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11,2007
評南科減振案起訴書的基本假設和高峰祈檢察官的反台獨立場
半個月來,沒有回來方齋寫東西,一方面「牛體違和」,一方面每天的苦工也不能不做,差一點就想把方齋給關了。
不過,謝清志博士的被起訴,讓我牽腸掛肚,在正義與公理未清明之前,我想我應該和許許多多關心謝博士的朋友一樣,繼續給予謝博士精神上的支持。
底下這篇文章,是美國太平洋時報社長林文政先生所寫的,這是針對檢察官的起訴文和檢察官意識形態掛帥的嚴厲質疑,文政兄同意我把他的宏文張貼在方齋上,和大家分享他的想法︰
評南科減振案起訴書的基本假設
和高峰祈檢察官的反台獨立場
林文政
南科減振弊案經過五個多月的偵查後,台南地檢署於2006年12月25日正式將謝清志(前國會副主委)、林廷旭(國科會秘書)、許鴻章(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及蔡崇興、鍾立來、楊明放、許澤善、洪恩閩、李賢華、林聰意(以上皆為評選委員)起訴。涉嫌的謝清志被求刑15年,科罰金三千萬台幣,其他的涉嫌人則被求刑12到5年及罰金。
起訴書中,檢察官高峰祈認為南科減振案是不必要的專案工程。但是,在謝清志的主導下,一手遮天,和他熟識多年好友許鴻章勾串,洩露國家機密(招標文件草案)與許鴻章,又欽點評選委員集體在競標過程中為許鴻章護航,刻意將此一專案由「一階大統包」改為「二階段招標」(工程方法和工程分開),以80多億的民脂為代價,在整個過程,為鴻華公司(許鴻章)量身打造,競謀私利,惡性重大。
這份起訴書表面上看起來,內容十分豐富,有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洋洋灑灑的長達四萬多字。但如果仔細去分析,卻發現其中的論述及證據實不足以支持檢察官高峰祈所下的上述結論。
首先,南科減震是不必要的工程嗎?這個專案遠在1999年國民黨當政時代已經列為必需的工程專案,而高檢察官所依據下列三個證據就逕行將數以百計的研究的結論推翻。
起訴書主文中說:「按於88、89年間,因原定至南科設廠之廠商擔心高鐵列車通過時,影響產品良率為由而欲取消投資,引發與論關注,當時國科會以日本新幹線列車通過住宅區之減振經驗,提出以高鐵橋墩跨縮短為6公尺之減振方案,後因不為高鐵公司接受而協調無功,其後由謝清志主導之減振工程招標案,無論係源華公司或永峻公司所提出之工法,迭於92年12月以前,經國科會減振工作小組顧問梁文卿認鴻華公司之工法效果不佳、造價昂貴,顯不符合經濟效益,無需施作,並經國內台灣大學教授洪振發、中央大學教授溫國樑及交通大學教授王彥博、成功大學教授朱聖浩、倪勝火等人,於93年6前,發表論文或提出報告認為效果不佳,且經過第一階段之工法測試,二家公司均無法減振至48db,已為眾所皆知之事。徵諸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自爭議發生起,至減振工程尚未完工時止,已於南科再投資數千億興建廠房二座,堪認南科減振工程至遲於第二階採購標施工前,無論謝清志或許鴻章均已知無需施作。」
