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7,2008

Jonathan Kellerman:適者生存

適者生存.jpg

適者生存》是Jonathan Kellerman的「亞力士心理探案系列」的第四本作品。

Jonathan Kellerman不只是作家,也是一名執業心理學家,專攻兒童心理。最驚人的是,他在24歲就拿到了美國南加大的心理學博士學位。

(24歲的時候,妳/你/我正在做什麼呢?)

Kellerman的「亞力士心理探案系列」還有:《骨血暴力》、《惡之愛》和《死亡殘像》,以及最新的《死亡醫生》。


我最先接觸Kellerman的作品是《骨血暴力》,但老實說,我並不喜歡。也因此,後來我就沒有再繼續追蹤下去,一直到在圖書館發現、才又借閱回家。

惡之愛》和《死亡殘像》雖不至於難看,但說到底,終究只是很一般的美式犯罪小說,主題一貫地重複、貧乏。

不過,《適者生存》的主題卻很有點意思,值得拿出來說說。

附帶一提,《死亡醫生》我雖然還沒看,但看介紹知道和「主動安樂死*1」有關,這也會是值得談的主題。而且,這顯然和《適者生存》有某種內在的聯繫關係。



適者生存》的主題、或應該說是「行兇動機」,是非常讓人不悅的「優生學」。

表現在兇殺案上,就是,一群自以為是天才的狂人,四處殺害身心障礙者。理由是他們的生命不值得活。

眾所皆知,希特勒的日耳曼主義不僅只有屠殺猶太人而已,希特勒也十分相信「優生學」那一套,也因此,當時的希特勒是連心智障礙者、同性戀者都不放過,所有被希特勒認為「非優良血統」的人,全都進了毒氣室和集中營。(簡單地說,納粹混合了反猶思想、種族主義和優生學)

但是,希特勒並不是唯一有「優生學」信念的人。


根據Jonathan Kellerman在《適者生存》提出的整理,「優生學」的觀點在二零、三零年代,在大西洋兩岸都有很多支持者,而且可怕的是,優生學一度成為「公共政策」。

1924年,美國國會批准一項縮減南歐和東歐的移入政策,由當時的總統柯立茲簽署通過,理由是「生物學法則顯示,北歐人因與其他種族混合而退化。」(p.250)

在1911到1937年之間,美國有32個州通過「優生絕育法」,隨後德國、加拿大、挪威、芬蘭、冰島、丹麥也都通過此法。(p.251)

其中,美國加州最為熱衷此項法案。1909年,加州通過法令,強迫所有被州立醫院判定為「性或道德觀反常以及心理病態或智力低落者」,都要接受絕育手術。四年以後,此法擴展到所有「明顯偏離正常心理狀態的人」。

一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因為納粹的暴行受人唾棄,而且優生學的理論被發現站不住腳,因此慢慢被推翻。但是,卻不算被徹底遺棄。

------ 這種結合了種族和智力關係的偏見,以及智力和生育權利的謬論,其實台灣也曾發生。想想看,我們的社會對東南亞的外籍配偶十分不友善,之前甚至傳出,認為他們所生育的子嗣會拉低台灣人的素質;這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有意思的是,Jonathan Kellerman似乎認為,荷蘭的「醫生協助人自殺」(安樂死),特別是有些案例並未獲得當事人同意(在此應是指:主動、非自願安樂死*2),也算是溫和版的「優生學」。

他舉了「一位澳洲的『生物道德學家』」(p.253)的論述為例,認為這也是不合理的。

------ 先解釋兩件事,一,『生物道德學家』是一個不太恰當的翻譯,比較好翻成:生命倫理學家,因為其學說或學門是bioethics(生命倫理學)。二,Jonathan Kellerman沒有點名那位澳洲學者是誰,但我相信百分之九十是Peter Singer。

Jonathan Kellerman批評Peter Singer的理由,是因為Peter Singer主張「生命神聖性」這樣的概念對目前的人類來說是不夠的,根據Singer,隨著醫學日益進步,我們還應該考量「生命的品質」的問題,試想:終生無意識地躺在病床上、依靠機器維生,那樣的生命不說沒有品質可言、事實上又有何神聖性可言?

