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5,2007 22:58

【協助宣傳】:再見蘇案,蘇案再見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
~6/27~28,走向黎明,祈福靜走;6/29陪蘇建和三人法庭聆聽宣判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所有關心蘇案的夥伴們,邀請您再次看見蘇案;也希望這次6月29日高院的宣判,能夠真正的向蘇案說再見,讓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做了十六年的惡夢,能夠就此終結。

2007年6月27日(三)
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10:00~11:00【再見蘇案,蘇案再見】記者會
~蘇建和三人、律師團、救援團體及過往曾聲援蘇案的朋友都會出席。現場並有巴西藉藝術家Marcos Zacarides 展示裝置藝術聲援。
17:00~18:30 為蘇案的所有被害人,祈福靜走
~被害的吳銘漢夫婦及其家屬是被害人;無故被牽連誣陷入罪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還有他們的家屬更是被害人,讓我們靜默、靜走,為所有被害人祈福。
18:30~20:00【看見蘇案】影像大集合
~十六年來,關於蘇案的紀錄片、報導、攝影、藝術創作,一次看個夠!

2007年6月28日(四)
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17:30~18:30 為蘇案的所有被害人,祈福靜走
19:00~21:00【祈願音樂會】
~ 邀請曾聲援過或者挺蘇案的音樂人,包括林生祥、朱約信..., 陪蘇建和三人度過宣判前一夜。(確定名單將陸續公佈)

2007年6月29日(五)

陪蘇建和三人上法庭聆聽宣判
時間:08:30~09:00 ,集合地點: 濟南長老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
~早上八點半集合,換上救援背心;九點準時出發陪蘇建和三人走到高等法院刑事庭大樓。
蘇案再審宣判
時間:10:00~,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門口(台北市博愛路127號)
~讓我們坐滿整個法庭聆聽宣判;不能進入法庭的人,在法院外等候,有專人以最快速度向大家報告。
宣判後記者會
時間:10:00~,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門口
~針對判決結果,立即舉辦記者會回應。

2007年7月8日(日)

蘇案宣判結果座談會
時間:14:00~17:00 ,地點: 誠品敦南店B2視聽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45號)
主辦單位: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主持人:吳志光教授,與談人: 邀請中...
 
。。。請。參。與。我。們。。。


 


 再。見。蘇。案
很多人聽過蘇案,也或許參與過蘇案的救援,或者是質疑過蘇案 但,十六年畢竟是太長的一段日子,讓我們一起回憶,一同看見...  

