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8,2006

馮滬祥的卵泡事

馮滬祥二00四年十一月間遭起訴涉嫌性侵家中菲傭,士林地方法院去年七月間判處馮滬祥徒刑四年,經上訴,全案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老男人的LP作怪,鬧得滿城風雨,一年半以來,媒體沒再理會,大家也慢慢忘記馮滬祥LP做怪的事。只是馮滬祥還是不願意讓大家淡忘,仍然大動作、高聲向大家談卵泡事,所以,我們就當茶餘談資吧!

馮滬祥二十五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時任刑事局局長的警政署署長侯友宜,「涉嫌隱匿證據和瀆職罪,造成他重大冤情」。並指稱刑事局除當時隱匿兩項重大物證,再度用片面的內容抹黑他,他說「為改革刑事鑑定品質」,因此提出告發。不過刑事局立即說明鑑驗流程與結果,強調作業過程完全符合程序。
馮滬祥表示,侯友宜當局長任內隱藏他涉嫌性侵家中菲傭的兩項重大物證,且疏漏兩大採證項目,使他兩、三年來蒙受不白之冤,為改進刑事制度,促使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特別按鈴申告。
馮滬祥的卵泡事,他愛現LP也就罷了,喔,原來他的LP還有點「剩餘價值」,他還是不忘拿來「政治」一番
馮滬詳宣稱,「事關刑事鑑定的公正性,如此鑑定品質令人質疑三一九案件和陳義雄事件的鑑定結果。」
ㄟ,馮滬祥不承認自己的LP幹的好事,還有甚麼立場質疑鑑定的公正性?再怎麼公正,馮連自己的卵泡都不承認了,還有甚麼好說!
對此,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表示,法醫室是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到北市士林警分局送來性侵害案證物,內容為醫院依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蒐集的證物袋。包括有兩條被害人內褲、毛巾、微物檢體,以及被害人陰道、肛門、口腔抹片與棉棒,指甲血液血漬紗布、被害人擦拭下體衛生紙等共十一項證物。
經法醫室鑑驗結果,在內褲、毛巾與被害人陰道棉棒等三件檢體上發現精液,精液精子細胞(精蟲)DNA與涉嫌的加害人DNA型別相同。相關證物鑑定結果在二零零四年二月十日回覆士林警分局,由士林警分局移送士林地檢署。
馮滬祥表示A刑事局二00四年間有十項證物卻只公布八項,今年四月十四日代理局長函覆台灣高等法院時,才承認菲傭陰道抹片和擦拭下體的衛生紙等檢體,經檢驗均有精液並無精蟲,代表另有其人,但刑事局未公布攸關他清白的證物,只公布被菲傭變造且承認是她塗抹的假證據,造成他和家人幾年來的痛苦。
他指出,根據刑事局昨天晚間聲明,菲傭陰道棉棒有他的DNA,這是菲傭人工塗抹的偽造證據,刑事局並未檢驗菲傭陰道棉棒是否含有血跡,也未檢驗是否含有陰道上皮細胞,無法確認是第一時間從菲傭體內取出,可能經變造、掉包,根據「毒樹果實」論點,證物來源是違法,不可採信。
他表示,刑事局的聲明等同再度以片面內容抹黑他,因此,被迫提出控告,控告內容不僅為個人申冤,希望藉此改善刑事鑑定品質。
對此,高政昇解釋,同一案件中,己在三件證物中驗出精液DNA型別,未驗出精蟲反應,可能因為精液量太少,或和被害人體液相混而驗不出來,因此未予化驗。
法醫室指出,對這起疑性侵害案DNA鑑定,依實驗室鑑定流程,就初步篩選發現精液證物分析DNA型別,鑑定結果都在鑑定書內說明。而同一案件已發現精液斑,並成功檢出DNA型別,對於精液量較弱證物即未進一步檢測,後續司法機關若認有再鑑定必要,再補充鑑定,以節省鑑識資源。並未隱匿相關鑑定結果,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也沒有互相牴觸矛盾之處。
感想是︰馮滬祥應該「去勢」,把自己不愛的卵泡和老鳥都一刀切,這樣就可以宣稱︰「這種卵泡事與我何干?我無罪啊!」
(新聞資料取材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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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

請不要污賴好人
當事人在菲律賓都已承認是誣告了
而且台灣司法不公
有種就不要講那麼難聽的話
Posted by SRX at October 27,2008 22:32

當事人在菲律賓都已承認是誣告了:
真是如此為何馮當時要將當事人趕快送回菲律賓?誣告有罪,馮有可能不提告嗎?
有做沒做自知天知地知還有當事人知,及四知也,非你我所能知也,就留做飯後茶餘笑柄!
Posted by 水程 at November 1,2008 09:23
民進黨專門誣賴別人﹐下流無恥!
Posted by 正義台灣人 at July 28,2009 11:51
真是如此為何馮當時要將當事人趕快送回菲律賓?
>>如果真是如此強暴﹐為何菲佣願意趕快回菲律賓?為何到了菲律賓反而自己承認誣告?

誣告有罪,馮有可能不提告嗎?
>>笨蛋﹐菲佣都聰明地收了民進黨的黑心錢後﹐落跑回菲律賓了﹐馮提誣告有用嗎?

