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31,2007
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前捷運局長齊寶錚之判例
當年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高院認「事前牟利、事後分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看看馬英九,在接受議員質詢時,公然表明特別費為公款,須用在公務用途。有錄影存證。然而明知是公款,卻將錢轉入妻子的銀行員帳戶,賺取高額存款利息,同時支付生活開銷及女兒在美國的花費,公款私用的事實極為明顯。待東窗事發後,又趕緊改口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再將大部分的錢捐入自己名下的基金會,企圖混淆視聽、規避責任。
齊局長僅支付水電費即被重判,馬不但支付生活開銷,還獲得不當的利益(銀行員優惠存款利息),罪行更甚於齊局長,何以無罪?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齊寶錚的判決書,已經說明了特別費不能私用,請參考判決書裡這一段:「經向會計室及相關部門查詢結果,皆認行政單位首長私人開支以公款或特別費(俗稱特支費)支付,於法無據不得核銷。」因此不管是「領據」和「單據」報銷的「特別費」,皆不能用在私人開支,這是為何齊寶錚的案例,可被用來證明馬英九有罪的原因。
公款被馬英九挪為私人財產是事實
再者,齊寶錚的案例中,法官最後都要求追回被領走私用的公款,相較於馬英九的特別費,不僅私用(例如養狗),還變成私人財產,無罪判決之後,法官還「忘了」要求馬英九將多領的公款繳回。或許有人說馬英九已經於案發後補捐款,但是這個補捐款當時捐的是馬英九的私人財產名下的錢,如果法官認為補捐款乃有效捐出特別費之行為,豈不是認定公款被馬英九挪為私人財產是事實,這更是馬英九有罪的證據!
所以說,齊寶錚為何被判重刑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齊寶錚的案例,已經說明了特別費是不能私用的公款。
自由時報 2007.8.15
自由時報 2007.8.20
前捷運局長齊寶錚之判例
當年前捷運局長齊寶錚利用首長特支費,支付私人住宅水電費,高院認「事前牟利、事後分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六年,犯罪所得「一百八十餘萬元」全數追繳沒收。
看看馬英九,在接受議員質詢時,公然表明特別費為公款,須用在公務用途。有錄影存證。然而明知是公款,卻將錢轉入妻子的銀行員帳戶,賺取高額存款利息,同時支付生活開銷及女兒在美國的花費,公款私用的事實極為明顯。待東窗事發後,又趕緊改口稱特別費是實質補貼,再將大部分的錢捐入自己名下的基金會,企圖混淆視聽、規避責任。
齊局長僅支付水電費即被重判,馬不但支付生活開銷,還獲得不當的利益(銀行員優惠存款利息),罪行更甚於齊局長,何以無罪?如馬無罪,齊局長又何罪之有?
齊寶錚的判決書,已經說明了特別費不能私用,請參考判決書裡這一段:「經向會計室及相關部門查詢結果,皆認行政單位首長私人開支以公款或特別費(俗稱特支費)支付,於法無據不得核銷。」因此不管是「領據」和「單據」報銷的「特別費」,皆不能用在私人開支,這是為何齊寶錚的案例,可被用來證明馬英九有罪的原因。
公款被馬英九挪為私人財產是事實
再者,齊寶錚的案例中,法官最後都要求追回被領走私用的公款,相較於馬英九的特別費,不僅私用(例如養狗),還變成私人財產,無罪判決之後,法官還「忘了」要求馬英九將多領的公款繳回。或許有人說馬英九已經於案發後補捐款,但是這個補捐款當時捐的是馬英九的私人財產名下的錢,如果法官認為補捐款乃有效捐出特別費之行為,豈不是認定公款被馬英九挪為私人財產是事實,這更是馬英九有罪的證據!
所以說,齊寶錚為何被判重刑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齊寶錚的案例,已經說明了特別費是不能私用的公款。
自由時報 2007.8.15
自由時報 200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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