------在我看來,Kellerman把「安樂死」和「優生學」混在一起,概念實在混亂得可以。不過,我倒是可以瞭解有些人對於「主動、非自願安樂死」的疑慮。


另外,我懷疑他八成也是基本教義派?就和Sarah Palin一樣。

美國共和黨副總統參選人Sarah Palin的最小的兒子是唐氏症兒,他們夫婦在明知孩子罹患唐氏症的情況下,仍然將小孩生下來。

Jonathan Kellerman對此,特別是「生出畸形或有智能障礙的嬰兒,父母擁有28天的等待期,這段期間若父母同意,可以『殺嬰』」(p.253),顯然也非常反感。

------ 我很難相信美國真有這個法條?目前我也找不到,但,就我所知,至多是在懷孕期間可以終止懷孕。


不過,Jonathan Kellerman有個想法、雖然他沒有真的觸及核心,但那才是真正值得我們關心的:基因科技所能做到的「打造一個完美的嬰兒」*3。

在我看來,優生學如果會捲土重來,恐怕就是跟著基因科技一起。

父母親先是想篩檢性別、過濾遺傳疾病,再來就想生個聰明、高大的小孩,然後呢?排除生理的缺點?再來,會不會開始想排除道德的(也因此是社會的、偶然的)缺陷?

Jonathan Kellerman捉到了一個重點,也就是生命倫理學的「滑坡理論」:擔心一旦在生死的門檻地方開了頭,接著就會發生很多可怕的事,特別是納粹還殷鑑不遠。



最後,來說個八卦。

Peter Singer因為贊成墮胎、安樂死,時時受到基本教義派的抗議,有一次他去參加研討會,還被抗議人士包圍、不准他入會場。


*1:安樂死(euthanasia)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前者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後者則是指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由病人自行死亡。「主動安樂死」有時也翻譯成:「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至於「被動安樂死」則被翻成「消極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2:安樂死另外還分成「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與「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前者是指病人在知情同意下,主動希望結束痛苦。後者則是指病人在無法行使同意與否的情況下,例如腦死、車禍昏迷、植物人,被施予安樂死。另外要注意的是,「非自願安樂死」與「違反意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不同,納粹就是「違反意願安樂死」的例子。

*3:我們目前所有、或法律所允許的「訂做的寶寶」(designed baby),是那種又被稱為「救命寶寶」(rescue baby)的嬰孩。小說《姊姊的守護者》就是在探討這個議題。當然,不是所有國家的法律都允許。台灣也有一個「訂做的寶寶」,其出生目的是為了拯救罹患重度海洋性貧血症的哥哥。(新聞可見:http://herb-tw.com/viewtopic.php?f=57&t=15281&start=0&st=0&sk=t&sd=a


Posted by franwu at 樂多Roodo! │15:50 │回應(20)引用(0)悠遊小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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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預測,未來的人類將邁向「無性生殖」的時代。
因為很顯然地,基因科技可以做得更好的事,為什麼要交給機率?

這裡頭其實有很多很好玩的事。
並且,完全可以想像,這是不會有什麼共識的。

我記得寫『黑暗的速度』的Elizabeth Moon,也曾懷疑過:如果大家都在篩檢有生理缺陷的小孩、並假設日後我們可以直接剔除他們,那麼,我們現在所謂的、身心障礙者擁有和一般人一樣的價值、都值得尊重,不就顯然很矯情?
(Elizabeth Moon有一個自閉症的孩子,『黑暗的速度』就是一本關於自閉症的科幻小說)
(我曾經寫過這本書的介紹,可點我的名字)

人權理論有一個哲學預設,假設人人都有同樣的內在價值、也因此都值得受尊重。
但如果我們在一開始,就決定了有些生命不值得活,不知道這樣一來,是不是會危急人權理論?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7,2008 22:08
So..妳認為呢?

我想,只要在不違反優生保健法的前提下,
還不至於會危及人權吧!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8,2008 01:08
問題是:優生保健法是基於什麼而訂出來的?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8,2008 01:35
嗯~立法目的嗎?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
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8,2008 17:22
ㄏㄡˋ
哪有什麼優生保健這件事啦
我想這一切文明的建構
都是晃子
多半是為了排除異己/他者
確認自己的完善與利益
讓(假想)多數成為一種價值
此種價值得以繼續確保(權力)既存者的生活穩定
因此無庸為離軌的變數付出更多的資本
除此之外
究竟是誰活了下來
誰被消滅清除
大約沒有太多的人真的在意吧

以上是我偏狹膚淺的想法
請笑納
Posted by 1963 at October 9,2008 01:38
FC,

妳的想法比較好是反過來,或者說是:
妳必須先去思考:優生保健法會不是根本就違反人權?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9,2008 16:24
1963,

妳的想法很好玩,很有意思。
我在想,應該大概就是像你說的那樣吧?