1991年3月發生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同年8月13日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承認一人犯案;但兩天後他自白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三人隨即被捕。1992年1月王文孝軍法審判定讞執行槍決。在執行前,蘇建和三人完全沒有機會和他當面對質。1995年2月由最高法院三審定讞,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全案自始至終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三人涉案, 他們三個人一再強調被刑求,但對三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或人證法院都不採信,法官僅憑王文孝的自白便將三人定罪。
1995年3月國際特赦組織(AI)開始關切這個案子,他們將本案歸類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發動全球會員聲援,使它成為國際觀察台灣人權的指標,一直到現在AI每年度報告中,還是會出現對於蘇案的追蹤報導。同年6月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司法體系的多項疏失,包括違法羈押、刑求、證據取捨有違證據法則等等;8月,最高法院第三度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的第三次非常上訴,46位個大專院校法學教授連署並召開記者會聲援三人。
1996年3月最高法院40多位法官史無前例的召開記者會,寫出四萬多字的說明書為有罪判決辯白,說明他們的判決「鐵證如山」,記者會中最經典的幾句話包括:「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證據?兩具屍體總共被砍七十九刀為不爭之事實,即為重要證據!」同年5月,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表示,「只要仍有疑慮,就不會簽署三人的死刑執行令。」6月份,民間「死囚平反大隊」成立,並舉辦「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大遊行。1999年4月平路、朱天心、愛亞、張娟芬等作家進行「作家探監」活動。
民間的聲援行動並不因為時間的流逝而靜止下來,反而有更多人支持。2000年4月起,由人本、台權會、民間司改會舉辦「走向黎明」活動,持續於濟南長老教會靜走繞行214天, 一直走到10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署抗告,確定蘇案再審。兩天後蘇建和的父親病逝於台大醫院。
2000年11月16日高等法院開始再審。歷經兩年多在法庭上檢辯雙方互相攻防、交互詰問,終於在2003年1月13日早上11點, 在高等法院第十七法庭,當法官口中念出「原判決撤銷,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均無罪。」法庭響起了歡呼聲。蘇建和三人一次解下腳鐐,走出法院大門。這次蘇案再審,訴訟程序之嚴謹、判決書論述之周延,均受到法界人士高度肯定。不過,可惜的是,高檢署檢察官還是於3月6日提起上訴。
2003年8月8日,最高法院撤銷蘇建和三人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同年11月27日,海軍移送不明菜刀一把至高等法院,說這是蘇案當時現場扣留的兇器。2004年5月11日,台科大鑑定此把菜刀確定為案發現場扣留之菜刀。作為證據扣留的菜刀從來不曾在法庭上呈現,竟也能夠判人死刑。過往的死刑判決此時更顯荒謬。
2004年6月8日,高等法院囑託警察大學審查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經過兩年之後,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於2006年7月7日終於出爐,高等法院再次開庭。不過,等待兩年,警察大學「嘔心瀝血」之作的報告竟然只有薄薄兩頁。
2007年5月4日,高等法院傳喚李昌鈺博士回台為蘇案作證,而李博士提出十八項新事證,並得出結論︰本案不排除一人犯案。從現場的跡證來重建犯罪現場,可以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行兇」犯案的情節。
2007年5月18日,蘇案再審辯論終結。2007年6月29日早上10:00,蘇案將於高等法院宣判。
宣判的結果將會是什麼?讓我們一起見證 ...

  • franwu 發表於樂多回應(7)引用(0)人文觀點編輯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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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驚當中...
    | 檢舉 | Posted by theo at June 29,2007 13:00
    嗯,我也,又驚訝又氣憤又沮喪又感慨......
    | 檢舉 | Posted by Fran at June 30,2007 06:48
    無法理解.

    檢察官及其他司法單位, 究竟基於何種理由, 在只有自白書的情形下, 定他們三人死刑, 在再審無罪後, 還要提起上訴.

    是檢察官真的確信他們三人犯案, 要伸張正義嗎? 還是三人獲判無罪, 會導致某些機關單位被處分, 踩到某些人的利益? 還是要維護檢察司法單位可以隨便刑求, 隨便定罪的權力?

    無法理解.
    | 檢舉 | Posted by dolphin at June 30,2007 07:50
    知道這則訊息,是在醫院裡,看到電視新聞的跑馬燈,當下真是百感交集...。
    後來回家看了三立下午的討論,意外發現主持人似乎對來龍去脈不是很清楚,隔天的中國時報也明言多數年輕人大多不知道此案......。

    我轉貼以下資訊,給各位參考吧!

    *案情簡介

    1991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只因為警方不相信兇手王文孝一人可以砍殺七十九刀,在刑求逼迫下,讓王文孝供出包括自己弟弟王文忠在內,共有四人共謀;再以同樣方法令王文忠供出其它三個共謀,即為蘇建和等三人。

    八月十六日,三人陸續被捕,雖然沒有任何證據,但是在警方連續審訊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法定時間,以及嚴酷的刑求逼供對待下(包括以打火機燒下巴、倒吊灌尿水、辣椒水;以鐵棰隔著電話簿捶打胸部;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燒焦之後再為其擦上綠油精;脫光衣服坐在冰塊上,再用大型電風扇吹他脫光衣服綁在椅子上,然後在水溼的地板上以電擊棒導電,讓被告背著椅子在地上跳著,名之曰:耍猴戲等等),三人有的意識不清、有人被迫違背意志的簽下了所謂的「自白書」(警訊筆錄)。

