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8,2007

李佳玟:我為什麼參與「蘇案平反」連署?(完整版2/2)

  判決理由整理如下: 
 法院的論證
第一點共犯與被告的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二點被告自白,蘇建和三人有罪的積極證據。
第三點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多刀。
第四點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多人。
第五點凶器上跡證之鑑識結果。
第六點針對共犯王文孝當時精神情況的鑑定結果。
第七點針對凶器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刀。
第八點針對兇手人數的鑑識結果,認為可能一人。
第九點法院認為自白與物證相符。
第十點被告自白不完全一致仍可採的理由。
第十一點被告反證(例如:不在場證明)不可採之理由。
第十二點量刑說明。
第十三點排除第十三點論證被告三人並未犯下先前所被指控的性侵害犯罪,
 

    上述十三點中,與被告有罪與否有關的是前十一點。第一點、第二點與第十點是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據(被告自白與共犯自白),第三、四、六、七涉及物證,必須合併起來看,這是當初國內鑑識單位與李昌鈺博士爭論的部分。第五點合併物證與共犯自白。第六點與第十一點是被告所提的反證,法院認為不成立。 


姑且不去爭論第一、二與第十點關於共犯與被告自白的爭議,假設自白沒有程序疑義,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檢察官並未真的提出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物證。即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這多人多刀跟被告到底有什麼關係,法院並沒有交代。第五點的論證真是令人恐懼,法院說有凶器(菜刀),凶器上有被害人的毛髮,有共犯王文孝的指紋,接下來在沒有任何物證的支持下,因為王文孝說有三人,法院因此認定共犯包括蘇建和等三人。除了自白之外,到底還有什麼理由,不清楚。除此之外,還必須推薦第九點。蘇建和三人的犯罪事實,法院認為因為被告已經自白(顯然是自白自己使用菜刀殺害被害人),物證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因此蘇建和三人有罪。可以質疑的是,這把菜刀除了被告自白中曾經提到之外,在客觀上跟被告還有何等關係?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被告的指紋或是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而不相信被告關於無罪的抗辯? 

    若我們一一檢視法院所提出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有罪真的只有基於自白。姑且不論說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或違法羈押本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不得僅依據被告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到底成不成立,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因此產生一人砍七十九刀的情況,都不重要。甚至到底李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也不重要,原因在於,定罪的證據真的只有那麼一點點,被告與共犯自白。 

    我一向反對去爭論「被告自白是否前後矛盾」,以及「共同被告自白是否內容一致」這兩個議題。原因是,爭論自白是否有無矛盾,通常是因為法院只有自白,其他的物證不是欠缺就是十分薄弱,所以自白到底可不可使用才對案件的結果非常重要。其實,被告自白前後矛盾或是共犯自白不一致,是否就自白就完全不可信不能採,我認為也不一定。原因在於,被告也有可能記憶錯誤或故意說謊,法院當然有權不讓被告「耍」。問題在於,如果法院今天把自白當作論罪的唯一基礎或是重要基礎時,被告自白矛盾或不一致就會是非常嚴重的問題。被告可能說謊,被告也可能沒有說謊,被告的自白在前後矛盾的時候,可能是他的記憶錯誤或故意耍偵查機關,但也有可能是被偵訊者「教」或「強迫」出來的,後者的這種可能性並非不合理。因此,當被告自白矛盾或共犯自白不一致的時候,法院除非有非常堅強的物證,否則這樣的自白不應該當作是論罪的依據,本案依然並未超越合理的懷疑,無罪是唯一的選擇。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我沒看到卷宗,我只看到判決,我怎麼知道,看到卷宗之後,我的心證不會改變?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恐懼。這些人難道不是經驗豐富的法官?這些人到現在難道還有「詞不達意」的問題?姑且不說這是個死刑判決,所有的有罪判決必須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這份判決到底告訴我們多少被告有罪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講不出更多理由,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不夠多?是不是法官認為被告自白就夠了? 

    司法改革努力了這麼久,到現在這樣的判決還是會出現,尤其是這樣一個受到眾人矚目的案件,大家的眼睛都盯著看,法官還是認為他的判決可以對被告交代,對被害人交代,對大眾交代。經歷了十幾年的司法改革,自白還是被當作最重要(應該是唯一)的依據,這樣的情況真的會讓我認為整個司法改革是空話。講司法改革是空話,當然不是全面地否定所有的法官,我知道有非常多的法官都十分認真,但認真不代表沒有盲點,認真也不代表沒有錯誤。只要我們能容忍一個欠缺證據的有罪判決存在,只要司法改革不能在當下的個案中發揮力量,那司法改革是一個漂亮的謊言。如果那些刑事訴訟法中所教授的原理原則在個案中不能產生力量,那麼花很多力氣教授這些未來可能會擔任法官與檢察官的學生,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在我心裡或許也有一絲絲地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絲的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如果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到底是離正義越近還是離正義越遠? 

    我沒看過所有的卷宗,我不知道蘇建和三人是否初次在警訊矢口否認犯案,也不知道王文孝曾經在筆錄當中承認「一人犯案無其他共犯」。我不確定李昌鈺或國內的鑑識單位的鑑定結果誰比較可信,但我知道,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十分薄弱。我認同連署書上最後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也認為,此一主張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 

    
  1. 死刑案件應採最嚴謹的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針對本案應舉行言詞辯論庭、公開審理。
  2. 法官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法則,不得依高等法院違法認定的錯誤事實判決蘇建和等三人有罪。
  3. 為終結以刑求手段不當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訊時應強制律師在場。
  4. 為終結法官專斷,應儘速通過《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評鑑與淘汰制度,確保司法公正性。

      

我因此參與蘇案平反連署,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的人一起加入。 
 

【平反蘇案‧終結司法專斷】連署書,http://blog.roodo.com/franwu/archives/3605613.html

 


Posted by franwu at 樂多Roodo! │13:46 │回應(0)引用(0)人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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