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7,2006

「還我偵查不公開」聯名告發第一狀

辦案時請閉嘴

這是

「還我偵查不公開」聯名告發第一狀

請您先仔細閱讀下面的這份刑事告發狀。這是極為詳盡、專業的告發狀,其實這份狀子本身就是台灣司法系統和媒體偏離正軌的真實描述,值得大家仔細閱讀、深入了解。然後我會再詳細說明如何具狀告發,遞出這份狀紙。(刑事告發狀已更新︰06/19/2006)
※告發狀文末附件請從這裡下載。


刑事告發狀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林邦樑  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

                        顏大和  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為告發林邦樑、顏大和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縱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附件一至附件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迭有前例。

三、再查,法務部頒佈之檢察官守則第九條,要求「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同部所頒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三點更具體指示:「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二)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六)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十一)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同要點第四點並限制,僅有在「(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始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又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

四、犯罪嫌疑人林邦樑身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大和身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理應嫻熟法律並知悉上開規定。詎料渠等竟罔顧職務上之守密義務,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將仍在偵查中之案件情節、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資料內容等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由林邦樑洩漏予媒體,而公之於眾。犯罪事證如下:

(一)2006515東森新聞、中央社報導:「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林邦樑指出,檢調單位第一時間就向證交所和台開公司調閱相關的交易資料,進行交叉比對」。

(二)2006517中廣新聞報導林邦樑向媒體證實「承辦檢察官17號指揮北機組幹員到台開等五個處所進行搜索,並且約談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和總經理鍾智文到案說明」等案件偵辦資料。隔日中央社亦有報導。

(三)200651819日,中央社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晚間證實,檢察官經過連日訊問,相關當事人拘提到蔡清文是主導台開股票買賣的關鍵,且蔡清文今天到案後的說法與相關當事人及檢方掌握的證據有矛盾,基於蔡清文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案件調查,因此向法院聲請羈押。」

(四)2006519,中廣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為了還原去年721號三井餐會的會談內容,檢調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約談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一方面調查游世一是否在三井餐會中,得知內線消息,才會進而買進台開股票,另一方面也對外傳在721號前,蔡清文同樣也在三井安排了一場餐會,和游世一、趙建銘、台開董事長蘇德建等人討論購買台開股票一事,進行調查。」

(五)2006519,東森新聞報導:「北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趙建銘、蔡清文)兩人關係好,蔡清文大筆資金代墊。上千張股票的金額,並不是小數目,蔡清文大手筆出錢代墊,資金一來一往中,顯示兩家具有一定的交情。」

(六)2006520日,中廣新聞報導:「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為了還原去年721號三井餐會的會談內容,檢調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約談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一方面調查游世一是否在三井餐會中,得知內線消息,才會進而買進台開股票,另一方面也對外傳在721號前,蔡清文同樣也在三井安排了一場餐會,和游世一、趙建銘、台開董事長蘇德建等人討論購買台開股票一事,進行調查。」

(七)2006522,中廣新聞報導:「北檢發言人林邦樑表示,檢調是希望瞭解趙建銘母親簡水綿當時購買台開股票的資金,究竟從何而來,是否和趙建銘有關,而檢調也將儘快約談簡水綿和趙玉柱夫婦兩人到案說明。」

(八)2006523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檢察官基於彰銀出脫股票一事,有保全證據必要,因此今天指揮北機組,前往彰銀總行及董事長張伯欣、總經理陳辰昭、國際營運處長陳允進的住處等四個據點搜索

(九)2006525,東森新聞報報導:「台北地檢署發言人林邦樑表示,趙玉柱等4人對於檢方訊問,均以「不知情」、「單純買賣股票」回答,檢方認為4人涉案情節並不嚴重,因此予以飭回」

(十)2006529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報導:「台北地檢署借提趙建銘後,召開記者會說明提訊目的」、「林邦樑表示,檢察官提訊趙建銘和蔡清文,主要是查證本案所涉及的內線交易相關事證,由於本案當事人供述,彼此有不一致的地方,形成若干爭點,因此,對當事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以及與本案相關的重要爭點,提訊趙建銘和蔡清文兩人進行查證。」等語。又報導:「林邦樑表示,檢察官上午訊問呂桔誠和劉燈城,主要是調查呂桔誠在台灣銀行董事長任內主辦台開公司聯貸的過程,以及蘇德建出任台開公司董事長的過程,另外,對彰化銀行出售台開公司股票的過程,一併加以調查。他指出,關於台灣銀行主辦台開公司聯貸的過程,以及公股銀行出售台開公司股票是否有涉及不法情事,都由承辦檢察官偵查中。