    三人離開警方掌握後(其中劉秉郎始終沒有承認),雖然一再澄清之前的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也都提出了王牌證據?「不在場證明」,但卻都不被檢察官、法官採信,就這樣,本案只憑三人加上王文孝、王文忠的自白,以及非法從莊林勳家中隨意取得的24塊硬幣,法院便將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各處以兩個死刑,王文忠以在樓下把風的「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兩年八個月(已經服刑完畢出獄,並且主動為三人喊冤),王文孝則於次年一月十一日依軍法執行槍決。


    * 疑點摘要整理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

    ◎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 檢舉 | Posted by Fran at July 1,2007 03:01
    以下是蘇建和案的律師蘇友辰先生寫於1996年的「蘇建和案之省思」

    台灣雖然是一個彈丸之地,蔓爾小島,但是我們秉承唐山過台灣的開創精神,並以要拼才會贏的衝勁,創造傲世的經濟奇蹟,讓我們過看富足的生活.隨著政府的解嚴,開放黨禁與報禁,國會的全面改選,以及總統直選的美夢成真,島上民主自由的運動洶湧澎拜,如無反動勢力的反撲,台灣創造另一個政治奇蹟指日可期。

      我們都知道昌明的法治是民主的基礎,而公權力的伸張尤有賴司法的健全。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的功能萎弱或發生病變,不但不足以伸張正義,打擊犯罪,反而侵害人權,其影響所及,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以自力救濟為尚,或訴諸群眾,社會陷於紛亂,人人自危,那將是民主法治發展的反動逆流,絕非國家社會之福。目前振撼國內外的蘇建和案,就是典型的司法功能的病變,值得國人共同關切與深思。

      民眾從報章雜誌及電台、電視各種媒體的報導,或許對蘇建和案有某程度的認識,但那些都是浮光掠影,片斷摘要,無法全盤深入的瞭解,也因為如此會產生各自不同的錯覺與判斷。因此,本人願意在此先作案情的概述,然後指出本案病變發生的原因,救濟的方法,以及司法反省改革之道。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長江街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被劫殺的命案,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經過五個月的調查,憑一枚指紋的發現,確認兇宅對面鄰居王家的孩子王文孝涉有重嫌,於同年八月十四日自軍中將他逮捕偵訊.王文孝坦承為一人所犯,沒有任何共犯,警方並根據他的口供找出所有贓證物,全案宣告偵破。

      然而被害人身上各有三十七處及四十二處刀傷,警方誤認並非王文孝一人所為,竟以不供出共犯就要將他的母親拖下水,治他窩藏人犯湮滅證據之罪貴以為脅迫。王文孝為保護他的母親不受牽連,遂供出案發前晚(即二十三日晚上)相偕出遊的胞弟王文忠和綽號黑仔、黑點等人。警方認為這些人就是共犯,乃趕往軍中逮捕王文忠,再逼他供出當晚共同出遊的蘇建和、劉秉郎等人,連同當日實際並未在一起的莊林勳也給加上。其實,這次死亡的約會,為的是王文忠將入伍服役,蘇建和、劉秉郎與王文忠都是國中、小學的同學,咸情不錯,三人乃相約小聚.當日適王文孝自軍中回來渡假,王文忠也邀請他一起參加。殊料這位兇神惡煞在提早離去之後,為了偷錢還債,就在對面吳宅幹下滔天大案。事後,為了避免皮肉之病,以及保護其母,他供出所謂共同出遊的『共犯』,埋下了七十九刀的『死亡陷阱』,他不但殺死了二位無辜的鄰居,也將害死三條無辜青年人的生命。

