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9,2008
從台北科大的「場地不能借給你們這種人(同性戀)」談「反歧視法」
原來今年的「同志熱線十週年晚會」原訂在台北科技大樓的大禮堂舉行,但被對方以「場地不能借給你們這種人」為由回絕了,熱線因此才把場地改到陽明大學。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的原文網址如下:http://blog.yam.com/hotline/article/15867001
這件事情令人震驚,是因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是一NGO組織。十年來,除了協助同志做性傾向認同、也協助同志的父母更認識同志,不只有所謂的「出櫃諮詢」,在法律人權上也格盡心力。
沒想到一個NGO組織要辦十週年晚會,居然會因為是「同志社群」的NGO,而被台北科技大學回絕。
部落格Maurice's barbaric YAWP的討論文為「禮堂也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熱線申請借用台北科技大學大禮堂遭拒絕的法律問題」,全文網址如下:http://blog.pixnet.net/narzissmus/post/19745649
--- 格主本身是學法的,因此分析得精闢,值得一看。
簡之,我完全同意Maurice的建議,「熱線」應考慮對台北科技大學提起訴訟。如此或能增加此事的能見度、並從而有其它作為也不一定。
最起碼,我想從這件事,以及之前的愛滋病觀護所必須遷離社區的判決,很清楚地,台灣必須慎重考慮訂定「反歧視法」(anti/non-discrimination law)。
(「反仇恨罪」對現在的台灣而言,顯然還太遠;但「反歧視法」應可作為現階段大力推動的法案)
或者,更快一點,把已經訂定了七年、也經過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三年的研議修正的「人權基本法」草案,直接從行政院的冷凍庫裡拿出來。
雖然馬英九總統目前焦頭爛額,但,希望他在翻閱這本專門送給他的「希望地圖」時,能想一想「反歧視法案」或「人權基本法」草案。
另一方面,如果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對於「廢除死刑」有勇氣採取立場,或許社運團體也應該設法讓她對於「反歧視法案」或「人權基本法」草案採取支持的立場?
另一方面,國際上已經通過「反仇恨罪」立法的國家也已經不少了。
我自己以前也寫過,請見:http://blog.roodo.com/franwu/archives/2073482.html
另外,Benla' Blog的「制訂反歧視法是不夠的」也有提到,請見:http://blog.roodo.com/benla/archives/4140679.html
以下轉貼自「新婦女協會,性傾向平等資源網的文:
煽動仇恨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人士對種族主義的反思,促使各國認識到歷史上少數人如何利用人們既有的偏見和無知,煽動他們支持和參與一些針對少數社群或弱勢群體的語言上和實際上的暴力。為此,一些國家立例禁止宣揚和煽動仇恨和歧視的言論和行為。這些措施有時被指妨礙言論自由而受到挑戰。在涉及性傾向的問題上,也曾經有基督徒團體指有關法例妨礙信仰自由。
究竟在一個有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如何可以在保障言論和信仰自由的同時,預防偏見和無知給利用來打壓弱勢群體?這問題實有賴各國支持人權和法治的人們努力去找尋答案。從參考國家的案例可以見到,法律的制定、解釋、應用和修訂有助社會不同群體提出各自的想法並展開辯論,並且可以幫助人們澄清問題。因此,人們就「煽動仇恨罪」的爭論也必然可以達成共識的。
澳洲
「反歧視法例1977」(Anti-Discrimination Act 1977)是新南威爾斯一條有關消除歧視的法例,法例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婚姻狀況、殘障、照顧者的責任、年齡的歧視。法案在1982年的修訂中加入禁止歧視同性戀人士的部分 (第4C部)。此外,法例同時禁止對同性戀人士和跨性別人士以及愛滋病病人或帶菌者的誹謗。法例詳情請看澳洲新南威爾斯「平等機會法例」部份。
比利時
