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4,2006
告發黃光國公然煽惑他人犯罪!(附告發狀)
就在八月份,這位『重建教育連線「教改總體檢連署書」發起人』、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高分貝批評「大學生素質低落,對國家事務漠不關心」,這話說得憂國憂民,但他的有感而發,竟是因為為參加動漫祭活動的年輕學子徹夜排隊好幾天,甚至還將自己打扮成動漫角色,黃教授說這『簡直是在「扮傻瓜、裝傻子」』。他說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這些行徑是「玩物喪志」,證明大學生的素質在沉淪,講嚴重一點「是在墮落,跟吸大麻沒兩樣。」
哇!這麼嚴重,迷漫畫迷動畫,就是墮落、和吸大麻同等惡行!有這麼嚴重嗎?
黃教授大我幾歲,不知道他年少時看過葉宏甲的「四郎真平」嗎?看過黃鶯的「地球先鋒號」嗎?看過劉興欽的「阿三哥與大嬸婆」嗎?
雖然當年沒有動漫大展,但我迷地球先鋒號迷到一心一意要做一個漫畫裡的那個會飛的機器人,也夢想能有四郎和真平那兩把寶劍行俠仗義。我們這一代人的成長過程中,如果沒有這些漫畫,恐怕會有許多人長成和黃光國一般嘴臉了!真是萬幸!
而對黃光國近期以來瘋狂地要起義、政變來達到倒扁的目的,除了感慨、惋惜他可能因為沒有漫畫的童年而致如此形貌之外,我還要嚴肅地告訴黃教授︰你已經跨過界了,教唆政變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了!珍惜民主、守護法治的台灣人民,應該起來告發他,讓他繩之以法。
一位台灣國內的法律專家看到黃光國的犯行,立即撰寫了一份刑事告發狀送給方齋張貼,供大家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
請大家一起衛護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與法治,攘臂爭先告發黃光國的犯罪行為。我也要呼籲立法院的袞袞諸公以及司法單位,正視這種違法亂紀的惡行,主動進行調查及起訴!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被 告:黃光國
張亞中 等人
為告發黃光國、張亞中等人共同公然以文字、演說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事:
一、按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甚明。刑法第一百條並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
二、次按總統除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款,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罷免案,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而通過罷免;或依同條第十款,由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因而解職外,並無其他於任期中停職、去職之規定。再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亦無其他規定授權副總統得將總統停職,自行總統職權。
三、媒體報導,有「民主行動聯盟」黃光國、張亞中等人,基於共同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北市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口,發表一份「總統停職,接受調查」的宣言,希望呂副總統、朝野政治人物、六大黨團聯盟簽署同意書,內容為呂副總統以總統代理人身分立刻宣布停止陳總統職務,並要求呂副總統應該在陳總統回國之前迅速做出回應,並製作有同意書等書面文字。此有中央社記者陳舜協、聯合報記者唐孝民之當日報導、中廣新聞當日上午十一時許之新聞、民視午間新聞足證。
四、所謂煽惑,乃以演說、圖畫、文字等方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觀諸黃光國、張亞中等人上開言論,顯係煽惑副總統呂秀蓮、全體立法委員及朝野各政黨人士,共同以憲法所不許之方式,推翻民選總統、剝奪其職權,而破壞憲法所定政權移轉之方式;且欲迫使現任元首非依法定方式停職、去職,必然須輔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若該等受煽惑之人果真為之,自係犯刑法第一百條之內亂罪無疑。
五、黃光國、張亞中等人以文字、演說方式,煽惑他人違背法令,且被告等係公然為之,並藉新聞媒體向全國播出,主觀上自有以上開手段使不特定人受其煽惑影響而萌生以非法方式迫使民選總統停職、去職之意。且本罪為即成犯,一有煽惑行為即行成立,至不特定之副總統、立法委員、朝野政黨人士是否因此接受煽惑,是否因而生犯罪之決意,在所不問。核被告等之行為,顯然違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罪。
爰依法具狀向 鈞署告發。請鈞署追究黃光國、張亞中等人之刑責,以維憲法秩序。
謹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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