首先看梁文卿的意見。梁文卿在整個起訴書中所有的陳述及所提的證據大部分和當年聘他回國擔任這個專案顧問的謝清志是對立的,例如在起訴書所記告訴檢察官評選委員的名單是被告許鴻章提供給謝清志(但卻沒有任何的證據,竟也被高檢察官採信)。梁文卿認為減振不必作,足以採信嗎?而上述台大、成大的教授,他們曾在減振開始成案之初已作相當研究,他們並不認同鴻華公司的工法,後來他們沒入選為評選委員,卻在鴻華得標之後,仍心有不甘繼續研究,可能要證明「我是、你非」,所以其所持有關減振的必、不必要性的立場及言論已不具公正之公信力。
至於上述被檢察官所引述台積電在南科投資數千億興建廠的原由,仍待台積電進一步澄清。2004年,南科籌備處主任戴謙在其北美招商之行,在各地的公開演講上不止一次公開宣稱台積電繼續投資於南科是因該公司對減振成功有信心。
減振工程是必需的工程,已經是台灣官、廠、研各界高度的共識,高檢察官僅依靠上述三個意見就逕行下結論謂,該工程不需要作,進而建構謝清志等人共謀圖利的犯意,實在失之草率。
另,起訴理由重大犯罪事實之一是謝清志涉嫌將招標草案洩露給許鴻章,造成不公平的競標。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雖有許鴻章取得該草等陳述,但並沒有列舉任何證據來交代許鴻章如何取得?檢察官經過將近半年的偵查,仍無法具體地證明是謝清志直接將該文件交給許鴻章的,因為持有該文件者除謝清志之外,尚有梁文卿及中華顧問工程公司的員工。
至於評選委員的決定,起訴書內斷定是許鴻章、洪慶雲提供給名單謝清志,謝再虛偽地指示梁文卿簽擬上呈。雖然名單的決定謝清志承認是他所擬定,但檢方所持由許鴻章交給謝清志乃是根據梁文卿的證詞謂「謝清志跟學界、業界不熟,(梁)推測評選委員名單應係被告許鴻章所提」。這完全是立場有問題的梁文卿的「推測」之辭,居然被確立為主要罪證。其荒謬已超出常理可以想像。
至於起訴書所指謝清志為使不具甲級營造商身份的鴻華公司得標,故意將工程分成「工法」及「工程」二個階段,為鴻華護航。謝清志所持的意見是:減振乃是前所未有的研發,創所工程(也是為官、商、學、研界所接受的事實),為確保工程的成功,才決定將工程方法及施工分開。顯然,高峰祈檢察官仍認為這只是一般鋪橋造路的公共工程,卻在起訴中無法列出支持他自己這種看法的證據,其主觀的判定,對謝清志等人是很不公平的。
當然起訴書中列舉犯罪事實及記錄十分詳盡。檢察官的責任是將偵查期間所得最不利於涉嫌人的證據,證辭陳列出,來建構起訴的依據。這並不代表謝清志等人已是被定罪。因為在檢方所保管完整的證據及供詞中,也一定有利於涉嫌人者。就看律師如何去抽絲取繭了。
◆「謝清志和許鴻章的勾串」-檢調單位草率的結論
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被台南地檢署以「與被告許鴻章勾串、競謀私利、浪擲公帑數十億元,惡性重大」提起公訴,求刑15年,罰金三千萬。在起訴中,檢察官一再強調許鴻章和謝清志是「多年熟識好友」但是起訴書中並無交待許鴻章和謝清志多年好友,是多少年?如何好?