比利時聯邦的「反歧視法」規定,如果任何人觸犯刑法中的以下罪行,而其犯罪動機是「反歧視法」禁止的歧視,一旦罪名成立,犯人的判刑可以加倍:性侵犯、殺人、拒絕為面對危難的人提供援助、禁錮、騷擾、誹謗、縱火、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
加拿大
加拿大人權法
「加拿大人權法」(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 禁止散播煽動歧視或仇恨的訊息,詳情見加拿大「平等機會法例」部份。
煽動仇恨罪議案
2004年,加拿大國會通過議案,將刑法第318至320條「宣揚仇恨」(Hate Propaganda)的部分修改,在「煽動仇恨罪議案」(Hate Crime Bill)的保障範圍加入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保障。這項修定保障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人士。任何人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或組別作出煽動仇恨的言行,將會受到刑事檢控,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煽動仇恨的言行的定義
-
- 所有國民不得煽動或鼓吹仇恨,提倡種族滅絕,或對某類人士作出種族滅絕的行為。
- 仇恨言論的表達方式包括︰口頭的、用文字書寫的、經刊登的文本、姿勢、符號、標誌以及其他可看見的表達方式。
豁免
以下的煽動仇恨言論不會被檢控︰
- 若煽動仇恨的言論是因為宗教信仰而作出;
- 私人對話的內容;
- 作出一項真實的陳述;
- 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
- 目的是為消除仇恨;
- 當司法部長拒絕對煽動仇恨言論作出撿控。
刑法
加拿大刑法第718.2條指出,法庭量刑時,需考慮以下因素,以判斷應加重或減輕刑罰,當中包括是否有證據證明犯事動機是基於對種族、國籍、族裔、語言、膚色、宗教、性別、年齡、心智或肢體殘障、性傾向或其他類似的因素的偏見、歧視或仇恨。
丹麥
丹麥於1987年修訂刑法第266b條,禁止公開及刻意散播令不同種族、膚色、國籍或族裔、信仰、性傾向的人士感到受威嚇、被嘲弄或被眨低的言論。違反有關刑法可被檢控,罰則包括罰款或最高監禁半年。
法國
法國議會在2004年12月通過修訂刑法,禁止針對任何人的性別、殘障或性傾向
進行誹謗或侮辱,和禁止煽動歧視、仇恨或暴力。在此之前,已有法例禁止針對種族的誹謗、侮辱、煽動歧視、憎恨或暴力。
新法例同時容許以對抗歧視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就上述被禁止的行為作出投訴和參與刑事訴訟。
荷蘭
1992年荷蘭修改刑法第137c, d, e, f條,除了禁止煽動對不同種族的歧視和暴力外,同時禁止煽動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和暴力行為。
瑞典
瑞典的刑法第5章第3條及第5條禁止誹謗行為。任何人對他人作出侮辱性的言語或指控,或作出令其感受恥辱的行為,俱為法例所禁止,違者可被罰款或最高監禁六個月。但法例只保障個人,而不保障團體及組織。為此1984年瑞典政府委託進行的「同性戀者處境研究報告」曾建議修改法例,以更有效禁止煽動對同性戀者仇恨的言論及行為。
2003年,瑞典國會通過修改憲法,同時修改刑法第16章第8條,把性傾向加入受保障的行列。法例禁止對一群人發放由種族、膚色、國籍、族裔、信條(doctrine)或性傾向所引申的威嚇或蔑視。法例並沒有為宗教言論提供豁免。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瑞典於2003年首次引用此法例起訴牧師格連 (Ake Green),指他在佈道會上的演說攻擊同性戀者,引起社會上以至國際間很大的爭議及討論。
有關煽動仇恨罪行的初步調查及起訴都是由檢控官負責,如果是涉及出版及言論自由的,則由司法部長負責處理。「反性傾向歧視專員」不可以就此採取直接行動,但它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的建議。
>「檢查總長辦事處對格連案」詳情見〔個案〕部份
英國
英國沒有一條獨立的性傾向仇恨罪法例,但2005年4月開始生效的「刑事司法條例2003」(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授權英國法庭就針對受害者的性傾向的罪行加重刑罰,並規定法官需要公開增加的刑罰。
美國
