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7,2006
清涼院流水:反推理小說的推理小說

清涼院流水的《世紀末偵探神話.流》、《世紀末偵探神話.水》、《Joker舊約偵探神話‧清》、《Joker舊約偵探神話‧涼》,是第二屆梅菲斯特獎的得獎作品。(第一屆梅菲斯特獎由森博嗣獲得)
持平而論,清涼院流水的這四本書,確實和一般的推理小說不太相同。清涼院流水自己即說他想寫的其實是「超推理小說」,或也可以說是「反推理小說」,總之,不是一般我們熟知的推理小說就是了。
我自己在稍早之前,曾經誤讀清涼院流水的企圖,以為他所想成就的是「後設推理小說」,但是,在把四本小說全都看完後,我必須說,他想「反推理小說」的企圖似乎比探詢/反省推理小說的構成要素,還要來得強烈。當然,要反推理小說的第一步,得預設對推理小說的瞭解,才能反所當反,我想,正是因此,我在一開始才會有所誤解。
由於之前,曾經和網友對「《達文西密碼》是不是推理小說?」有所爭執,因此,覺得現在很可以清涼院流水整理出來的推理小說構成要素,來順便想想之前的問題。
(想澄清一點:我並不反對相反意見,當時我所不滿的是,又要堅持相反意見、又要指責他人心胸不開放,但是一旦被要求陳述自己論點時,卻不斷閃躲。我認為,提相反意見者,有義務陳述原因,原因當然可以是直觀的、直覺的、主觀的,可是,如果你的理由是主觀的或直觀到說不出理由,那你就不應該評斷他人的意見、說他人心胸狹窄)
首先,清涼院流水舉出了『諾可斯十誡』(英國的羅納德‧諾可斯提出來的)和『范達因二十則』,這兩者並稱推理小說的「十誡」、「二十則」
◎ 『諾可斯十誡』如下:
1. 犯人必須在故事的一開頭、初期的階段就出場
2. 超自然或魔法的元素不能帶進故事當中
3. 不能有秘密房間或秘密通道
4. 不能使用科學上未確定的毒物或需要艱澀說明的毒藥以及小道具
5. 不能讓中國人以重要的角色出現
6. 不能透過偶然的發現獲偵探的直覺來解決事件
7. 偵探本身不能身為犯人
8. 不能透過讀者不知道的線索解決事件
9. 華生的角色(事件的記述者)應該讓讀者知道他本身所有的判斷,而且必須把其智力設定得比讀者的平均智商略低一點
10. 除非一開始就向讀者交代清楚,否則雙胞胎或一人分飾兩角的狀況不得出現
(第五誡實在匪夷所思,有種族歧視的嫌疑)
◎ 『范達因二十則』:
1. 所有的線索必須毫無隱瞞地讓讀者知道
2. 除了犯人在作品中使用的詭計之外,作者不能對讀者使用詭計
3. 在作品中不能摻入大量的感情事物
4. 不能設定偵探是犯人
5. 事件不能透過偶然的發現或犯人的自白來解決
6. 擔任偵探角色的人物一定要出場,事件必須根據這個人的推理來獲得解決
7. 最好是殺人事件,因為比命案輕微的犯罪無法讓長篇故事產生吸引力
8. 事件不能靠降靈術、讀心術、透視水晶體、自動手記等的迷信或天啟獲得解決
9. 主角偵探最好只有一個人,否則讀者會產生好像和接力的隊伍賽跑一樣的不公平感覺(讀者只有一人)
10. 犯人必須是相當重要、從一開始就出場的人物之一
11. 犯人不能是工作人員等讀者一開始就將之排除在外的人物
12. 不管發生幾件命案,犯人最好都是同一個人
13. 秘密結社等犯人超過一個以上的事件宜盡量避免
14. 犯罪手法和偵察方式都必須有合理的科學根據,不能使用科幻的非現實武器
15. 寫作的手法必須保持一貫性,在揭開犯人的真實身份之後,讀者回頭看小說的前面部分時應該要覺得,「果然這裡寫有清楚的線索,只要我跟作品中的偵探一樣細心的話,就可以發現犯人了」。
16. 氣氛或出場人物的性格描寫等應該以不妨礙推理趣味為準,不能加入不必要的廢話
17. 避免以背景廣為人知的慣犯為主角,犯人最好是看似不可能犯罪的出人意表的人
18. 不能以過失致死或自殺等謎底讓讀者失望
19. 犯罪動機最好是基於個人因素
20. 最好避免使用以下提到的老套手法:煙蒂的線索、藉催眠進行自白、偽造指紋、利用替身進行不在場證明、因為沒有狗叫,足以證明犯人是該戶熟悉的人物的推理設定、利用雙胞胎或外型酷似的血緣相關者作替身的詭計、使用注射針,或在飲料中下麻醉劑、為密室殺人狀況,警方進入之後才出現的殺害詭計(發現者是犯人)、透過語言反應的心理測試、使用暗號。
