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31,2009

抉擇:當愛在生死之間

抉擇.jpg

抉擇》(The Choice)是美國暢銷書作家尼可拉斯.史派克(Nicholas Sparks)是作品。史派克之前在台灣出版過的中文譯作有:《分手信》和《羅丹島之戀》。

是的,史派克的《羅丹島之戀》就是電影【羅丹薩的夜晚】的原作。史派克被改編成電影的作品還有:《瓶中信》(Message in A Bottle)、《手札情緣》(The Note Book)。(我還蠻喜歡電影【手札情緣】)

抉擇》的譯者是高子梅,東吳大學英文系畢,曾任智威湯遜廣告公司業務總監,現為專職譯者,近期譯作有《貓戰士》、《預見未來五種科技》和《瑞秋‧卡森 --- 自然的證人》等。

嗯,這篇文若作為書評的確是不負責任的(因沒有譯評),但,若只是作為介紹文,應該算是合格的吧(因有介紹譯者)?(啊?有人賴皮?誰?誰公然賴皮?)


最近陸續有兩則新聞讓我關注。一是在年初,有一對英國夫婦前去瑞士尋求安樂死的協助,其子女卻被英國政府控告(但似乎沒被判刑),因為安樂死在英國尚未合法,因此親屬不得協助病患前去尋求安樂死的協助。另一則就是在最近,英國的古典音樂指揮家唐斯(Sir Edward Downes)與其夫人瓊恩,兩人也一起去蘇黎世的合法安樂死中心「Dignitas」診所結束生命。(詳細新聞請見:名指揮家夫婦安樂死 掀倫理爭議


抉擇》的故事和安樂死有關。

崔維斯和嘉比相遇、相知相戀,嘉比甚至為了崔維斯而離開原本的男友。換言之,作家尼可拉斯.史派克在此是要說明,這兩人的愛情是曾經經過考驗、抉擇的,他們也共同度過了多年愉快的婚姻生活。然而,某個夜晚的一場車禍事故,卻令嘉比陷入昏迷。

而隨著最後時間的到來 --- 即,身為醫生的嘉比希望自己若處在植物人狀態一定時間後,崔維斯能讓她拔管 --- 崔維斯也就更內疚掙扎。因為,那場車禍發生時,崔維斯正是駕駛......。

當然,衝突正是讓小說迷人的地方。不過,老實說,這個衝突並不是很合理。因為,為了製造衝突,崔維斯於是被作者賦予了「決定」嘉比生死的「權力」。可是事實上,這類決定一般都還是要有文件證明才會有法律效力,單單配偶、親屬指稱陷入無意識的病患曾經提過自己不要那樣活下去,院方恐怕也未必敢答應,而且這通常都會引發很漫長的官司訴訟。

美國2005年的「泰莉.施亞佛案」(Terri Schiavo),就極之著名。儘管最後形成的判例是:腦死病人的監護人有權利決定病人安樂死的權利。但問題是,真待執行時,往往又都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而費時須久。(詳細可見:


當然,《抉擇》涉及的是「被動安樂死」,也就是放棄治療;可是我一開始所說的英國人去瑞士尋求安樂死的協助,則是「主動安樂死」的爭議,也因此瑞士的安樂死診所會有「加工自殺」的嫌疑。因為病患都還是清醒的,只是他們選擇「有尊嚴地死」,不希望等到最後才飽經痛苦地死。


不知道各位曉得台灣已經可以在健保卡上加註DNR(Do not resuscitation;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的「預立醫囑」(advance care planning)?