「2005年禁止煽動仇恨罪行地方執法法案」 (Local Law Enforcement Hate Crimes Prevention Act of 2005) 於 2005年9月獲眾議院通過,現正等待參議院通過。
該法案賦予美國司法部權力及資源,為州份司法機構提供檢控煽動仇恨罪行的聯邦援助( federal assistance),包括提供撥款以支付檢控費用,以及協助調查。法案也將煽動仇恨罪行的定義擴闊至涉及種族、膚色、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殘障的暴力罪行。無論受害人是真正或只是被認為與這些特質有關,他都一律受到法例的保障。
此法案只適用於嚴重罪行,它不包括侵犯財產的罪行 (property crimes) ,亦非針對言語上的傷害、標籤 (name calling) 或其他有關仇恨的言論。
在麻省,「煽動仇恨罪行刑罰法案」(Hate Crimes Penalties Act) 納入「麻省一般法」(General Law of Massachusetts) 中,它禁止基於他人的性傾向、種族、民族、宗教、膚色、族裔或殘障等原因,而襲擊或毆打他人,及意圖透過破壞他人的物品而作出恐嚇。
為了統計煽動仇恨罪行,州政府已設立一個舉報系統,由「暴力復元計劃」(Violence Recovery Program) 負責,將所有未經證實的指控作中央紀錄。計劃亦為在歧視或家庭暴力等罪行中受害的同志提供輔導、支持小組、倡議及轉介的服務。
「麻省一般法」將煽動仇恨罪行界定為「任何與以下的言行結合的刑事行為,包括由盲信或偏見所驅使的蓄意行為,例如因對種族、宗教、民族、殘障、性別或性傾向的偏見而作出或試圖作出恐嚇﹔透過威脅、恐嚇或威迫,去剝奪憲法所賦予他人的權利﹔透過騷擾或恐嚇,去妨礙及干擾他人行使憲法的權利。」(詳見有關條文。)
引用URL
http://blog.roodo.com/abzoo01/
因為,期望以道德勸說改變歧視行為真的非常緩慢
人的觀念為什麼這麼難以改變???
我之前去考選部就國家考試的性別歧視問題(以性別區分錄取人數等等)參加座談會的時候,就遇到沒有辦法溝通的公務員
還有一堆人常提出反挫言論
蘋果日報的蘋論是其中佼佼者
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居然有一種反對意見是說推動該法會減低女性在職場的競爭力
而司法最近常常被爆出奇特的判決
老實說,那些個判決我查來看以後
還真的...讓人很灰心...
我完全同意法律非常重要。
事實上,法律可以重新形塑輿論和道德,並進而打開原本的"結"。
就好像家暴法,以前說法不入家門或父權,但如今,只要是受過教育的人,都知道家暴的危險與犯法。
--- 我有很多朋友開始會去檢舉自己的父親。
連帶地,立法也影響警察和社工處理問題的方法。
警察比較不會採取不理不採的態度(不過其實還要再加強),社工.............
我覺得台灣的社工真是.............
反歧視法應該被討論,我很遺憾今年的Gay Pride沒有想到這件事,更慘的是,被台北科大拒絕的同志熱線,現在看來也不像會站出來的樣子@@
這個觀點我認為是把法律的價值說的太高
因為法律的制定、修改,幾乎都是落在社會進步或改變之後,而台灣的司法實務界又非常重視先例(即使台灣是成文法國家,最高法院的意見和過去形成的法律見解仍有極其強大的拘束力,大多數法官不敢挑戰),在我看來幾乎是原地打轉。
法律修改會造成行為改變,只是我覺得等到法律改變實在太慢,可是我也真的想不出有更快改變一些事情的方法,這大概也是為什麼社團會很努力的推動立法,透過強制規範達到轉變的目的。
熱線不想去對北科大採取法律行動,我想應該是經過考量的,對於累犯--北科大在性別議題上早有過不良紀錄,數年前的北科大性騷擾案,校方的處理方式很糟,婦女新知開過不只一次的記者會罵這件事情,後來故事還拍成紀錄片--沒有甚麼值得同情的,就是應該罵,而熱線選擇將這個事件披露,應該就是熱線決定的對抗手段。
老實說,要用法律訴訟的手段真的很累(要耗費的勞力、時間、費用往往造成被害人選擇放棄訴訟,而用別的辦法找回自己的正義),所以,有人問我那些個壞人怎麼都不趕快抓去關等等,我都開玩笑跟他們說,去把他們蓋布袋比較快!因為,案件可能會拖很久很久,對所有的人都變成折磨,要正義的要不到,就只好另尋他途(開記者會、抬棺抗議、打去蘋果爆料專線、乃至於找民代、找黑道、下詛咒等等)。
台灣的社工太少了,特別是各縣市政府處理家暴/性侵害的社工,就我所知,案件量都遠遠超越正常的負荷量,人力、經費不足,非常辛苦,最恐怖的是要面對加害人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