(十一)200668,中央社記者陳慧真、陳亦偉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今天表示,有關外界關注涉台開內線交易案的總統女婿趙建銘是否已完全自白,檢方昨天提訊趙建銘,他的供述與先前供述並不完全一致,而涉台開案或其他案件的當事人是否有自白情況,應由承辦檢察官依案情發展作決定。林邦樑表示,檢調偵辦台開內線交易案,昨天下午有提訊趙建銘,調查重點在於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以及餐會過程中討論細節,趙建銘對檢察官訊問問題都有作說明,所作的供述跟以前所作的供述並不完全一致,檢察官會再斟酌其他人的說法和查證其他卷證資料,對相關案情應有更進一步的釐清。當林邦樑被詢及檢調偵辦太平洋建設紓困、SOGO百貨經營權案情形,他表示,檢調持續進行調查中,對SOGO禮券編號部分作比對,尤其要調查SOGO禮券編號是否和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等相關當事人有關,以及總統夫人是否有使用SOGO禮券消費。他表示,到目前為止沒有計畫傳喚總統夫人,是否會請總統夫人加以說明,或是否調查其他證據資料,應由承辦檢察官決定,另外,檢方確實擬於前天傳喚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出庭,但黃芳彥已在上週五以個人身體因素需赴美國為由請假,表示將在七月間返國,檢方完全掌控情況,將由承辦檢察官決定何時再傳喚。」

(十二)200669,中央社記者黃自強、陳慧真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今天傍晚證實,承辦檢察官昨天指揮台北市調處幹員詢問貴夫人中的五名女士,這五人均坦承有購買禮券,並且是經由相關管道購買SOGO禮券。」

(十三)2006614,中國時報記者陳志賢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說,檢方傳喚蓋華英律師,主要是針對台開內線交易及聯貸案的疑點,進行通盤性的了解。初步查證蓋華英與台開弊案並沒有關係。」

(十四)2006614,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自強報導:「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上午也說,承辦檢察官昨天會同檢察事務官,到台大醫院調取台大地下街招標資料,主要了解台開公司股票買賣案有關資金,是否與台大醫院招標有關。」,同日,該二記者並有另二則報導:「至於全案是否有其它人頭戶掩飾隱匿所得情形,林邦樑表示,檢察官都依有關卷證資料逐步清查。他說,檢察官辦理台開公司股票買賣案中,昨天再訊問兩名證人,經過查證,初步認為與台開案沒有直接關連」、「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今天證實,承辦檢察官辦理台開公司股票買賣案件過程中,確實進行資金清查,但是否發現趙建銘與他父親趙玉柱張羅資金,入帳新台幣一億兩千萬元,專案小組仍在調查中。他表示,檢察官在全案中,會有應有的偵查作為,檢察官也曾傳有關當事人及搜索有關處所,只要對案情釐清有助益,檢察官都會斟酌處理。林邦樑指出,檢察官辦理台開公司股票買賣案件過程中,確有進行資金清查,但有關一億兩千萬元資金是否流入趙家戶頭,檢察官仍在清查。」

綜上,林邦樑於515614日間,於無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經逮捕、無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無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案件尚在偵查釐清案情階段、行為人涉嫌犯罪尚屬不明、且無影響社會大眾安全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無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亦無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藏匿或不詳、更非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所必要之情況下,以記者會方式,連續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有關傳訊、搜索等偵查方法之具體資料,及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承辦檢察官所得心證,證人、關係人、犯罪嫌疑人之筆錄等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向媒體透露,明顯違反上開注意要點所容許之範圍。而顏大和身為機關負責人,對其下屬林邦樑向媒體透露案情,負有審查核可之責,林邦樑連續一月間違法向記者透露偵查相關資訊,又均見於各大媒體,顏大和自不能諉為不知,乃竟不聞不問,顯與林邦樑有犯意聯絡,而為共同正犯。

五、林邦樑、顏大和敗壞官箴、違法洩密之行徑,歷時經月,已損害該案犯罪嫌疑人、關係人之名譽及隱私,製造群眾審判,妨害法院日後公正聽訟。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渠等涉犯洩密罪嫌,伏乞  鈞署依法偵查追訴,以懲刁頑,而維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及檢警人員之聲譽,並正視聽。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290頁、321頁。

附件二: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61頁。

附件三: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上冊367頁、下冊13頁。

附件四: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2-84頁。

附件五: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129頁。

附件六: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158頁。

具狀人:  (簽名用印)


Posted by freemanh at 樂多Roodo! │17:47 │回應(7)引用(2)還我偵察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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