有興趣的朋友大可以前去「台灣安寧協會」下載並寄交同意書,如此就會加註在妳/你隨身的健保卡上,醫院連線的電腦自然也就會一目了然。

衛生署所做的詳細的宣導PPT請見:

另外,我也建議大家及早簽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預先設定代理人為妳/你決定相關的醫療決定,在你失去意識的時候。遺憾的是,這裡的代理人仍舊有親屬、配偶的限制,也就是同志仍然無法指定自己的伴侶為代理人。


Posted by franwu at 樂多Roodo! │03:32 │回應(1)引用(0)悠遊小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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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江靜玲有篇文章不錯看:

倫敦傳真-學習面對死亡

當代精神醫學家亞隆(Irvin Yalom)根據個人治療經驗指出,面對死亡未必會讓人萬念俱灰,相反的,可能反而讓人覺醒。

 這個星期發生在四十六歲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英國患者黛比柏迪(Debbie Purdy)身上的故事,恰好印證了亞隆的學理。

 十四年前,醫生證實喜好音樂的柏迪罹患了多發性硬化症(簡稱MS)。對於當時才三十二歲的柏迪,這項反覆發作的罕見中樞神經系統慢性疾病,不啻是個莫大的打擊。但她樂觀堅毅,直到八年前,她的下肢肌肉失去協調能力,大小便失禁,坐在輪椅上,面對無法預知的未來,她開始認真思考自己接下來的生命過程和尊嚴問題。

 擔心有一天自己的病情會逐漸向上攀昇,上肢可能像下肢一樣逐漸失去作用、雙眼失明、嘴巴無法言語,情緒失去控制,柏迪要求她的古巴籍小提琴家丈夫到她無法再忍受痛苦有尊嚴的活下去時,協助她到瑞士的Dignitas 診所安樂死。

 坐在輪椅上的柏迪並未準備在此刻終結生命,但她深覺面對死亡,自己有選擇的權利。而以她的病症,到時候一定要有人協助,才能達成最後的願望。她要求明確知道,她的丈夫屆時如果帶著她到瑞士終結生命,將不會受到英國的法律制裁。

 根據英國法律,協助他人自殺最高可判處十四年徒刑。柏迪的訴求,在英國上訴法庭和高等法院,雙雙遭到駁回,直到象徵英國最高法庭的Law Lords 本周四決定支持她,敦促英國檢察機構必須釐清協助自殺的定義和守則後,柏迪爭取選擇死亡權利的努力,才出現突破。忍著欣喜的淚水,柏迪說,「我覺得,我重新拾回了自己的生命!」

 這項判決是英國最高法律機構歷史性的一個決定,對柏迪和許多與她一樣積極爭取自我死亡選擇權的人而言,更是重大的一步。面對不可預期病變、無法治癒的病痛,死亡的威脅,反而激發了柏迪面對和準備死亡的意志。她沒有萬念俱灰,反而更清楚獲得這項突破,對自己和其他處境與她類似的人,是件多麼重要的事。

 關於死亡,始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面對和想像自己的死亡,對大部分的人更是一件無法想像的事。上周在倫敦皇家心理學院舉行的一項討論會中,如何面對死亡和個人是否應該擁有選擇死亡權的問題,成為爭議焦點。正反兩方,各執一詞,相持不下。一位來自奈及利亞的天主教神父,最後忍不住說道:「在我看來,我們應思考如何活?怎麼活?」

 這位非洲神父的一句話,提醒了與會大眾,面對死亡要先懂得如何活著,而一個認真活著的人,必定也知道怎麼面對死亡。生與死看來好像是生命的兩個極端,實際上卻是緊緊相連的。孔子說,「未知生,焉知死。」。蘇格拉底認為,生活的藝術是死亡的操練。莎翁戲劇李爾王(King Lear)中說,離開應像抵達一樣(Men must endure their going hence even as their coming hither )。

 已辭逝的心理學者和心理分析家艾瑞克森(Erik H Erikson)則指出,死亡是一項必須終身學習的工作。艾瑞克森認為,拒絕學習面對死亡的人,年老時,將面臨巨大的沮喪。反之,接受死亡的事實與本質,可以讓一個人活的更自由,得以打開更多的生命窗戶。

 如此看來,死亡雖是生命的終點,但更是生命的一部分。開啟英國司法釐訂協助自殺守則和法規建議的柏迪女士,因為想全力活著,所以更能面對死亡,爭取自己的死亡選擇權。
Posted by Fran at August 2,2009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