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3,2006

學習李文和—有冤報冤有仇報仇(影音)

六月二日看見報導,美國核子科學家、一度遭媒體點名為間諜調查案目標的李文和,控告聯邦政府與媒體侵犯個人隱私的訴訟案已經達成和解。李文和將可獲得聯邦政府及五家媒體共同支付的一百六十餘萬美元和解金。
李文和的案子,極富啟示性。李文和說,他之所以提訟,就是要讓政府官員與媒體都知道,他們也是要負責任的。

第四權固然重要,國會議員言論免責也有其必要;但台灣的媒體與專門爆料的國會議員已經成了失控的怪獸。一隻躲在「言論自由」的面具下、一隻則躲在「言論免責權」的大傘下,四處咬人、傷人。
李文和案在當時也是被報導得繪聲繪影,雖然後來洗脫罪名,但個人尊嚴、隱私均已遭到迫害。
一名聯邦法官在李文和獲釋時曾當庭為李文和所受到的待遇表示道歉。而李文和也因為不滿聯邦有關部門在調查期間擅自把有關他個人的資訊透露給媒體,在恢復自由後透過律師將聯邦政府及媒體全都以侵害個人隱私的罪名一狀告進法院,李文和的提訟,正是有冤報冤、有仇報仇。
台灣近期以來的爆料惡風,爆料的政客和媒體一口咬定是「弊案」,當然有其政治目的。就像馬英九說的(他還比手勢),等時機成熟就要扣板機,要讓陳水扁「一槍斃命」,這就是他們的目的。
政治鬥爭的醜惡,舉世皆然。如果有人犯法、舞弊,依法究辦,無可厚非。但從目前的情形看,只要立委爆了料,媒體就進行「搜證」,但又不透露消息來源,然後先行「判罪」。司法程序都還沒走完,當事人早就已經被政客和媒體謀殺了。
美國的民主、法治與新聞自由,絕對比台灣成熟。李文和案子也好、白宮官員洩密案也好,記者在法庭上,若堅拒透露消息來源,是會坐牢的,絕非「新聞自由」的牌子亮出來就沒事。
美聯社、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華盛頓郵報及美國廣播公司電視網的記者都還沒真的挨告,但都同意付給李文和共75萬美元「和解」。雖然李文和並未對這五家媒體提出告訴,它們的報導內容也未受到質疑,它們之所以同意付錢,是出於擔心一旦被告,撰寫報導的記者可能會被法庭要求公佈政府的消息來源。
在風暴中的這些被媒體和政客「判有罪」的當事人,如果在法庭上爭回自己的清白,一定不能忍氣吞聲,一定要學習李文和,有冤報冤、有仇報仇!
立委有免責權?提控可以讓他現出原形,可以迫使國會訂出合理的言論免責範圍和規範。國會議員不議事,不立法,讓台灣的法規跟不上國家發展的需要、讓國家這部大機器空轉,絕對要用「以牙還牙」的手段加以制約。
媒體也一樣,記者如果以為以「保護消息來源」為幌子,以道聽途說或未經查證的消息羅織害人,一樣要用非常手段加以制裁。記者若胡來,一樣要坐牢、媒體老闆一樣要賠巨款。
沒錯!對付台灣的爆料政客和扮判官的媒體這兩隻怪獸,一定要以牙還牙,有冤報冤有仇報仇!
下面的影音是CNN有官李文和控告聯邦政府和媒體,最後達成和解的新聞報導片段,供大家參考。

Posted by freemanh at 樂多Roodo! │18:52 │回應(9)引用(0)聲援謝清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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