在起訴書中提到謝清志和許鴻章是好友的證據有幾處。其一:90年9月13日在給友人曾文守的傳真上提到的謝清志某次出境年月日和事實吻合,並在該傳真中稱呼謝清志為”老謝”…,證明謝清志和許鴻章是好友;其二,根據證人中華顧問工和公司的林秉洋作證謂,謝清志曾邀請他和許鴻基、曾文守、陳俊偉、周功台、詹顯裕,及國科會曾煥基、林廷旭、高鐵官員、蔡嵩興、鍾立來、杜聰意等人兩次聚餐。(不是由許鴻章作東的);其三,證人曾煥基(謝清志的機要秘書)作證表示,他到任前(2002年9月24日)謝清志和許鴻章就已經認識,是很好的朋友。
檢察官花了近半年的工夫偵查本案,其中的重點之一,必定是「謝清志和許鴻章勾結,共謀私利」。檢察官上窮碧落,下達黃泉,必定將謝、許二人以及家屬的金錢傳來,社會人情關係、平時娛樂、出國旅遊,甚至財產消長,全部徹底清算。所得的結果是,檢察官判定謝許二人是好友因為他們「公開和十二個人吃過二次飯」以及二個十分主觀的證詞。
起訴書中完全沒有提到謝清志和許鴻章如何好友法?是因為有金錢往來嗎?一起去KTV、酒廊、特種酒家作樂?打高爾夫球?去韓國濟洲島,或澳門賭博?為謝清志建小木屋?安插謝的親人在許的公司任職?甚至二人是否曾私會?都沒有!不知道高峰祈檢察官對「好友」的定義是如此的鬆?依此,高檢察官必也是「相知滿天下?」
謝清志為何會冒15年的徒刑(若定讞服刑,出獄已是八十老者),一生英名、美滿家庭、親人友情,全部毀於一旦的後果,為一泛泛之交的許鴻章護航,真是匪夷所思。
至於那幾位被邀為評選委員的教授專家、蔡崇興、鍾立來、楊明放、許澤善、洪思閩、李賢華、林聰意等人,在起訴書中被檢察官認定為「共同犯意聯絡」而圖利許鴻章。但是在整個起訴書中卻找不到一絲這些學者、專家私下和謝清志或和許鴻章,或他們之間有任何面會,去勾結及串聯。也找不到他們參與評選,由任何人得到任何好處的證據。這幾位學者專家因為其學術、研究、專業被邀參與減震案的審評,竟成為被告,求刑5年,罰金三百萬台幣。更不堪的是被中國時報以頭條刊在國內重大新聞版,批判為「學術蠹蟲,幫助貪污」。令人懷疑社會的公義在那,難怪台灣、天下大亂。
◆高峰祈檢察官痛恨「台獨」,辦案會公正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在報導「南科減振弊案」起訴的消息時,該報記者曾以圖文報導「海外獨派寫信向檢察官施壓」。報導中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高峰祈向媒體展示半年來,數十張來自海外聲援謝清志的抗議信,高檢察官表示他的偵查完全不受那些海外台獨人士抗議信的影響。其次他也透露,謝清志交保後,常拿旅美海外台獨組織的邀請函,向檢方聲請要解除出境限制。高檢察官認為謝清志利用自己在海外創辦的組織出邀請函,檢方不會認同。
不知道高峰祈檢察官是用什麼證據,就下論斷說這些聲援謝清志的海外鄉親都是台獨人士,就完全不聽他們的意見?即或是其中有些人主張台灣獨立,這種主張在台灣已經是完全合法,為何高峰祈仍戴起有色眼鏡來看待這些人士。顯然他本身的出生背景、教育,或政治立場,對海外台灣鄉親長期主持台灣民主化、自由化,以及主權獨立的運動,持敵對的態度,如此,他怎會公平地對待中國時報筆下的「台獨大老」的謝清志。
在美國,司法人員公開表達自己的特定思想及政治主張,造成對所承辦的案件有敵意或友意時,必會喪失去辦案的權力,甚至連作陪審團的資格都沒有。
至於中國時報報導中所提「謝清志所創立的組織」,據調查很可能是台美航太協會。該協會是旅美來自台灣從事太空、航空高科技人士所組成,當年謝清志也只發起人之一,已有十多年歷史的專業性社團。該協會每年年會所辦的研討會,都廣邀世界各國(包括台灣)的專家共聚一堂,作新興科技的交流,協助台灣在航太科技的發展,貢獻很大。在過去,國科會的高級主管以及台灣學術界的重量級人士曾先後,擔任航太協會年會的主講人,介紹台灣科技發展的現況與挑戰給國際友人,是很有影響力的交流平台。不知高檢察官以何種定義,將這樣組織打成「台獨組織」。海外台灣人可以接受若高檢察官純以「有棄保逃亡之慮」為由,拒絕讓謝清志出國,但高峰祈檢察官凸顯自己的政治立場,來決定這個事情,再次證明高檢察官的顏色及屬性。
司法部長施茂林以及檢察長,有必要檢視高峰祈檢察官的政治立場,將他換下,並在選任辦理本案法官時,謹慎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