所謂的「控制社會成本」多半都和既得利益者本身的利益有關。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9,2008 16:26
那麼,可以告訴我要如何實踐這些理論嗎?
我想知道妳會如何處理在現實面發生的問題。
如同我上次問過妳的問題一樣。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9,2008 19:53
FC,

妳要我「實踐」什麼「理論」?
我上面有為什麼理論辯護嗎?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9,2008 20:49
妳不是認同所謂的人權理論嗎?
還是我又誤會妳了呢?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9,2008 21:03
FC,

所以,妳只是想要我提出實踐的方針?
--- 妳這樣會不會太浪費妳的時間了?

或者說,妳其實有其他想法?

(我可以開一堆方針給妳,但那毫無意義,因為,妳我都很清楚,我又不是政策的制訂者,我給的答案不會有太多的意義;但是,我可以做的,就是在此,針對錯誤的概念進行辯駁,好處是可以讓共識形成得比較容易)

概念的形成一向是需要時間的,就像同志權利一樣,不會是你憑空跑出去亂喊,別人就會給妳的。
--- 妳可以喊同志婚姻、同志權利、基本人權,還可以畫出你以為的時間表,但人家還是可以不理你,為什麼?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9,2008 21:26
「針對錯誤的概念進行辯駁,好處是可以讓共識形成得比較容易」錯誤的概念為何?共識又為何?

就算有了共識~就會有人理嗎?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9,2008 21:41
其實,我的想法很簡單也很現實,
輕忽優生保健的結果會很可怕,當事人也會很可憐。

我不懂複雜的哲學理論邏輯,也不在乎被認為浪費時間,
試想,如果發生優生保健法上的情事該怎麼辦~例如:
1.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  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3.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4.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  者。
當然,當事人可以依其自願決定是否施以必要措施。

但是,如果認為此法有礙人權,不能剝奪任何生命,
那麼,那些有缺陷的小生命該如何存活?
就算,第2和4點生下的孩子是正常的,
可是,教那些受性侵的婦女,情何以堪?

我不知道Sarah Palin的唐氏症孩子,
是否在生產前就已知,或是發現時已無法終止懷孕,
總之,她是一個勇敢的母親。
家有缺陷兒的父母總是辛苦的,照顧他們是一輩子的事,
又有多少家庭能像Palin能給孩子那麼多的資源呢?

唉~愈來愈懷疑這留言牛頭不對馬嘴了,
如果妳也覺得文不對題,不妨刪了吧!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9,2008 23:49
FC,

原來討論現在才開始有趣呀。

爭議性的議題,在形成正式的公共政策之前,都經過很長久的討論的。
例如,集會遊行法,現在(或應該說從以前就開始了)就開始由各個NGO團體串連,要讓民眾認知到這個法條是有問題的。一旦形成了一定的共識,也就是輿論,那麼要去和政府談判廢除,就會比較容易了。
刑法235也是一樣的例子。
--- 這是很漫長的道路,不太可能立竿見影。
(簡單地說,這甚至包含了某種程度的「教育」過程;以前可能透過媒體,現在NGOs也常使用網路)

從妳最後一篇的留言,我想妳並沒有弄清楚問題,但很確定的是,妳支持優生保健法。
但是,妳所舉的那四點,根本和我們的討論沒有太大的關係。
--- 我們並不是在討論,能否墮胎。
而且妳如果細讀,妳會發現,「生命神聖」根本也不是我的立場。或者說,妳所要反對的那種,也並不是我會支持的。
--- 況且,我曾幾何時認為被性侵的婦女不能墮胎???

最好玩的是,妳要反駁從生命神聖引伸出的反對墮胎的例子,竟然舉了頭號大右派、超級保守主義者Sarah Patlin 為例。
--- 她明知小孩是唐氏症還要生下來、大女兒才17歲就要因為懷孕去結婚,就是因為她相信生命是神聖的。
她超級反對墮胎的!
妳所舉的那四個例子,每個都是Palin會「明知故生」的。

--- 這裡每個狀況其實都只是有細微的差異,然後,最重要的是,可能沒有一個非常準確的答案。
妳瞭解我的意思嗎?
這個討論是開放的,它恐怕不會有什麼拍版性的答案。
如果妳想找答案,那麼妳會來錯地方了。

