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6,2008

台灣白色恐怖再現(作者︰郭清江)


台灣白色恐怖再現

抗議檢調任意限制人民出境的聲明

郭清江

2008年6月5日


楔子

由附上的台灣各級法院拒絕受理我對高檢署所做限制出境抗告的裁決書,不難看出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對刑法第416條"管轄法院"竟然有三種不同的解釋。最高法院認為是地方法院而且口頭上說既然我的籍貫是士林區,士林地院應受理此案。高院認為既然限制出境這個裁定發生在館前路,台北地院應受理此案件。士林及台北地院均認為高檢署屬最高法院,他們不應受理。這些人民用高薪聘用的法官們對一條簡單法條的解釋竟然是南猿北轍,我們老百姓要何去何從?這件事是否是台灣司法界的一個奇異現象?

檢察官以我在台無固定居所為由限制我出境,既不合邏輯且違背憲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檢察官及上述四個法院之推拖卸責,本人做如下聲明,望期媒體能予報導刊登,讓社會公義得以伸張。

我對檢調任意限制人民出境的聲明

本人針對台灣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台北、士林兩個地方法院拒絕受理本人對特偵組檢察官限制本人出境之處分之抗告做如下之聲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訊問被告,應給與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這是檢察官之義務,亦係被告之權利。

1.檢察官明知受訊人住所在美國,史威靈公司設在美國,受訊人為辯明清白,必須回美國取得有利之證據以辯明自己之清白,檢察官卻不准受訊人回住所及公司取得有利之證據,其目的無非是故意不讓受訊人取得有利之證據,以便只根據檢舉人不實之資料起訴及受到不利之判決,這是檢察官違反行事訴訟法規定侵犯受訊人之防禦抗辯權。

2.被告長年居住美國從未在台灣擁有任何房屋,他在台無固定住所是必然之事,限制出境與否都無法改變他在台無固定居所之事實。

3.查遍六法全書,找不到"無固定居所"是一種犯罪行為。受訊人現在卻為此無犯罪之行為被檢察官做嚴厲之處分:找尋證據以辯明自己清白的權利被剝削了、到法院尋求撤消此違法之限制出境處分之門被關閉了、兩個多月了且每天在延長中,受訊人被剝削與家人一齊生活之基本人權。

二、對各級法院相互推拖不受理我的抗告感到不可思議﹕

1.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受訊人在台灣沒有住所,但居所在台北市祥雲街,以前之原居所在台北市承德路,且受訊人在97年3月21日受最高檢察官訊問地點台北市館前路。因此如果受訊人有犯罪之嫌疑亦應屬台北地方法院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任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依據,扣押或扣押物返還,受訊人對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之限制出境之處分提出聲請撤銷,應其所屬法院不知為最高法院或地方法院,乃向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以及『所屬』或『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但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均謂此案不屬該法院管轄,擺明不讓受訊人回美國取得有利之證據,證明自己之清白,三級法院均不願受理受訊人之聲請,即全國沒有一個法院應受理受訊人之聲請,難道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規定的所屬法院是受訊人居住所地之美國法院?否則為何全國沒有一所法院(從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應受理受訊人之聲請。

三、受訊人在蔣家父子統治時期不准回台奔喪,蔣家父子死後回台參與各項建設貢獻自己所學,從台北捷運木柵線的通車、九二一地震的災後重建、全國多項重大工程之建設以及保護台灣環境之生態工法之推動,成績斐然,有目共睹。現改朝換代了,不讓受訊人回美國取得有利證據,目的無非要過去列黑名單之受訊人受不利之判決,否則何致如此使受訊人投訴無門?

由於我的親身經歷與幾個大選後民進黨同志的遭遇來看,不禁懷疑全國同胞選舉的新領導人要恢復過去之白色恐怖統治?是選民選錯了領導人或是新領導人領導錯誤了?


Posted by freemanh at 樂多Roodo! │08:09 │回應(1)引用(0)人物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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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馬的…

看來要準備上街頭了…
Posted by Bryan Liu at June 6,2008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