      同年八月十五日中午一時,警方在蘇建和家中將他拘捕;同日晚上十時,警方在劉秉郎家中將他拘捕;同晚十一時,警方在莊林勳住家樓下將他拘捕:三人一去就未再回頭。經過警方辦案人員橫加灌水、灌尿、灌辣椒水,電極下體、槌打胸部:火烤下巴、裸坐冰塊的酷刑,以及隔離套招之後,各個被告有了犯罪的自白。檢察官相信這些「假自白」,不作任何調查就草率起訴。案經三年四個月的審判,雖然調查所得的證據均證明被告是無辜的,但法官還是相信「假自白」,而認定被告共同『強劫而強姦』及『連續殺人』,判處六個死刑,於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定獻。王文孝及王文忠因具有軍人身分,經軍法審審判結果,王文孝依同罪也判處了死刑,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槍決。

       王文忠被認定在樓下把風,未參與強劫、殺人、強姦行為,僅依結夥竊盜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現已執行完畢,今年七月退伍,並於九月十八日在立法委員蔡明憲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公開事實其相,指出本案為王文孝一人所為,其他都是刑求逼供下的被冤判的無辜受害者。

      社會大眾提出質疑,一件經過三審判決確定,而且是二十七位法官審過的重大刑案,難道還會有錯嗎?除非大家肯定法官不是凡人而是神,否則我們應該相信法官都會犯錯,而且並無大案、小案之分,有人要問,本案如果是錯判,證明在那?在未深入探討之前,筆者要指出兩項不尋常的反應:

    (一)法院體制內兩極的反應:

    1.本案負貴起訴的檢察系統最高首長陳涵從去年二月至七月之間先後提出三次非常上 訴,指本案判決具有二十四點違背法令之事實,要求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重新 審判,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2.本判決於去年二月九日定款,負青執行的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表示在所有疑點透過 再審程序澄清之前,拒絕依照判決批准執行,有人問他何以故,良心不安也。

    3.相反地,台灣高等法院原承審庭長李相助面對體制內、外的質疑,於八十五年三月 十一日聯合一、二、三審法官庭長舉行記者會,並發表了四萬多言的「被告自白資 料說明書」,強調被告鐵證如山,罪有應得,並指責馬英九破壞體制,公然違法, 妨礙國家統治權的行使。無而,檢察總長隨即在同年四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審檢察 官業務座談會時宣稱:「本案由於檢察官蒐證薄弱造成三個被告人權遭受侵害」

    4.同年六月十八日最高法院書記官長白文漳舉行記者會,公布該院刑事庭三十幾位法官庭長四萬多言的「研討結論」,也是強調被告罪證確鑿。死無可逭,並反駁社會「有心人士」譁眾取寵,破壞司法威信。這是我國法院體制內法務檢察系統與審判系統就個案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落差外,就是司法人良心之爭。

    (二)法院體制外的強烈反應:

    1.台大知名的刑法教授蔡墩銘寫了「無罪的罪人」等七篇專文,指出判決太過於相信自白,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而其採證方法更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並批評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三次非常上訴,就是死不認錯而沒有擔當的判決,

    2.監察院張德銘委員經過四個月的調查,出四十多頁調查報告,經過內政、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表決通過,指摘本案承辦警察違法拘提、羈押、搜索、扣押,並偽造、湮滅證據、刑求逼供,甚至變造公文書及出庭偽證,直視法律為無物;而承辦檢察官未盡職責調查草率,承審法官採證違法,自由心證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要求提起非常上訴及茲請再審以為救濟,並對法務部、刑事警察局提案糾正。

    3.甫經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聘請四位權威的教授及一位資深律師對本案進行評鑑,結果一致認為本案判決所採用的證據不足以確認其所認定的事實為「真」,如果被告三人被執行槍決,那是我國警察、檢察官、法官本於司法公權力的「司法謀殺」。