有做沒做自知天知地知還有當事人知,及四知也,非你我所能知也,就留做飯後茶餘笑柄!
>>有做沒做﹐當事人菲佣﹑馮說的都不算﹐只有民進黨製造假戲的黑心政客與這位版主說了算。

笑死人了。
Posted by 正義台灣人 at July 28,2009 11:58
菲佣有無被強暴﹐最後菲佣在她自己國家說的不算﹐反倒是無關的無恥民進黨政客說了算。民進黨徒好像中國文革紅衛兵一樣無恥!
Posted by 正義台灣人 at July 28,2009 12:00

民進黨的垃圾政客都該槍斃執政八年除了會貪污和搞鬥爭還會什麼?只要腦筋正常加上客觀證據都知道馮滬祥不可能強暴菲傭.只有像版主這種民進黨外圍打手才會這樣信口雌黃.
Posted by 答人 at September 28,2009 20:07

大家都知道馮滬祥強姦了可憐的外傭
還連累牠的家人作偽證
Posted by 臭小馬 at December 23,2009 17:59

士院法官判決認為,被害女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案,但臺灣製作的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自菲傭下體、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鑑定符合馮滬祥的DNA型別;馮滬祥方面事後赴菲找被害菲傭,在菲製作的翻供文件,經審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馮滬祥另有包括三名女兒在內的六名親友具結作證指他未涉案,但合議庭分析通聯紀錄後,認定六人虛偽作證,涉有偽證罪嫌。士林地檢署表示,是否簽分偵辦偽證罪,將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再決定。

被告馮滬祥被控於去年1月23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臺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處,趁其妻子、兒女都不在家,侵入其妻彭業萍僱用的菲籍女傭房間,強行性侵害得逞。

當晚七時許馮滬祥離家,被害菲傭立刻向在臺菲傭R、S兩人求助,經S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王寶瑩聯繫,王寶瑩協助她赴臺北馬偕醫院驗傷,並透過醫院社工系統報警,被害菲傭暫時棲身辦事處宿舍。

馮妻曾私下和解

事發後,馮妻彭業萍接連三天拜訪被害菲傭,私下與她達成八十萬元和解,被害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案經「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爆發,震驚社會。

被害菲傭返國後,屢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聯繫,均拒絕出面指控,士檢於去年11月1日偵結,以女傭的陰道、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刑事局鑑定與馮滬祥DNA檢體相符,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馮滬祥提起公訴。

案件移審士院後,被告於今年1月透過韓姓友人在菲國與被害菲傭接觸,女傭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

判決表示,被害菲傭雖未到庭,但經合法傳喚,她來信表明不願來台出庭,這符合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害菲傭因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時,則警訊筆錄「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

至於被害菲傭在菲所作的「翻供」公證文書,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文件內容與被告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非誣陷

判決指出,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環環相扣,符合被害菲傭於警訊中陳述;被告馮滬祥雖辯稱,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但合議庭認為如此做法,充其量只能及於女傭手指所能觸及處,不可能深入醫師採驗的子宮頸;另被害菲傭報案時,害怕、啜泣、生氣,情緒不穩定,佐證並非誣陷。

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害菲傭為賺取薪資遠渡來臺,寄人籬下,除了忍受離鄉背井孤獨,並承受高度工作負荷;被告馮滬祥擁有高階層的社經資源,且智識程度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竟藉機強行性侵害被害人。

被告馮滬祥事後雖與被害菲傭達成80萬和解,但為圖卸責,不僅與六名親友謀議,出庭虛偽作證,並迫令遠避菲國的被害女傭承受二度傷害,作出與事證相違的陳述,依法判處四年徒刑。
Posted by 臭死馬 at December 23,2009 18:04

判決指出,馮在去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左右,在台北市華齡街住處,趁家人外出,闖入菲律賓籍女監護工Rose房間,將她強壓在床上求愛,Rose雖哭泣抗拒,仍遭強姦,等到晚上七時馮離開住處,她才鼓起勇氣向友人哭訴,並透過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協助,到馬偕醫院就診,醫院發現是性侵害案件,馬上報警處理。
案發後,馮滬祥質疑Rose因被妻子彭業萍斥責,為了報復,拿精液塗抹私處誣陷他。
但是法官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檢警從位於六、七公分深的子宮頸採集到證據精液,被害人不至於冒著受孕、弄破處女膜的危險,自己把馮的精液放到那麼深的地方,且Rose的內褲和毛巾分別驗出精液或血跡反應,與Rose在警訊筆錄所說,遭性侵穿回衣褲後,被馮滬祥叫去洗澡換衣褲的指控相符,精液檢體經DNA化驗,證實與馮相同。即使馮後來提出一份Rose自陳誣告的翻供文件,法官仍認定不具證據力。
法官指出,若Rose有意陷害,大可在事發後最快時間向警局報案,卻要朋友提醒才回到住處拿取內褲等證物,顯見她根本連保全證據都不知道。尤其若馮認定Rose故意陷害,馮妻悲憤都來不及,怎會在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和Rose「抱在一起哭」,然後代訂返菲機票。
Posted by 臭之馬 at December 23,2009 18:09
不用替他辯解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如曾志朗說的請當事人摸摸自己的"良心"吧!
Posted by 天與地 at December 24,2009 01:49
只是單純司法案件!
別老是與政治扯上邊!
現在可是泛藍執政喔!
但還是判此人有罪呀!
怎不說現在的政府迫害他呀!
Posted by 被害妄想症 at December 24,2009 01:57
閹掉就不會再作怪了!真為受害人不平呀!
Posted by 夜路不要走太多 at December 29,2009 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