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5,2006

一人一狀,討賊去!

對於像林正杰這樣的失意政客,會淪落到成為倒扁及中國的紅色打手,並不難理解。不過,杰既然成了賊,就應該鳴鼓而攻!
底下的告發狀,是漢堡兄連夜寫成的正式書狀,呼籲所有討賊志士一人一狀,讓亂臣賊子懼。我們不必公審他,但希望台灣的檢調單位還給台灣一個平和的民主環境,不容許紅色、黑色人物在台灣這塊淨土為禍!

請大家列印以下的刑事告發狀,將姓名、地址等資訊填上,末尾簽名蓋指印後寄到: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
被      告:林正杰

為告發林正杰傷害、恐嚇事:

一、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且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0九號,已明白闡釋。

二、詎有自稱「中華統一促進黨」黨主席、施明德靜坐運動糾察隊之男子林正杰,於2006年8月25日晚間參加民視「頭家開講」節目時,一言不合,竟基於傷害金恆煒身體健康、妨害其陳述意見之犯意,於全國性現場節目中,毆打同為來賓之金恆煒,致金恆煒受有鼻梁割傷、左眼紅腫等傷害。

三、林正杰於行兇之後,不但毫無歉疚之意,隨後更手執皮鞋,當眾作勢欲毆打金恆煒,以肢體行動威脅金恆煒之身體自由。

四、嗣金恆煒離去後,林正杰於同一節目回答主持人詢問時,又另行起意,於節目中揚言:「金恆煒啊!他不改變他的態度,我見他一次扁他一次!」等語,以妨害金恆煒之言論自由、加害身體之惡害,向全國傳播。

五、上開事實,有民視當日晚間十時零三分新聞可資證明。林正杰之犯行,昭昭甚炯。

六、台灣政治邁向民主化未及二十年,歷程備極艱辛,外有強敵環伺,謀我日亟,內有黨派之爭,相持不下。幸賴天佑,終能以極少代價,完成三次總統改選、政黨輪替,得之實屬不易。近來朝野固紛擾不休,無一日之寧,惟尚能止於言詞之爭,而無暴力相向。值此百姓盼望各黨各派理性溝通、求同存異,以謀政局安定、民主深化之時,被告林正杰竟因細故爭執,毆打不同立場之人,妄圖以暴力手段取代理性辯論,甚且於全國現場直播節目上放話「見一次打一次」等語,其態度之囂張跋扈,行徑之蠻橫粗暴,經電視轉播後,嚴重損害民主社會賴以維繫之基本規範,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無可言喻。實有嚴懲以示國民之必要。

爰依法向 鈞署提出告發,請治林正杰應得之罪,以維法治。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簽名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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