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3,2006

從陰曹地府回來的人

謝清志博士獲得交保以來,只和他在電話中聊了一下下。我想謝太太趕回去與先生團圓,兩人見面一定有談不完的話。我和他通電話時,他還有客人,通話間還有關心他的朋友從台北打電話進來(他當時在高雄)。知道他安好,是最大的快慰。我想,暫時讓他和親人相聚,不多打攪他。不過那次通電話有幾個片段讓我印象深刻。
太平洋時報社長林文政兄本週寫了一篇「司法改革的省思--
由謝清志案談起」,今晚且記下和謝博士談話的一些點滴,也將文政兄的大作轉載於後。

謝清志博士在電話中提及五十七天的「收押禁見」、身心備受煎熬的日子時,形容羈押他的台南地檢署的地下室以及與台南地方法院相連的偵訊場所是「陰曹地府」。

謝博士並沒有忿懣,不過「陰曹地府」這樣的形容詞,可以想見一位「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政務官,在五十七天有如「陰陽兩隔」的孤立環境下,遭檢方盤查、詰問,其屈辱與憂傷絕非外人所能體會,也難怪謝清志博士與親人見面時,有恍如隔世之慨而滄然淚下!

謝清志博士說,他返國十年來,把自己所學奉獻故鄉,期許自己像攀登台灣的玉山一樣,有一天要登上峰頂,讓台灣母親在科學發展、衛星技術以及各種具有前瞻性的科技建設都能在國際上揚眉吐氣。他說,十年來,他別妻離子,在家鄉孤軍奮鬥,好不容易完成了三次的衛星發射,也為自己能夠解決南科減振工程的空前難題而覺得喜悅和驕傲,那種感覺就如同登玉山已快攻頂;然而晴天霹靂,一夕間卻已沉入日月潭底。

謝博士也感慨地說,這場官司,是他個人和整個國家機器在作戰,檢調司法系統的資源是無限的,他個人不但一夕間失業,還得準備打一場漫無止境的官司,他雖然自信清白,也堅信最後能爭得清白;但是,他實際上已經傾家蕩產,甚至也可能家破人亡。

謝博士說,羈押禁見期間,在往返地檢署與法庭之時,他是戴上手銬的「犯人」!

我不禁想起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一)的宣告︰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

謝博士感慨的說,一旦遭羈押禁見,那樣的待遇卻是︰presumed guilty until proved innocent!

對於追求人權立國的台灣來說,真的很諷刺啊!

司法改革的省思-由謝清志案談起


林文政(美國太平洋時報社長)


謝清志出身台南七股鄉下,沒有顯赫家世,即非權貴後裔,也非富豪之子,成長過程完全靠自已的努力,樸實剛毅,自立自主,刻苦奮鬥。他從小唸書用功,由雄中、在成大、台大念土木,而後留學,獲美國密西根大學航太博士,成為航太專家,但卻不是躲在象牙塔內孤傲的學者。1970年代在海外,謝清志在專業工作上要和全世界頂尖高手在航太科學工程上競爭,工作之餘,富有正義感和對台灣疼愛的謝清志,全心全力無怨無悔的走入台灣民主自由及獨立運動的不歸路。1995年謝清志回台灣在太空實驗室工作,參與台灣衛星發展的計劃,由無到有,現在台灣已有三顆衛星上空。2000年民進黨執政,謝清志晉升為國科會副主委。出任特任官後,謝清志「故舊不遺」,和當年在南加州一起打拼的朋友往來,一點都沒有官架子,在當年一起為民主運動打拼的同志或科技工作的崗位上共事的朋友的眼中,謝清志仍是樸實、剛毅,勇於任事的好朋友。
萬萬沒想有想到,把自己奉獻給台灣的謝清志,為引進能夠管理「創新」工程的方法,竟被以圖利他人遭檢察官羈押禁見長達兩個月之久。顯然台灣的檢調單位仍沿襲清朝時代的封建思維「先假設人有罪,拘留禁見」,再找證據,而不是先假設無罪,先搜取證據,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後,再進行逮捕嫌犯。美國檢調當局只能禁見拘押嫌犯48小時,日本7天,但是號稱全世界最民主最自由的台灣,檢調單位竟能在沒有切確證據之下,將一個只涉嫌的人民,禁見拘押達四個月之久。這種無人可制衡、無限上綱的權力,是對人民人權赤裸裸的剝奪,應該是號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莫大的恥辱。
禁見就是將嫌犯完全隔離,將一個涉嫌人當以定罪的罪犯看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管的教育背景、社會地位,羞辱其人格,在不見天日的情況下,除律師之外,嫌犯不能見任何人,與律師談話時間也有限,一個嫌犯,在被完全隔離下,沒有時間關念,沒有對外資訊的流通,親友也無法聯絡。在嫌犯精神恍惚的狀態下,檢察官有備而來,將在冷氣涼爽的辦公室內預備好的問題進行審問。這些檢察官可以輪流、分組審問,可以在任何時間審問。嫌犯卻完全要記憶來回答,而嫌犯的回答會有書記官在旁做筆錄,還要嫌犯簽字,這些筆錄竟是將來用來起訴的證據之一。
台灣主管司法行政的大官員,是否發揮其行政監督責任?司法行政主管應尊重警檢法官的獨立辦案的權力,但如果警檢法官濫權,也應加以糾正。舉例來說,禁見拘留非當小可,但司法行政官員是否曾以統計數據來判斷,檢調系統,在使用禁見拘押的頻率,拘留長久以及性質。當然觸及法網的,也有心存惡心,頑劣分子。但犯人的人權也不能任意殘踏。特別是當未定罪的嫌犯。不容檢調人員濫權,先定人罪,禁見拘押,再搜取證據,這是懶惰不長進的方法。
其次,依現有審計法及採購法,充滿陷阱,公務人員在作業上為避免涉嫌圖利他人,人人求自保,趨於保守,在E-commerce時代,這種做法及心態,那能使公務人員勇於創新?民進黨政府誓言堅持改革,卻無法開創新局,擬一部足以保護政務官及事務官的採購法。這是算那個門子的堅持改革?
最近,不少政務官感嘆,一生清廉,一旦為人誣害,涉及官司,耗盡所有的家財,真是身敗名裂。如果能夠建立一保險制,平時繳保費,如因公涉及官司,由保險公司出部份的律師費,否則有才學,勇於任事者因有後顧之憂而不願勇於任事、落實創新。
在台灣因為沒有國民參審類似美國陪審團(Jury)的制度,對於法律外的案子,例如高科技、醫療、專利、證券、電子犯罪,以及污染傷害等等。在重要爭議點,若涉及十分專業領域,目前的仲裁結果或因現行的法律所限,法官及檢調單位的權力擴張到無限上綱的情況下恐無法適當保證公正。雖然,六年前司法院就開始研擬「專家參審試行條例專案」,報載今年三月該院會送審前夕,卻遭翁岳生院長下令撤回,最近敗部復活,於7月25日司法院院會已審查通過。對於謝清志這案件,這個參審制度,若能及時實施,也許會有幫助,但是遠水救不了近火,謝案可能無法應用。南科減振案,涉及創新的方法及工法,政府應以改革司法為志,似應大膽引用專家的意見,為法官判決的參考,以對有所作為的高級官員有所保護,以免政風淪於保守,否則,國家薪俸,養平庸之材,那能立足於21世紀。


Posted by freemanh at 樂多Roodo! │16:45 │回應(6)引用(1)聲援謝清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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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省思-由謝清志案談起 林文政(美國太平洋時報社長) 謝清志出身台南七股鄉下,沒有顯赫家世,即非權貴後裔,也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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