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7,2006
轉載︰謝清志博士與南科減振工程案再探(下)(林宏容博士專文)
所以林博士的文章只好分上、下兩篇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批判
永峻(原告)因參與國科會(被告)辦理的「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採購案,因對被告所為之決標結果認有違反採購法令,損其權益,乃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其2003年9 月30日台會秘字第0920049513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經遭駁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永峻要求判決(一)先位聲明: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均撤銷。(二)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申訴審議判斷及原處分違法。2006年4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判決,確認1.被告國科會台會秘字第0920049513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違法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此判決咸認開啟了一連串國科會南科減振工程弊案惡夢,最後導致謝清志博士遭羈押禁見至今。此判決亦常被引用來打擊謝清志博士及國科會,間接造成台灣科技界人士噤聲,不敢站出來聲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國科會違法的判決之主要依據為下列三點理由﹕(一) 競標工法均未達招標文件所要求之標準,但仍然決標。(二) 招標文件未將安全性列入最有利標評分項目,但已列為評選參考,並變更招標文件載明之選評分項評分項目及權重。(三) 被告同意鴻華公司採用「複合式」工法之部分,以兩種工法之結果來與永峻一種工法之結果比較,有失公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國科會決標程序違反法令,其原處分駁回異議之決定,係屬違法,申訴審議判斷未予糾正,仍予維持,亦有違誤,但因撤銷申訴審判斷及原處分已未能回復原狀,而無實益,爰判決確認原處分違法如上所示。
然而經仔細研討,不難發現這是雙方對案情認知判斷有所差異所致的結果,以下就上述三點理由進一步深入分析﹕
(1) 競標工法均未達招標文件所要求之標準,但仍然決標。這是說入圍第二階段複試的鴻華與永峻兩家公司皆未能達到招標文件所要求的48分貝振動標準,但國科會仍然給予決標。筆者認為
1. 48分貝的規定根本是一個明顯的錯誤,蓋高科技廠選址時之振動評估基準,應考慮基址之背景振動量(地盤微振動量),也就是說振動量測值應包含列車振動(dBtrain)與背景值振動(dBamb),其關係式如下﹕
由此公式可知,欲達48分貝振動標準的先決條件是其背景值振動量必須低於48分貝,否則縱使高鐵沒經過園區,南科高精密製造廠房之樓板振動量還是會高於48分貝的設計需求。很不幸的是國科會在2002年10月4日上網公告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招標時,並未警覺到南科園區因位處軟質土層以致其背景值振動量高達52分貝左右。2. 國科會如果當時給予廢標,修改招標文件之要求標準後再重新招標,亦改變不了鴻華淂標的結果,因為鴻華淂標的主要理由在於其工法是最好的。3. 從2002年10月4日上網公告招標到2003年11月14日公告得標廠商鴻華公司之複合式工法,總計費時一年餘,如果國科會當時給予廢標,對當時預定2005年底高鐵通車而言,時間的壓力恐迫使國科會無廢標的空間。
依上述三點理由,國科會沒有採取廢標是一項正確的決定。(2) 招標文件未將安全性列入最有利標評分項目,但已列為評選參考,並變更招標文件載明之選評分項評分項目及權重。因溝槽無防護牆,永峻的工法之安全可靠度一直被是被當時評審委員批評的重點之一。試想一個50公尺深的溝槽對不遠處的高鐵橋墩而言猶如一片懸崖峭壁,雖然填以許多膜包皂土球來穩定邊坡,但因園區地下水位為5~10公尺,一個長達5公里無防護牆的溝槽很有可能會在地震時引起土壤液化而影響高鐵橋墩的安全。誠如2006年5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南科減振案申訴處理過程所發布的新聞稿中言,「斟酌國科會在廠商投標之前並無法預知所有廠商之工法,招標文件規定之施作範圍,屬一般性規範,可因應狀況作合宜之調整,為評選出最佳工法」,招標文件雖未將安全性列入最有利標評分項目,但全性應是所有公共工程發包的最低要求,難道國科會可以選出一個安全有問題的工法嗎?
(3) 被告同意鴻華公司採用「複合式」工法之部分,以兩種工法之結果來與永峻一種工法之結果比較,有失公允。國科會的任務是解決問題,以國內外公開招標的方式,來廣邀各界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鴻華公司的「複合式」工法是一組相互配套的方案,先以基礎加勁構造減振機制將將點振源變成線振源,因而降低振動源的振幅,減少透過基樁底部之深層波傳播而改變成淺層傳播。然後再以彈性減振牆減振機制來阻絕淺層之波傳,減少振動,以達充分減振的效果。這是一個合理的組合,而國科會的任務是選出一個最好的方案來解決問題,以兩種工法對一種工法是不公平的指控,實令人有文不對題之感。
減振工程費用之探討
鴻華的80.5 億vs. 永峻的18.5 億一直是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有舞弊最主要的表徵,本文無意辯論是貪污抑清白,但筆者反對只依表面的數字就輕率的下結論。下表為國科會於2006年5月8日減振量測結果說明會上所公布的永峻與鴻華減振工程之一般比較。
減振工程比較
項目
永峻公司
鴻華公司
工法
槽溝隔振 (-3分貝)
彈性材減振牆 (-3分貝)
基礎加勁 (-10dB)
使用材料
膜包水液:135,000立方公尺
彈性材減振牆:
- 鋼筋混凝土 270,000立方公尺
- 彈性材 40,500立方公尺
基礎加勁:
- 鋼筋混凝土 154,440立方公尺
- 減振連接器 1,144 座
減振效果
3分貝
13分貝
工程費用
18.5 億
80.5 億
上表的減振效果應是在距高鐵橋墩200公尺遠處測試的結果。姑且不計智慧產權,永峻使用材料只有一項135,000立方公尺的膜包水液,因其溝槽無防護牆,故施工相當簡易,但其工程費用卻高達18.5 億,不難想像其獲利百分比一定遠高於鴻華。如果拿以興建橋梁享譽世界的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之方案來比較,林同棪方案中的制振橋費用約55~60億,倒型鐘擺結構物之需費用約為2~3億,再加上顧問費總計整個工程費用近70億。依此而論,鴻華的80.5億也不見淂離譜,更何況其減振效果高達13分貝使園區的振動減低至背景值。參照表一,這樣的減振效果幾乎是將原本1500x10-6in/sec的振動減到350 x10-6in/sec,這可能是一項世界記錄。雖然有人以臺積電的晶圓廠是設在離高鐵600公尺遠處,而論斷無需興建減振工程,但是一.這不是國科會的任務,二.提供一個“完美”的科學園區本是政府的責任。以各種角度來看,國科會可說是作了正確的選擇,也完成了艱難的任務。
結論
本文以專業的角度深入探討一些最近有關南科減振工程弊案之論點。誠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回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出國科會違法的判決之新聞稿中所言,“法院不同意工程會看法部分,僅係單純認知判斷之差異”,筆者認為謝清志博士因南科高鐵減振工程一案遭台南地檢處羈押禁見亦是出於同一理由。我們呼籲檢調單位體認此一減振工程之艱鉅與影響之深遠,謝清志博士與永峻的熟識勝於他人,但卻能排除人情的壓力,帶頭國科會南科減振團隊作出正確的選擇,解決了困擾三位國科會主委的難題。此案在海外引起很大的反彈,其影響將既深且遠。
作者簡介:林宏容,台大土木學士,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工程博士,曾任職於波音公司太空部門,為前台美航太協會會長、台美基金會會長,現為美國PredictionProbe科技公司共同創辦人與技術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