    4.國內各大專院校的知名教授四、五十人共同聯名呼領法院重客。以澄清所有疑點,其他宗教界、學術界、人權團體及各級民意代表均呼擴法院准予重客,否則總統應予特赦救溥。

    5.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將本案歸類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發動全球會員聲援,並打破慣例發出新聞稿,要求立法院委員協助建請總統特赦。

    6.高雄佛光山星雲法師探訪被告之後,對外宣稱「三死犯冤情深重,法院應該再給他們伸冤的機會」。

    7.中央研究院院長李遠哲也挺身而出.表示,他看過資料所得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本件平反活動「不是縱容犯罪,而是保護無辜」。

      這就是法學界、民間社會團體、賢達人士與司法審判系統明顯的對抗,除了認知之差距外,也就是司法良知與社會良知之爭也。

      一件體制內外皆疑的判決,看來祇有法官及被害人的家屬堅持沒有判錯。法院為了維持其尊嚴與威信,用心固可理解,但是絕不能犧牲三個無辜的生命作為祭品,否則這種尊嚴不足以服人,此種威信的維持絕不能持久。

      究竟原判決錯在那裡,為什麼會錯?簡單的說,被告被刑求逼供的所作的「假自白」誤導了法官作了錯誤的共犯認定。當然不可諱言的,依照筆錄記載,有的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也有自白,其中已槍決王文孝在第一審法官調查時並供認三個被告參與犯罪。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156條規定,被告自白不可作為認定犯罪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證明與事實是否相符。在此本人就本案最有爭議性的「七十九刀的陷阱」、「二十四元硬幣的栽贓」及強姦沒有精液,與不在場證明問題來討論被告自白有無其他佐證證明與事實相符,是否可以作為判罪的依據。

    (一)七十九刀的陷阱:
      被告自白承認他們為了殺人滅口各持水果刀、開山刀及菜刀將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亂砍,造成七十九處傷口,也因為這樣法官形成多人所殺的心證。然而,警方在現場祇有查獲一枚血指紋又一把菜刀。除此之外,沒有查獲任何血衣褲.血腳印等旁證。再者,血指紋為王文孝所留下,而法醫證明被害人身上七十九處刀傷可由查獲的菜刀砍剌所造成。況且,被告自白他們行兇之後把菜刀放回現場廚房,水果刀及開山刀則拿到基隆港口丟掉。奇怪的是,為何不把菜刀一起丟棄以湮滅證據于其實水果刀、開山刀完全出於杜撰,被害人刀傷形狀既然出自同一種刀器,四人行兇又如何能夠共用一把更刀行兇?再說,被害人多處刀傷其原因有可能多人所殺,有可能出於仇殺,也有可能精神錯亂者所為。本案已槍決王文孝有吸安的惡習,為他的胞弟所證實,當日第二次入內行竊,為被害人發現反抗,在精神緊張而陷於「抓狂」,導致揮刀亂砍最為可能,否則現場不可能祇發現一把兇器、一枚血指紋,而所有贓證物都是根據他一人犯案的口供起出,很顯然地本案沒有共犯存在。

    (二)二十四元咬幣的栽賊:
      本案被告莊林勳在案發後第二天晚上,被刑警拘捕帶到分局調查。警察逼他供出開山刀藏匿所在,莊不得已謊稱藏在其房間衣櫥夾層內。警方未依法取得披索票,隨即闖入莊家房間,且未經其家人同意,即將衣櫥內夾層躥破,因找不到開山刀,而發現有一大堆莊林勳及其胞弟莊國勳平時儲存的硬幣,刑警奉命抓了二十四元回去交差,再逼令莊林勳供稱為分贓所得五百多元,於花用剩下二十四元藏在該處。令人納悶的是,莊在應訊時供稱他們搶了十多萬元,還有一些金飾、金幣等物,結果他祇有分到五百多元硬幣,你相信嗎?如果五百多元是贓款,為何二十四元經化驗結果並無血跡反應?很顯然地二十四元是警方的栽贓。

