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8,2005

「反恐」不一定要訴諸「戰爭」


權力與恐怖.jpg

在繼續釐清<何謂恐怖主義>之前,我想利用杭士基的《911》和《權利與恐怖》,指出我之所以反對用暴力去制止暴力的理由,也就是,「反恐」不一定需要訴諸「戰爭」。



在《權利與恐怖》,杭士基指出,如果我們希望的是「預防恐怖攻擊」,那麼,我們該做的是去找出「恐怖攻擊的原因」才對,而不是布希政府所採取的策略:立刻加碼升高武裝衝突。

杭士基說:『如果真的想要預防更多恐怖事件的發生,你得去找出源頭。幾乎所有的罪行,不管是街頭犯罪、戰爭,或任何可能的罪行,通常在其背後多少都有些正當因素,而你得去考慮這些因素。』(杭士基,200426-27

換句話說,幾乎所有的罪行都有原因,而且有些原因很嚴重,需要好好地處理。並且,懲罰罪行的最好方式,顯然不是把還不能完全確定的嫌疑犯捉起來打一頓,而是訴諸法律。這不只是適用於國家內部的任何罪行,例如搶劫、謀殺,這也包括涉及跨國際的罪行,例如大規模的人權侵害和戰爭罪,紐倫堡大審*1、東京大審都是這類的例子。

也就是說,訴諸國際法庭來處理這些罪行,是史有前例的方式,並且事實上,在911發生後,許多國家就期待美國採取這個方式。

或者,當愛爾蘭共和軍(IRA)引爆炸彈時,也沒有人呼籲要把IRA所在的北愛爾蘭首府炸掉;當美國奧克拉馬市的聯邦大樓被炸,發現兇嫌是美國自己人後,也沒有人要求要把這些人所在的蒙他拿、愛達荷州炸掉。相反地,大家採取的步驟是去追捕嫌犯,然後送上法庭,並且努力去了解兇手之所以選擇訴諸恐怖行動的原因是什麼,以便設法化解仇恨,並阻止日後再發生同樣的事情。

亦即,『……要懲罰罪行得依據法律:找出元兇,讓他們為所作所為負責。此一途徑正是中東諸國、梵諦岡及許多其他國家所建議的。然而,這需要罪證確鑿,而且會引發一堆令人不安的問題 ------ 這裡只提供最明顯的一個就好:國際法庭十五年前所譴責的國際恐怖主義的罪犯是誰呢?』(杭士基,200116

事實上,國際法庭在1986年譴責美國「非法動武」(國際恐怖主義)攻擊尼加拉瓜,但是當聯合國安理會呼籲美國遵守國際法的決議時,卻遭到美國的否決。

事情是這樣的:尼加拉瓜在八零年代受到美國暴力攻擊,導致數萬人死亡,此外,美國還對尼加拉瓜展開了經濟戰,像尼加拉瓜這樣的小國,根本經不起被強國孤立;簡之,尼加拉瓜所承受的後果十分慘重,幾乎永難復原。

尼加拉瓜對此的反應不是跑到紐約去引爆炸彈,而是告到國際法庭,並且獲得了有力的裁決。國際法庭不但命令美國停戰,而要求美國支付可觀的賠償金,然而,美國不但蔑視這項裁決,還以升高攻擊活動作為回應。因此,尼加拉瓜再告到聯合國安理會,大家於是研擬議案、要求各國要遵守國際法,可是美國繼續否決。尼加拉瓜繼續告到聯合國大會,大家一致通過這項決議案,只有美國和以色列連續兩年反對。(杭士基,200428

------ 尼加拉瓜採取的方式,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應該採取的解決問題的途徑,或者,假如尼加拉瓜的國力夠強,它也可以自己成立一個犯罪法庭(類似紐倫堡審判),而這正是美國可以做的,而且沒有人會阻止美國這麼做。問題是:美國選擇了轟炸阿富汗和伊拉克。

把賓拉登魔鬼化,視他為終極邪惡的象徵,顯然比試圖去理解兇暴的罪行背後的理由要容易多了,但問題是,我們卻不可能透過這種手段,達到我們的目標:消滅或減緩恐怖主義。

畢竟,殺死敵人顯然不是一個減少敵人的好方法,不論美國有多少、多強大的武器,敵人都不是可以依靠開戰或轟炸來減少的。

以倫敦地鐵爆炸案為例,BBC的分析就認為英國顯然正在為和美國聯盟付出代價:無庸置疑地,反恐聯盟是好的、也是對的,但是,如果「反恐聯盟」的聯盟成員不過是另一批恐怖主義者,這樣的聯盟就沒有辦法說服別人。

看看美國組合的聯盟的成員,你就可以知道問題有多嚴重:首先,領導者自己本身是頭號的恐怖主義國家,也就是美國,再來,這個聯盟的成員個個都正在執行恐怖主義的暴行,例如,俄羅斯在車臣進行的殘酷戰爭;還有印尼也對爭取獨立的亞齊(Ache,此次南亞海嘯受創最深的地區)進行屠殺和鎮壓;另外是中國對西藏、台灣的分離主義的威嚇和打擊……

這樣的反恐聯盟根本是對「反恐」的最大諷刺,因為它自己本身就是恐怖主義者。於是,問題又回到了我們一開始的疑問:<何謂恐怖主義>?

*1:二戰結束時,戰勝國根據194588日簽定的《歐洲國際軍事法庭規章》成立了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對前納粹領導人進行審判(即紐倫堡大審)。1946119日又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大審起訴書包括四點:反和平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及侵略罪。此次審判特點在於:改變過去視戰爭為合法行為的習慣,並引進了侵略戰爭的概念;改變了過去只能指控國家而不得指控個人觸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作法,換言之,不得以違反國家主權為由,阻礙對國家涉案人的法律追究。(見《多維周刊》:http://www.chinesenewsweek.com/99/Commentary/7990.html)另,紐倫堡大審的詳細情況可參考台北麥田出版的《紐倫堡大審》一書。

Noam Chomsky2001,丁連財譯,《911》,台北:大塊。

Noam Chomsky2004,王菲菲譯,《權利與恐怖:後9/11演講與訪談錄》,台北:商周。


Posted by franwu at 樂多Roodo! │05:34 │回應(1)引用(0)文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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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4,BBC的新聞網:
『......布什承認,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時依據的大部分情報是錯誤的,但他說推翻薩達姆是有必要的......』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wsid_4530000/newsid_4530000/4530052.stm)

真是...可恥的布希!
Posted by Fran at December 15,2005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