解釋多一點:
蘇格拉底說哲學是思想的助產術。
這也是目前為止我唯一會同意的哲學的定義。
我只是、也比較有興趣去丟出問題,然後看討論會到哪個方向去。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10,2008 11:41
讓問題更集中一點:

我們的問題不是:婦女在何種狀況下,可以墮胎。
(這根本是個假問題,以此為前提設計的優生保健法已經戕害了婦女的生育自主權。如果婦女決定墮胎,她就可以去墮胎,不需要政府的同意。)
(拜託,政府在同志婚姻的議題上硬要擠進人家的臥室,已經夠爛了;連在異性戀的生育問題上,都死要進產房啊?這樣的政府會不會太大了?)

我們的問題是:
政府可以以「優生保健法」為名,決定某些人的生命不值得活嗎?

當然,也可以延伸去想:
如果某人,非常有錢,完全能夠負擔訂做完美寶寶的天價費用,那麼,政府應該阻止他嗎?

或者,政府不應該強制任何人結紮,但是,當心智障礙者與心智障礙者聯姻,最後生下了心智障礙的小孩、當然也會有一般智力的小孩;此時,
社會局是否該介入?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10,2008 11:47
FC,

妳可能要注意一件事:
在台灣,「優生保健法」是專門用來規範人工流產、結紮的問題。
和我們上面討論的,以優生學為名義、行種族淨化之實、或剷除身生缺陷者,有脈絡上的不同。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10,2008 11:51
嗯~有意思!妳一定是哲學系的學生,
那妳一定會認為我搞不清楚狀況,廢話很多。

對於優生保健法,我無所謂支不支持的問題。
只是,認為它為何會如此制定,一定是其來有自。

我也知道Palin一定是反對墮胎,才會執意生下那孩子。
但是,不可諱言的是,她有能力給予她的孩子們最好的,
無論是17歲已懷孕的女兒,或是患有唐氏症的兒子。
如果這些情形是發生在其他弱勢家庭呢?
不要說是弱勢家庭了,恐怕是一般家庭也會招架不住。
17歲的年紀應該還是沒有經濟基礎的學生,
結婚後如何負擔起家庭,除非配偶己有經濟能力。
我不知Palin女兒的先生狀況,應是同齡。
Palin的女兒應該能當個快樂的小媽媽,無後顧之憂吧!
而唐氏症的兒子也能比其他病童得到更好的醫療。

優生保健法並無禁止規定,而是由當事人依其自願,
何來戕害生育權之說呢?
政府又如何能以它來決定人的生存與否呢?
更無強制任何人結紮之理。

如果身心障礙者執意生下可能有遺傳病的孩子,
政府只能站在輔導者的立場,告知可能要面臨的問題,
要是真生出缺陷兒,不單是父母的問題,
恐怕也是社會上的問題,社會局理當得介入處理了。
我想,仍執意生下的父母應該是少之又少吧!
除非是無法終止懷孕,或是產後才發現的。

關於訂做完美寶寶,我不清楚現行法令對此有何規定,
不能枉下評論,我想,不違反公序良俗應是最重要的吧!

呃~又有模糊焦點之嫌,Sorry!

最後說個題外話,昨天在民政局的網站得知,
今起一連三天有同志公民運動的講座,
與會的來賓都不錯,也許妳早已知道了。
不過,對資深的妳來說,那種講座可能算是低階的吧!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10,2008 20:18
FC,

優生保健法之前鬧出的最大新聞是:
婦女墮胎前要有三天的思考期。
在更之前,是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 所謂的違反了婦女的生育/身體自主權,是針對這在說的。

我實在覺得我們的溝通蠻無力的。

至於同志運動,老實說,我只挑我有興趣的注意,我從不資深。
--- 我甚至從來也不在那裡面。
說我是「outsider」反而比較貼近事實。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10,2008 20:38
另外,當妳在說「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時候,可能最好要很小心。
因為,別忘了,同志被歧視的原因之一,正是因為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

倒是,Palin那個例子確實可以說明一件事:
某些階級的人可以承受的風險比其他人高。
但當制訂公共政策時,如果以某些階級的承受度為標準,就會產生問題了。因為很清楚,其他人做不到。
Posted by Fran at October 10,2008 21:42
是嗎?我知道了。
Sorry,我從不知同志也算是違反公序良俗。
是我失言了。
Posted by FC at October 10,2008 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