    (三)強姦罪與精液不存在之問題:
      法官根據被告自白認定被告四人共同輪暴葉盈蘭,然後加以殺害。其實蘇建和完全沒有自白,法官自始就弄錯了。而且王文孝在軍法判決確定之後執行槍決前,在第一審法官湯美玉提訊時已當場供指警方逼他供出共犯,並承認莫須有的強姦罪,而在執行槍決當日最後遺言時仍堅持說:「不服判決結果,強劫殺人部分有作,強姦部分我沒有做」。法官強調「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為何仍然認定王文孝犯了強姦罪?再者,法醫在驗斷書記載被害人下體「無故,並出庭作證他相驗屍體時,並未發現有男人的精液之留存。然而奇特的是,法官祇因法醫並未檢取葉女陰部內分泌物檢驗,乃註定被告自白輪姦為可信,顯然地違反證據法則,檢察總長指摘原判決有二十四項違背法令,絕非無的放矢。

    (四)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提出多項不在場證明,雖然他們依法結證,結果法官一個也不相信,因為法官認為他們事後勾串,不足為憑。

      根據以上所述,大家可以瞭解這件震撼國內外約六個死刑判決是如何荒謬而可怕。國法莊嚴人命關天,如果這項誤判可以執行,那就是司法嚴重侵害人權之事件。有良心的司法人,有良知的社會人與知識分子雖全力展開救援,由於審判系統承審法官為維持其顏面而堅不認錯,並相互結合抗拒,三次非常上訴及二次再審都告失敗,所有司法救濟途徑完全被斷絕。目前唯有寄望於總統組成一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如果確認判決無誤,當可駁回被告特赦的請求。反之,判決有錯,則為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祇有開創先例依法特赦,以免司法誤殺害善良,造成正義之淪喪:這是一件因為司法功能不彰所發生的病變,如果不及時善加治療,可能損及司法整體威信。當然這件個案不能代表整個司法,而這件病變的割除,亦不致擊垮司法。我們也無意也不敢破壞司法威信,但是既然判決出現了問題,稍有良心的人即應勇於認錯並及時補救,而不是一昧否誣推拒,而使事件擴大致不可收拾。法院雖可以否認誤判,但絕無法否認疑點之存在。因此,我們現在唯一最低而卑微的要求,那就是再給被告一次重審機會,除非法院沒有自信,否則沒有理由拒絕。

      本案我們奮鬥的目標當然在於平反冤獄,挽救三條無辜的生命以免被誤殺。但在救援的過程中,我們凸顯了許多精弊已久的司法問題,例如警察辦案刑求逼供的問題,檢察官在警局辦案取供的問題,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其他如警察人權意識之不足,與乎司法人員道德勇氣錯誤擔當之欠缺,在在均足以影響裁判品質之提昇,與司法公信之提振。由於本案的揭發及社會善心與正義之士的熱烈參與,已引起有心司法改革者之重視。因此本案之救援對司法準然造成某程度的傷害,形成司法人員危從意識,但果能促便司法人員良知的覺醒,且勇於檢討與反省,當可將危機轉變為契機,帶動司法根本改革,那就因禍得福,浴火重生了。

      面對這件重大司法事件,我們不能以事不關己而冷漠對待,因為關心本案的發展及期待善了,就等於關心您自己,關心我們的未來。我們相信,在一個健全司法制度及公正無私的執法保護下,沒有刑求,沒有白色的恐懼,更沒有冤曲的存在,我們後代子孫才能在自由開放的民主社會中茁壯而永續發展,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 檢舉 | Posted by Fran轉貼 at July 1,2007 03:05
    蘇餅發動了「一人一信,恭請陳總統無罪特赦蘇建和等三人」
    全文請見:http://blog.roodo.com/subing/archives/3552385.html

    (也可直接點我名字的連結)
    | 檢舉 | Posted by Fran at July 1,2007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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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舉 | Posted by 徵信社 at August 29,2007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