證時,按捺指紋,如果大法官會議做出違憲的解釋,則會進行修法。

依大法官處分,須按捺指紋始得領身分證之規定全面暫停適用,且內政部對年滿14歲請領身分證者,不得拒絕發給,亦不得要求按捺指紋,直到大法官就此作成解釋,再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若合憲,始可要求按指紋換領或新領身分證,違憲的話,則修法廢止按指紋規定。

依大法官暫時處分,主管換發身分證的內政部,只能選擇先換發身分證,暫不能要求民眾捺指紋;或全面暫緩換發身分證作業,靜待大法官作成解釋,再予因應。不過年滿14歲,首次請領身分證者,內政部仍得發給。

上月30日,立法院民進黨團提出須按捺指紋才能換領身分證有違憲之虞的釋憲聲請。經三位大法官初步審查後,提報大會決定受理。

大法官昨天中午延長開會,討論後達成多數共識;今天上午9時起加開大會,由於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下午親向承辦大法官余雪明說明,強調戶籍法授權內政部於換發身分證時一併指紋留檔的政策已推動九年,若遭暫緩執行處分,恐有鉅額違約國家賠償問題;因此大法官深入再討論,至中午近1時才表決,多數通過暫時處分案。

【2005/06/10 聯合晚報】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6月10日 16:57
蘇嘉全佔內政部長這個位置,已經鬧出了太多笑話。

2005.07.04  中國時報
以美國經驗作為按捺指紋的依據是嚴重引喻失當
中時社論


一連兩日,大法官針對請領身分證按捺指紋釋憲案,邀請政府官員與相關社會團體人員到場提供意見,隨後決定將於月內循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程序,就本案相關憲法問題爭點,舉行言詞辯論。在大法官首次做出暫時處分,要求暫停實施換發身分證時按捺指紋的措施之後,此一值得所有國民關切注目的釋憲案件,業已正式進入憲法法庭的殿堂。

大法官在發布釋字五九九號解釋暫時處分的同時,已經在理由書中勾勒出本案有待解釋的幾個重要憲法題目。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在即,我們不擬在此針對本案實體解釋應有的方向,預為設定。不過,在甫行結束的兩日說明會中,若干政府官員面對大法官指定的題目提出說明時所表現的某些立場與態度,相當程度上顯現了此一釋憲問題為何引起侵犯基本人權的嚴重關切,很有必要就之進行檢討。


兩日的說明會中,最受到注意也極度引起爭議的,當然就是內政部長蘇嘉全在司法院中的發言了。蘇嘉全舉出英國與美國的例子作為台灣要求人民按捺指紋的支持,他說美國也要求入境旅客捺指紋,國內反對捺指紋的人士去美國都乖乖地捺,還稱讚美國是人權國家,在台灣則罵政府,乃是雙重標準。「如果覺得捺指紋不好,就不要去美國。」他還說,取得他人指紋相當容易,例如從某人喝過的茶杯就可取得他的指紋,歹徒不必大費周章進入國家檔案資料。這些話裡含有嚴重的價值誤置,必須給予辨正批駁。

姑不論英國國會尚未通過應捺指紋的規定,蘇部長談論美國法律時對於人權主義者的輕蔑嘴臉,本身就該受到譴責,這樣的立論如果就是阿扁人權立國政策的表徵,阿扁的人權政府招牌恐怕已經不值一文。蘇嘉全的嚴重錯誤有四。

第一,美國要求外國人按捺指紋的規定,出現在「九一一」之後,是一種高度歧視外國人的法律政策。事實上,這樣一種歧視業已構成對於外國人的侮辱,因為此一規定無疑是將所有的外國人假設為可能攻擊美國社會安全體系的罪犯,這也正是為何歐盟國家嚴重抗議,逼得美國放棄要求歐盟國家人民按捺指紋的原因。蘇嘉全身為台灣的政府官員,對於美國政府歧視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外國人要求按捺指紋,不能像歐盟國家一樣,代表台灣人民表示抗議,反而以之嘲諷揶揄自己的國民,這算不算是喪權辱民的態度與言論?

第二,美國用要求按捺指紋的規定,侮辱歧視外國人民;對於其本國人民,則仍然尊重其基本人權。美國所憑仗者,是外國人不捺指紋不能入境;但也無從興訟辦理,只能徒呼負負。內政部所支持的指紋政策則是要將全體國民假設為罪犯,以便追查犯罪。如何可以舉美國為例而沾沾自喜?難道也是仗恃人民可欺,即使受到假設為罪犯的侮辱也不容許挑戰政府錯誤的政策?美國歧視外國人,身為台灣人成為被美國歧視的對象會是什麼感受?現在在台灣若竟要受到自己國家立法相同的侮辱,又會是什麼感受?蘇部長該不該給台灣人一些交代?

第三,蘇部長嘲諷不願按指紋的台灣人不要進入美國國境,渾然不知此舉之中含有一項自己不能提供答案的問題。反對按捺指紋的台灣人不進入美國,並非難事;現在台灣法律要求捺指紋,依照蘇部長的邏輯,反對按指紋的台灣人難道該離開台灣或去跳海?短短一句話之中,顯示了多少政府官員所不應該有的顢頇僚氣?這樣的政府官員坐在內政部長的位置,執政者難道不會感到臉紅或是汗顏?蘇部長似乎忽視了一件事,即使戶籍法的規定為合憲,反對按捺指紋的台灣人也是應該受到政府尊重的人民,他們的意見不該受到蘇部長嗤之以鼻的輕浮態度對待。蘇部長不妨想想:如果法律合憲也不該如此,有一天大法官若是宣告戶籍法違憲,該不該自去以謝國人?

第四,取得他人的指紋很容易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不願意交出指紋的國民交出指紋。這是性質上截然不同的問題,而後者,也就是政府強迫人民按捺指紋的問題才是大法官所要解釋的問題。蘇部長輕佻的回答,顯示他並不真正理解大法官所要聆聽的問題為何,作為一位為政府政策辯護的部長,實也有虧職守。

大法官如何解釋憲法或戶籍法是一回事,內政部長以什麼態度看待自己的人民,是另一回事。拿一樁在美國實施已引發莫大爭議的措施,作為台灣實施按捺指紋的政策說服依據,真的很不恰當。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7月4日 13:36
■領身分證捺指紋違憲 大法官解釋出爐
◎中央社台北二十八日電【2005/09/28 中央社】

戶籍法第八條「換發身分證須按指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違憲解釋。根據解釋文,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仍得繼續進行。

解釋文表示,指紋乃重要個人資訊,個人對指紋資訊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行使。

解釋文指出,戶籍法條文中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要件,戶籍法未明文規定目的為何,但已不符合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意旨。

解釋文說,即使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的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也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要求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實行「捺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因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經立委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為戶籍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由於時間上具急迫性,大法官於六月十日做出「暫停處分」,目前已暫停執行。大法官會議則經過召開言詞辯論庭後,今天傍晚做出解釋文。

今天會議是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等人出席。

【2005/09/28 中央社】
Posted by fuhoren at 2005年09月28日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