當然,這「十誡」「二十則」也已經不符合現在的推理小說了,畢竟經過百餘年的發展,多數的詭計都已經一用再用,因此如果要吸引讀者,顯然必須要另外發展。清涼院流水於是在書中提出了「推理小說的三十項要素」:
1. 不可解的謎題(奇想)
2. 連續殺人(犯人需為同一人或同一團體)
3. 遠距離殺人(犯人利用某種詭計,從距離犯罪現場遙遠的某個場所將被害人殺害)
4. 密室
5. 暗號
6. 手記(遺書、日記等)
7. 外表(基於某種目的在屍體上加工,多半會配合童謠或俳句,以主題的方式呈現)
8. 斬首(為掩飾屍體的臉孔)
9. 作中作(故事中有故事、故事外也有故事,如雙重作、三重作的詭計)
10. 不在場證明(不在場工作)
11. 裝飾屍體(和「外表」類似,基於某種目的在屍體上動手腳)
12. 交換屍體(沒有臉的屍體、替身,使被害人被誤認為其他人;但若認為是被害人的人其實是兇手,則是太陳腐的詭計)
13. 字謎(拼字遊戲或文字遊戲)
14. 殺人預告狀
15. 出人意料的犯人
16. 意外的動機
17. 意外的人際關係
18. 消失的環節(在連續殺人案中,潛藏在乍看之下沒有任何關連的被害者們身上的共通點)
19. 誤導(犯人或作者,為了將搜查人員或讀者導向錯誤的方向所設計出來的線索)
20. 垂死的訊息(臨死之際留下的話)
21. 特殊詭計(冰、鏡子等)
22. 物理性詭計(犯罪行為中的物理性裝置)
23. 敘述性詭計(作者誤導讀者的「欺騙」技巧)
24. 人物詭計(基於某種理由而掩飾出場人物的性別,或是敘述性詭計的一部份,由作者企圖讓讀者誤解出場人物的性別;另外,還有多重人物詭計,即是一人分飾兩角或兩人合飾一角)
25. 動物詭計(最終的犯人是動物、或有動物)
26. 名偵探
27. 有名稱的犯人
28. 雙胞胎(利用雙胞胎作替身轉換的詭計,或者是一種錯覺詭計)
29. 色覺障礙者
30. 結局逆轉劇(幌子犯人)
可以想見,這三十條構成要素,應該也會有很多爭議;不過,當作參考,倒是還不錯。另外,清涼院流水整理出七個創作密室的動機,也很值得推理迷放在心上:
1. 偽裝成自殺
2. 讓特定的人物受到質疑
3. 阻礙犯罪的證據(就算確定犯人有嫌疑,但只要解不開密室之謎就不能予以起訴)
4. 偶然(在偶然的情況下變成密室)
5. 好玩(密室完全沒有意義或必然性,只是為了滿足虛榮心)
6. 職業病使然(犯人是偏好密室的推理作家,完全基於職業病使然)
7. 製造出便於犯人的狀況
我自己不是很喜歡清涼院流水的這四本書,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要解開謎底,得依賴於對大量的字謎的破解,但問題是,清涼院流水的字謎建立在日文上,像我這種不懂日文的讀者,非但無從參與,甚至解開了也無法理解。
其次,謎底實在超現實,不屬於一般的正常狀況。(我想科學是無法解釋的)
因此,我最後判斷,清涼院流水的企圖不在以後設的角度探討推理小說的構成形式,而真的只是想「反」推理小說而已,至於,他是不是附帶地有做到前者,我想可能多多少少吧。
相關資訊:
曹正文,世界推理小說史話,http://www.white-collar.net/wx_hsl/ts/ztsh/index.html
私論 ---- 何謂推理小說,http://www.tuili.com/website/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404
孤高寡作的解迷推理大師 --- 土屋隆夫,http://www.tuili.com/website/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353
引用URL
我的反應是:把它們全都賣給二手書店。
--- 不過,賣了後又覺得可惜,四本買下來也快一千元,但只能賣240@@
涼的最後面提到犯人是??????
可是中文譯本沒有辦法查到那幾個字是什麼(-_-|||)
不曉得有沒有辦法幫我解答
謝謝!
這可能得請其他記性好的朋友幫忙了!
http://lunaj.blog13.fc2.com/blog-entry-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